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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欣娜律师
郑欣娜律师
江苏-无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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彩礼返还?

离婚2017-08-03|人阅读

案件还原:2014年初,冷和云经人介绍认识,在接触几个月后,双方家长考虑到双方年龄和对下一代的期许,决定于国庆节办理婚宴,但结婚证却在国庆前也就是2014918日领取,请大家记住这个日子,因为结婚证日期才是婚前财产和婚后财产的分界线。

冷为了迎娶云,按照当地习俗,通过媒人在婚前向云的父母送去了12.8万的现金作为彩礼;

国庆节婚宴当天,女方父母将12.8万的存折放在了嫁妆里,并为自己女婿冷送上了金项链一条,而冷的奶奶也将其祖传的戒指赠与了云。

一切看似美满,女方有高收入,男方有好脾气。然而,婚后不到一年,女方经朋友推荐找到我们要求离婚。离婚原因是男方生理问题。且不论离婚原因,单说彩礼,能否要回呢?

我方认为如法院判决离婚,则彩礼不应返还。

依据2015年离婚时适用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结合本案:依据上述规定,冷和云不但领取了结婚证,且已经共同生活,虽因生理原因不能同房,但仍不符合第二、三项规定,不符合返还彩礼的法定条件。

该案后经法院调解达成协议,彩礼不予退回,但因还涉及婚后共同财产以及彩礼转换为共同财产的问题,敬请期待下期的:共同财产分割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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