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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明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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潇湘晨报:长沙律师刘大状解读婚姻法司法解释<下>——房屋分割

其他2011-08-19|人阅读

婚姻法新解下:离婚后房子怎么分?增值怎么分?

原版地址:

搜狐网:http://tj.focus.cn/news/2011-08-19/1441221.html

新浪网:http://cs.house.sina.com.cn/news/2011-08-19/074444611.shtml

凤凰网:http://sc.city.ifeng.com/zhuanti/xinhunyinfazhuanti/ziliao/detail_2011_08/19/74783_0.shtml

红网:http://hn.rednet.cn/c/2011/08/19/2352250.htm

“婚后一方父母出资赠房,另一方有份吗”“婚前一方购房,婚后一起按揭,怎么算”……自本报连续以“中国式婚姻”为主题,报道刚实施的《婚姻法司法解释 (三)》(以下简称解释三)以来,接到了很多读者的来电,大部分都涉及离婚的房子产权究竟怎么认定。为搞清楚解释三对离婚案件的影响,记者采访了法官、律师,以真实离婚案件为例,解读离婚案件中有关房产的判决可能发生的变化。

情形一 婚前一方购房,婚后一起按揭

  案例:2007年10月1日登记结婚的王女士夫妇,最近闹起了离婚,最争执不下的就是一套房子。房子是王女士2006年买的,首付8万元,总房款为26万元,每月还贷1000多元。王女士一直觉得房子应是她的:首付款是婚前支付的;房子产权也在她个人名下;只有部分按揭是婚后偿还的。

  5年过去了,房价飞涨,现在这套房子价值为60多万元。2011年1月,王女士夫妻上法院起诉离婚,但对房子的产权分割各执一词。丈夫要求对房子平均分割。但王坚持是个人财产。

  解释三实施前:经天心区法院审理,判决此房为王女士所有,她要支付婚后共同还贷部分的一半金额3万多元,以及房屋增值部分的补偿金额8万元。

  解释三实施后:律师刘明介绍,这个案子即使放到现在——解释三实施后,判决结果也不会受到影响。根据解释三的第十条规定,离婚时夫妻两人先商量房子的归属,如果仍不能决定,法院可判决房子归户主所有,还没有还清的贷款也属于户主的个人债务。共同还掉的按揭以及按揭增值部分,户主要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延伸阅读:如果共同还贷的房子用于出租,那么房屋租金就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律师提醒:除了此类离婚纠纷外,还有一类是婚前一方一次性付款,这种情况离婚时,房子归出钱买房的一方,也不需补偿另一方。

  情形二 婚后一方父母出资买房

  案例:1999年10月,李先生和张女士结婚。婚后,李先生的父母出资,买了一套房子,产权登记在李先生名下。2006年,两人婚姻关系出现危机。 2008年,张女士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并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双方对这套房产分割产生争议。李先生认为房子是他父母出资购买,应该属于他个人的。而张女士说,父母买房是买给夫妻俩的,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解释三实施前:当时,此案经天心区法院审理后,判决两人离婚,这套房子由他们两人平分。

  解释三实施后:律师表示,“婚后不管是公婆还是岳父母全额出资购房,把产权登记在儿子或女儿名下,那么一旦离婚,房子没有对方的份。”因此解释三实施后,房子有可能判决给李某,而增值部分也属于个人财产。

  延伸阅读:此外还有一种情况:如果婚后,由一方父母出首付买房,产权登记在出资父母的子女名下,其后夫妻共同还贷的。离婚时房产分割参照案例1,尤其是房子的增值部分,户主是要补偿另一方的。

  律师提醒:虽规定很清楚,但从实际情况看,对父母出资事实的认定比较困难,一般要求有父母一次性付款凭证或从父母名下银行卡打入子女名下银行卡的记录。而很多当事人难以提供这些证据。如果婚后父母给子女买的房屋是想赠与夫妻双方的,就应该及时作出约定,且双方最好到公证处进行公证,说明房产是赠与夫妻双方的。

  (以上案例只针对《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相关条款进行解读,不作为法律依据)

  [法律条文]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部分)

  第七条: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该不动产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十条: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大家谈]

  “这是逼得我发愤图强啊”

  13日起实施的《婚姻法司法解释(三)》引发了激烈的口水战,男人女人几乎分成两个阵营,靶子是条例第七和第十条,分别被舆论概括为“婚后一方父母给买的房子,另一方无权分割”“谁首付,离婚后房子归谁”。新婚姻法,你怎么看?

  bbttxx:看来以后丈母娘对未来女婿的话要多啰嗦一句啦,“没有房子是不行的”“有了房子房产证上没有我女儿的名字是更加不行的”。

  josie:我和老公结婚快4年了,房子就是公婆买的。目前感情也还过得去,要是万一哪天“Say goodbye”了,按新规定是不是我就“净身出户”了?这真是逼得我发愤图强啊!

  蕊馨漂漂:我觉得这个新的法规很合理,现在离婚的真的太多了,有些人纯粹就是靠找有钱的结婚,然后离婚分财产,新法一定程度上还是保障了一些人的权利,可以更好的杜绝此类事的发生。

  文丁睿涵:告诫所有女生,不要再想着找有房有车的男生嫁,离了婚,你什么都没有。找个没房没车的,一起首付,一起供楼,你的下半辈子才有保障。

  小楚妈妈:其实我觉得“谁首付,离婚后房子归谁”确实可以杜绝一些女性的虚荣心——“不思进取,宁愿当小三也不愿意培养‘绩优股’”;但是,婚后大家财产毕竟一起分配,难道还真分个彼此?要不就婚前公证吧!无论法律如何,讲究的还是彼此的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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