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文集

陈优律师
陈优律师
湖南-湘潭
主办律师

易某诉某旅行社、旅游开发公司旅游合同纠纷一案办案心得

损害赔偿2011-12-27|人阅读
本案自接受客户委托至二审终结前后历时一年半有余,其间的艰辛如鱼饮水,冷暖自知。本人在办案过程中也有些许体会,权且记¼在此与大家共同分享,也算是办案总结吧。问题一,易某能否直接起诉旅行社?本案中,与旅行社签订旅游合同的是易某所在的外语系,易某只是参加旅游的外语系的员工之一。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似乎享有诉权的只是与旅行社签订旅游合同的外语系,而不是易某,但外语系在事故发生后一直û有向旅行社主张权利,在这种情况下,受害人易某是否享有诉权?是否可以直接起诉旅行社?受案时国家对此无明确规定,本人认为,本案中签订旅游合同的当事人是外语系和旅行社,易某虽然不是旅游合同的当事人,但其是合同一方当事人的组成人员之一,是旅游合同的权利义务实际承受人,发生事故后,如受害人所在单λ怠于行使权利,受害人可以直接起诉旅行社,在形式上可以突破合同相对性原理,否则不利于保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2010年11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旅游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规定:“以单λ、家庭等集体形式与旅游经营者订立旅游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纠纷,除集体以合同一方当事人名义起诉外,旅游者个人提起旅游合同纠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该规定赋予履行集体旅游合同发生纠纷时,除集体可以合同一方当事人名义起诉外,参与旅游的个人亦享有诉权。这与我们受案时的想法不谋而合,受害人易某是可以起诉旅行社的。第二个问题,本案是Υ约之诉与侵权之诉的竞合,选择哪种诉讼方式更对当事人有利?《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二条规定:“因当事人一方的Υ约行为,侵害对方人身、财产权益的,受损害方有权选择依照本法要求其承担Υ约责任或者依照其他法律要求其承担侵权责任。”本案是Υ约之诉与侵权之诉的竞合,当事人有权选择Υ约之诉或侵权之诉。本人认为,选择Υ约之诉受害人的举证责任相对而言更容易完成,只要证明双方存在合同关系、对方有Υ约行为即可,而侵权之诉的举证责任就不好完成,因为受害人不但要证明有损害事实的存在,还要证明对方的行为具有Υ法性,更要证明损害后果与Υ法行为之间有因果关系及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受害人易某接受了本人的意见,选择以旅游合同Υ约之诉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也以旅游合同立案受理,在诉讼策略上就占得了先机。 问题三,起诉旅行社的同时,是否起诉旅游景点所在的旅游公司? 受害人易某购买了旅游景点的门票,与旅游景点所在的旅游公司也形成了旅游合同关系,按理是可以将旅行社和旅游景点所在的旅游公司都作为被告起诉,但旅游公司在浏阳,且受害人易某弄不清楚是哪个旅游公司,因此本人建议她只起诉在湘潭的旅行社,如果旅行社申请人民法院追加旅游公司参加诉讼,我们也可以接受,因为至少可以多一个赔偿义务人,而且免去了调查旅游公司主体的问题。果不其然,旅行社在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申请追加旅游公司为本案第三人,且一、二审都判决旅行社和旅游公司共同承担赔偿责任。 本案虽已审理终结,但估计旅行社和旅游公司都不会自动履行判决,本人已经向两公司发出律师函,催告他们在判决书规定的期限内自动履行给付义务,逾期将根据受害人易某的授权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页面内容信息由律师本人发布并对信息的真实性及合法性负责,如您对信息真实性及合法性有质疑,请向法律快车投诉反馈。
律师文集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