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文集

毛万国律师
毛万国律师
上海-上海
主办律师

从第三人支付价款看合同履行

合同纠纷2008-12-19|人阅读

上海**计算机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XX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律师代理原告方上海**计算机科技有限公司。案情如下:原告与被告于2006年8月31日签订合同一份,合同约定由原告提供电脑硬件和相关软件给被告,合同约定价款应在2006年8月31日一次性支付。并约定了逾期付款的应承担违约金。合同被告有法定代表人签字和盖章。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照合同履行,并在履行中双方对有关货物有增减,送货单有被告法定代表人签字,被告第一次支付部分货款,付款是用被告股东和法定代表人注册的另一公司C公司开的支票支付的,被告法定代表人系C公司股东和法定代表人,后第二次付款,被告同样用C公司开的支票支付,时间是2006年12月,但该次因为支票书写不规范没有支付成功,后原告要求被告支付,遭到被告拒绝。案件起诉到法院后,原告提出被告拖欠货款未支付,应继续支付拖欠货款,并承担违约责任,被告抗辩认为被告公司公章系原告伪造,法定代表人签字是个人行为与被告公司无关,C公司付款跟本案没有关联性,两年诉讼时效也过了。原告主张,合同系被告公司行为,有盖章也有法定代表人签字足以认定是被告公司行为,C公司付款的行为,系受被告委托,因此应看成是被告付款,合同义务履行过程中,金钱等合同义务可以由义务人委托第三方履行,因此第二次C公司履行付款时未成功也应看成被告未完成付款义务,时效未过。最后法院采纳原告意见,判决要被告承担继续付款义务并承担违约责任。

评析:合同签订之后合同的履行一般是由合同双方亲自履行,但也不排除在其他情况下由义务人指派第三人履行。那么第三人履行是否有效,关键要看案情,首先要看第三人是否有代合同一方履行的意思,其次要看是否只能由合同当事人自己履行。如果合同约定或法律规定只能由合同当事人自己履行的,第三人履行另一方可以不接受,如果合同没有特别约定,法律也没有禁止的话那么合同指派第三人履行是可以的,只要达到合同约定的履行要求就可以了。如果第三人有代表合同当事人履行的意思,或从第三人与合同当事人一方的关系上可以看出有委托履行的意思,那么第三人的行为可以认定为是合同一方当事人的行为。本案中,本律师提出了几个重要证据,一是由第三人支付的两次支付的相关票据和凭证,二是第三人与被告关系的证据。通过第三人与被告关系的证据、以及第三人付款的证据证明第三人系受被告的委托支付货款,但在第二次付款时未成功,因此应认为被告付款义务未完成,因此原告诉讼时效应从第三人C公司最后一次未成功付款的时候算起,时效未过。最后本律师意见得到法官认同。

本页面内容信息由律师本人发布并对信息的真实性及合法性负责,如您对信息真实性及合法性有质疑,请向法律快车投诉反馈。
律师文集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