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尹鸿智律师
尹鸿智律师
天津-天津
主办律师

应当怎样行使公司的股东权利才能有效

公司法2008-03-05|人阅读

应当怎样行使公司的股东权利才能有效

【编者按:本文作者为天津桐江律师事务所尹鸿智律师。其在多家报刊上发表多篇关于股权纠纷的典型案例文章。本文在2008229日发表在天津《城市快报》法制版上,登载后接到许多读者的咨询电话和当面法律咨询。在此感谢广大读者的信任。并且希望广大读者来电垂询关于公司法律问题和股权纠纷、股东权利等方面的法律问题。天津桐江律师事务所地址;天津市和平区福安大街万兆大厦A403室。尹鸿智律师

在人们的生活中,投资的方式不断的增多,以开公司的形式投资经营也相当的普遍,作为投资人的股东,怎样才能依照公司法的规定享受公司股东的权利,作为公司的股东怎样享受股东权利,履行义务是每个股东应当全面考虑的问题,公司的经营活动,不但要遵守对外经营方面的法律规定,还要遵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这些从公司管理上讲,是一个公司内部的法律规章,是公司的股东和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所必须遵守的,是保证公司能够按照正常法律轨道经营和发展的制度保障,公司的股东和高级管理人员都必须遵守。

开办公司应当按照公司的规定制定共司章程,股东之间应当签订出资合同书,按照公司的设立要求进行设立。而现在有些个人出资设立的小公司,在设立公司时就留有很大的隐患,一人出资人,三个股东的现象是很普遍的现象,还有的是技术股份做为出资,但在公司登记中不反应股权等等。我们今天给大家介绍几个典型的案例所涉及的问题,提醒大家应当认真思考,无论是真股东还是名誉上的股东,都应当按照您加入公司是的约定,按照公司法的规定,行使公司股东利利,否则就可以依照法律规定行使司法保护权。

从先生和王小姐是好朋友,二人经过协商决定每人出资10万元,开办一个咨询服务性公司,共同出资共同经营,从先生主管公司对外业务,开发客户。王小姐负责公司内部管理和财务工作。经过一年的经营,公司业务发展很快,但由于管理不规范,王小姐怀疑从先生对外经营中的业务经费不透明,有大部分支出根本就没有正式的发票,仅凭他说花多少钱就下账多少钱。她的心里很不平衡。于是就背着从先生将自己购买衣服,化妆品的个人生活用品都记在公司的经营账目之中,并且违反财务管理规定,将公司的业务收入的一部分入在自己的存折上,在存够10万元后便提出与从先生撤出公司,要求从先生将她对公司投入的10万元注册资本退给她,并请求分配公司经营利润后撤出公司,经双方协商同意王小姐的请求,双方签订协议,原公司由从先生继续经营,王小姐撤出公司。在清算中由于帐目混乱,双方发生争议,王小姐拒不交出公司管理账目,从先生不给付王小姐的撤股资金,由于双方已经签订同意退股协议,王小姐以从先生不履行退股协议为由提起诉讼。经法院开庭审理中,王小姐请求从先生履行撤股协议,给付退股款10万元,从先生则请求王小姐先交出公司账目,然后再进行清算评估,按照实际评估的结果给付撤股价款,双方争执不下,法院调解不成,法院经审理认为该公司管理混乱,账目不清,王小姐不交账目不能进行清算,双方签署的撤股协议是在账目不清的情况下签订的,现在由于公司为经评估,双方协商不成。双方签订的撤股协议书,不符合公司股权转让的法律程序,故驳回了王小姐的诉讼请求。

本案中存在三个根本问题,从先生和王小姐作为公司的股东,没有搞清楚以下问题:第一,有限责任公司的经营收入和支出,应当按照财务制度,计入公司的收入和支出账目,不应当存入股东的个人账户。第二,公司的股东想退出公司的时候,应当按照公司法的规定,对公司现有资产和债权债务进行资产评估,确认公司的资产价值。第三,根据评估价值和股东所占的份额,进行股权转让。而不能签订撤股协议书。开办公司是一种投资行为,一旦成为公司的股东,就应当按照《公司法》的规定正确行使股东权利。对于公司的股份只能依法进行转让,而不能请求撤股,至于股权的转让,应当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约定,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不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应当允许转让给原股东以外的第三人。本案在股权转让中之所以发生争议,就因为公司的账目管理混乱,资产不清,在未进行资产评的情况下,就同意王小姐撤出公司,其签订的也不是股权转让协议,所以在账目不清的情况下,法院无法作出判决,所以才驳回了王小姐的撤股诉讼请求。

有限责任公司是一个独立的法人机构,应当按照公司法的规定进行管理和经营,作为公司的股东,应当多学习一些公司的法律知识,了解公司股东应当享有哪些权利和承担哪些义务。我曾经接受过这样一个案件。戴先生讲他是一个科技公司的科长,在这个公司工作已经有十年了,公司曾经在工商局注册时,使用过他和其他两个员工的名字进行工商登记注册,将戴先生登记为公司的股东之一,当时公司的赵经理讲,就是借用一下我们的名字,不用我们出资,当然也不用我们承担风险。当时我也就同意了。公司的管理和对外事务都是由不是股东的赵先生进行管理,我们三个股东每人都有一个私人印章放在公司那里,赵经理想怎么用就怎么用,公司也没给我们三个股东分配过一分钱,也没有召开过一次股东大会,我们从来都不知道公司的盈利都是怎样分配的,这个公司已经由原来的几十万元资金,发展到现在自己拥有一栋产权的办公楼,公司资产可能已经到一千多万元,可公司的财务状况我们三个股东一点也不知道。在公司经营的十年中,我们除了按照正常职工领取工资之外,从来没有想过我对公司还要享受哪些权利,现在我要离开公司,能否可以向公司主张分配自己的股权。

戴先生的话听来很可笑,但在我们的工作中,遇到这样公司情况的还不仅仅是戴先生一个人,有些人就是利用自己的资金,使用其他人的名字开办公司。而公司的名誉股东,根本没有享受过公司法和公司章程中规定的股东权利,他们只是出具一个身份证和名称。没有享受过公司股东的任何权利。目前这样的公司还是占有一定数量的,因此我们建议如果您是公司的股东,或者你是公司的实际经营者,应当好好的学习一下公司法,掌握一些公司法律知识,才能正确行使您的股东权利。保护您的合法利益。如果您仍是一名形式上的股东,你应当好好审视一下公司的经营状况,如果有盈利,您可以按照公司法的规定,与公司的实际经营者进行协商,行使公司股东权利。如果您想退出公司,应当按照法律程序对公司的股权进行转让。

在开办公司时,大家应当知道有限责任公司与合伙企业的区别,在前面的案例中,我们讲了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只能进行股权转让,而不能提出退股,因为有限责任公司从法律上讲,主要是资合性公司,说白了就是资金的共同整合,兼有人合性质只是一种特殊,所以,以资合性质建立起来的公司,主要保护的是投资者的资产权利,投入到公司的资本是不能够撤出的,要想退出公司,应当通过转让股权的方式,使股东投入的资本获得变现取回,而不是从公司中撤出资金。而合伙企业,则是偏重于人合性质的公司,合伙人可以申请退伙,也可以转让股份。所以在决定设立公司时,应当根据共同出资人的愿望和共同利益,选择适合保护股东或合伙人利益的方式选择设立公司的性质。

在公司设立的时候,还有一种情况是一人对公司出资,另外的人不出资,不出资的人一般是对公司的技术或者产品销售有特殊的渠道,能够给公司的经营带来较大利益的人,各方以口头方式同意各股东享有同等的股东权利。在公司章程中无约定,在工商局登记中又不反映出资人的股东身份,在经营一段时间后往往就会发生纠纷,在公司赚钱的时候,出资的股东就会认为公司是我个人出的钱,当然应当由我个人享受公司的利益。对于当时的口头约定,往往就不再信守,这样会导致发生争执。如某网络公司是由李先生个人投资兴办的,负责技术制作的孙先生当时没有钱入的是干股,由于在经营中发生矛盾,孙先生找李先生要求分割公司的股权但没有依据,李先生认为他既然要走,拆我公司的台,当时答应的公司股份也不能便宜给他。所以双方僵持不下,后孙先生离开公司,到另外一家公司。但由于原来公司的网络技术都是孙先生制作的,孙先生就将原来自己为客户制作网站的技术密码全部进行了更改,致使李先生公司的客户受到损失,因而客户请求李先生的公司进行赔偿,从而李先生也为此受到了很大的损失。所以,在注册公司或转让公司的时候,对于公司的注册资金,谁拥有股权,谁不拥有股权,必须在事先约定明确,并在工商部门进行登记,发给公司股权证书,做到股权清晰,股东明确。防止在经营中发生矛盾,影响公司的正常经营,损害公司的股东的权利。

通过本文的案例,从不同的角度说明了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权利,在公司的经营或管理中还会涉及到许许多多股东权利的行使和实现问题,在股东的股权转让中也会涉及这样或者那样的问题,如在您的公司中出现什么样的问题,可以随时向专业的律师进行法律咨询,专业人员会依法为您提供专业的法律服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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