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毛万国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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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上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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析债权转让的效力问题

债权债务2007-01-19|人阅读

案例:A公司与B公司有货物交易,B公司欠A公司10万元货款,A公司与C公司也有货物交易关系,B公司与C公司也有贸易关系,在B公司与C公司货款纠纷中,C公司发现A公司将B公司欠其的10万元债权转让给了C公司,证据是B公司提供的A公司的债权转让证明一张,但该笔款项B公司已经支付给了A公司。C公司是否有权起诉请求支付该笔债权转让款?

根据我国《合同法》79条、80条规定,除非根据合同性质不的转让或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或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则债权转让成立有效需要如下几个要件:1、有合法的债权存在;2、债权人有转让债权的意思表示。3、债权人将债权转让的意思通知了债务人。其他如债权人是否通知债权受让人,债权受让是否支付一定的对价等均不是债权转让成立成效的必要条件。

结合本案情况来看,C公司是否有权起诉请求支付该笔债权转让款,关键要看该债权转让是否有效。根据案件的事实来看,该债权转让是有效的。首先债权是合法存在的,即B公司欠A公司10万元货款;其次A公司有将10万元货款转让给C公司的意思表示。即A公司向B公司出具了债权转让的证明一份,明确表示将10万元货款转让给C公司。再次A公司将10万元货款转让给C公司的意思通知了债务人B。即A公司向B公司出具了债权转让的证明一份。第四,该债权是货款,当事人之间也没有明确约定不得转让,也不属于法律规定的禁止转让的权利。第五,虽然在该债权转让过程中,证明并没有约定C公司需向A公司支付对价,但并不防碍该债权转让的效力。如果A公司是基于A公司清偿欠C公司债务而转让债权,那么就是有对价的债权转让,但A公司必须有向C公司表明清偿欠C公司债务而转让债权的意思表示。但在该案中A公司并没有作出这样的意思表示,那么该债权转让系无对价的债权转让。第六,该债权转让行为,A公司无权撤消。《合同法》规定:债权人转让权利的通知不得撤消,但经受让人同意的除外。A公司事后没有通知撤消债权转让的行为,其收取债权的行为是否构成撤消行为?即便该收取货款的行为构成撤消行为,该撤消行为因为没有得到受让人C公司的同意而无效。

解决方案:C公司有权起诉请求支付该笔债权转让款,C公司对该笔债权可采取事后追认,可同时将A公司和B公司列为被告,也可以将B公司单独作为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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