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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工销售伪劣产品 四人被判重刑共赔百万

刑事辩护2012-03-14|人阅读
加工销售伪劣产品 四人被判重刑共赔百万   中国法院网讯 (成居易 吉永才) 食品安全关系到群众的生命和健康,受到社会的关注和执法部门的重视,尽管如此,王某父子三人和李某为了追求高额的利润,置法律于不顾,收购病死猪,之后进行加工销售,3月10日,河南省济源市人民法院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分别判处王某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400000元;判处其两个儿子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350000元;以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李某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300000元。   王某家中有个养貂场,在养貂的时候,其经常出去收购病死猪用来喂貂,在一次偶然的机会一名外地人到其处收购病死猪,这给他了启发,他就想自己收购病死猪进行屠宰加工后向外销售,从中牟利。王某把自己的想法和两个儿子说了之后,两个儿子双双赞同。2008年以来,王某父子三人多次收购病死猪等猪,并在未经相关部门批准、检验检疫的情况下在其家养貂场内进行屠宰、销售,销售给李某等人猪产品448676.3元,李某将自己购进的猪产品在其经营的肉店销售。   2010年12月31日,济源市动物卫生监督所在王某父子经营的养殖场内查获病死猪等猪产品一千余公斤,病死仔猪5头,频临死亡仔猪1头。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父子三人收购病死猪后,在未经检疫的情况下予以加工、销售,以次充好,销售金额448676.3元,三被告人的行为均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被告人李某在生产猪肉产品中以次充好,销售金额421535元,其行为已构成销售伪劣产品罪。王某父子三人系共同犯罪。参照四人的犯罪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及悔罪表现,依照《刑法》的相关规定,依法作出前述判决。责任编辑:边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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