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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兆贵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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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六盘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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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野外聚众斗殴中“扔天雷”行为性质之定性

其他2011-05-23|人阅读

在野外聚众斗殴中“扔天雷”行为性质之定性 

[案情]

2008111111时许,被告人高某等三十余人为了维护野外赌场的非法利益,与另一帮开设野外赌场的人在某野外赌场聚众斗殴。斗殴过程中,高某扔了一枚“天雷”将对方参与斗殴的陈某膝盖炸伤,后经法医鉴定,陈某之伤为重伤。2009717日高某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刑事拘留,2009814日因涉嫌聚众斗殴罪被批准逮捕。

[分歧]

对于高某行为的定性,存在两种不同意见。

公诉机关认为:高某构成爆炸罪。高某在聚众斗殴过程中,针对不特定多人,用扔“天雷”的爆炸方法,将陈某炸伤,并致陈某重伤的后果,其行为危害了公共安全,构成爆炸罪。

辩护人认为:高某在野外斗殴中,为伤害对方而扔“天雷”,其主观上没有危害公共安全的故意,客观上没有造成危害公共安全的后果,其爆炸行为本质上是故意伤害的手段,应以故意伤害罪定罪。

[审判]

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高某与他人斗殴时,向对方扔“天雷”,针对的是特定对象,并未危害公共安全,高某的行为不构成爆炸罪,但其行为造成对方重伤的后果,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刑事责任。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成立。

[评析]

法院的判决是正确的。爆炸罪,是指故意用爆炸的方法,杀死杀伤不特定多人、毁坏重大公私财物,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共安全,即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或者重大公私财产的安全。爆炸犯罪在客观方面的本质特点在于爆炸行为危害或足以危害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或重大公私财产的安全。行为指向的对象是不特定多人的生命、健康和重大公私财物。某些爆炸行为,行为人主观上是指向特定的人或者物,但发生在人群密集或者财物集中的公共场所,客观上危害了不特定多人的生命、健康或者重大公私财产的安全,也可以爆炸罪论处。因为在这种场合用爆炸的方法杀人、毁物,对这种爆炸现场行为会危害公共安全不可能没有预见,有预见而放任危害结果的发生,就是一种故意犯罪。如果行为实施的爆炸行为是指向特定的人或者特定的公私财物,爆炸行为不在公共场所,客观上也未发生危害公共安全的结果,则不应定爆炸罪,而应根据实际情况,构成什么罪就定什么罪。   

爆炸罪与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的区别主要是:(1)侵犯的客体不同。爆炸罪侵犯的是公共安全,即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和重大公私财产的安全;而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侵犯的是特定公民的人身权利。(2)客观方面不同。爆炸行为的危害结果是难以预料和难以控制的;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的犯罪行为人虽也使用爆炸的方法,其行为所造成的危害后果是特定的某个人或某几个人的伤亡,而且一般只造成人身伤亡,不造成财产毁损。因此,行为人针对特定的对象实施爆炸行为,选择的作案环境和条件只能杀伤特定的某个人或某几个人,而不危及公共安全的,分别按故意杀人罪或故意伤害罪论处。如果爆炸行为虽然指向特定的对象,但行为人预见其爆炸行为会危害公共安全而仍实施爆炸行为,危害公共安全,应以爆炸罪论处。

本案中,爆炸现场是在野外的荒山上,爆炸时没有其他无辜人员(包括不参加斗殴的赌徒)在场。高某针对的对象是特定的对方参与斗殴的人员。高某行为侵犯的客体是特定的人的健康,其行为所造成的危害后果是特定的。同时由于爆炸现场不是在人群密集或者财物集中的公共场所,其也没有放任危害公共安全结果发生的主观故意,因此,高某的行为不构成爆炸罪,构成故意伤害罪。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放火、决水、爆炸、投毒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破坏工厂、矿场、油田、港口、河流、水源、仓库、住宅、森林、农场、谷场、牧场、重要管道、公共建筑物或者其他公私财产,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放火、决水、爆炸、投毒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释义》――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编(第3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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