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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优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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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破产法》有关疑难问题的思考(一)

公司破产2011-07-12|人阅读

http://blog.sina.com.cn/s/blog_4dcb70280100sw6n.html《

企业破产法》有关疑难问题的思考(一)

笔者近几年一直在从事企业破产方面的法律事务,其间碰到了很多实务操作方面的问题,由于法律规定不甚明确或者根本没有规定,实践中争议较大,笔者对此提出自己的看法,抛砖引玉,求教于大方之家。

《企业破产法》第五十八条规定:“依照本法第五十七条规定编制的债权表,应当提交第一次债权人会议核查。债务人、债权人对债权表记载的债权无异议的,由人民法院裁定确认。债务人、债权人对债权表记载的债权有异议的,可以向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本条是关于申报债权的核查、确认及异议处理的规定。

关于本条的第一个问题:法院对债权无异议作出的裁定,债务人、债权人是否有权上诉?《企业破产法》对此没有规定,但第4条规定“破产案件审理程序,本法没有规定的,适用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民事诉讼法》第140条规定可以上诉的裁定只有不予受理、管辖权异议和驳回起诉三种,除此三种类型的裁定可以上诉外,其余裁定均不能上诉。结合上述法律的规定,笔者认为,法院对破产管理人提交债权人会议核查后无异议的债权所作出的裁定,债务人、债权人无权对该裁定提出上诉,该裁定一经作出即发生法律效力。

第二个问题,债务人、债权人对债权有异议提起诉讼的期限是多久?《企业破产法》对此也没有规定,在笔者所办理的破产案件中,我们的操作办法是,破产管理人在拟订的申报债权审查报告中告知债务人、债权人,如对债权表中记载的债权有异议,可以在一定期限内向受理破产案件的法院起诉。但这个期限不能太长也不能太短,太长可能影响破产程序的进行,太短则可能损害异议人的利益,具体期限笔者认为参照民事判决书的上诉期限15日为宜。异议期满后,无人提出异议,或者提出异议但没有在规定期限内起诉的,视为无异议,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确认。

为避免不必要的争议,笔者在此建议最高人民法院在今后制定司法解释时对此问题进行明确。

第三个问题,破产财产分配阶段,有关债权异议的诉讼尚未了结,该债权如何处理?破产案件债权异议的诉讼是两审终审制,债权异议的诉讼尚未审结,但破产程序已经进行到分配阶段,因该债权属于未决债权,依法尚不能进行分配,《企业破产法》第119条虽然规定:“破产财产分配时,对于诉讼或者仲裁未决的债权,管理人应当将其分配额提存。”但该条又同时规定:“自破产程序终结之日起满二年仍不能受领分配的,人民法院应当将提存的分配额分配给其他债权人。”根据上述规定,如果破产程序终结后2年内债权异议的诉讼还不能结案,那该债权人就会得不到任何清偿。虽然破产程序终结后2年内债权异议的诉讼尚不能了结的可能性极小,但并不是没有这种可能。一旦发生这种情况,对债权人来说是极不公平的,除了一纸判决,债权人将一无所获,甚至还要倒贴诉讼费。因此,笔者建议人民法院在处理此类债权异议案件时,尽量依法严格在审限内结案,不可拖延,以维护该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维护人民法院判决的严肃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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