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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锦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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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威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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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劳动工伤2009-04-13|人阅读

案例: 家住河南省鹿邑县大集乡的岳**,今年18周岁,20073月第一次从河南农村来到威海打工,因考虑到自己未满18周岁,是未成年人,担心用人单位不录取,所以借用了比自己大三岁的老乡王英的身份证,冒充王英去求职,顺利地被威海某食品公司录用了。随后岳**以王英的名义与该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 200752日,岳**在工作时不慎被机器挤伤了左手,车间负责人立即将岳**送往就近的医院治疗。因公司只是为部分职工交纳了工伤保险,岳**并不在已经交纳工伤保险的职工之列。为了减少损失,单位某负责人便让岳**以单位另一位已经交纳了工伤保险的职工邹丽的名义住院治疗,单位垫付了医疗费。出院以后,单位在医疗保险事业处领取了岳**的医疗费。 律师分析:首先,应当指出的是岳**在2007年招工时,虽然未满18周岁,是未成年人,但她已经年满十六周岁,并不妨害岳**求职。《劳动法》第十五条规定: 禁止用人单位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我国法律禁止使用的童工,是指年龄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年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可以从事除矿山井下、有毒有害、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其他禁忌从事的工种以外的工作。岳**从事的是普通工种,属于年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工可以从事的行业,非《劳动法》规定的禁止工种。 其次,借用别人的身份证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是一种不诚实的行为,所签订的劳动合同是无效的,同时也是违法的。《身份证使用条例》规定:更重要的是,冒用他人身份证可能带来一系列的麻烦事,职工的合法权益可能得不到保障。 再次,单位负责人让岳**以他人的名义住院治疗,并领取医疗保险待遇。这是一种骗取保险金的行为,情节严重的,可能构成刑事责任。 《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条规定: 用人单位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未参加工伤保险期间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 山东凌云志律师事务所吴锦霞 2009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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