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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程鹏律师
张程鹏律师
湖南-邵阳
高级合伙人律师

正当防卫的法律界限

刑事辩护2019-08-06|人阅读

最高检明确正当防卫界限

我国社会正处于高速发展时期,社会经济建设取得显著成果的同时也激化出各类社会矛盾。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犯罪屡见不鲜。在面对犯罪分子的暴力犯罪行为我们能否正当防卫?正当防卫是否有标准等一系列问题逐渐成为人们讨论的话题。

何为正当防卫?我国刑法总则第二十条做出了明确规定: 正当防卫是指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从法律规定我们可以看出正当防卫在客观层面是一种不法侵害,即正当防卫本身是具有危险性的,而正当防卫可以免责是因为其是对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行为的一种防卫,因此学术界又将正当防卫简称为“正对不正”。虽然正当防卫早已被规定在我国的刑法条文里,但在过去的刑事案件中,我们很少见到对正当防卫的认定案例。近年来,随着我国法治社会建设步伐的迈进,司法刑事案例中对正当防卫的认定已不足为奇。

此前,最高人民检察院在官网发布长文《最高检发布第十二批指导性案例 明确正当防卫界限标准》。此文向外界清晰传达当前中国司法实践中正当防卫的界限在哪里。文中,最高检察院对陈某正当防卫案(检例第45号)、朱凤山故意伤害(防卫过当)案(检例第46号)、于海明正当防卫案(检例第47号)、侯秋雨正当防卫案(检例第48号)四个案例在法律适用、因果关系方面进行了深入分析。

最高检长文的重点内容包括:

1、预知有人意图伤害自己,随身携带刀及其他防身武器的不影响正当防卫的认定。

举例说明就是甲得知乙要杀害自己,提前准备了防身武器带在身上。当乙真的对甲实施杀害的暴力行为时,甲就可以对乙实施正当防卫。对甲提前准备病携带防身武器的行为并不会影响其正当防卫性质的认定,即甲不需要承担刑事责任。

2、别人拿刀砍你, 你可以勇敢的拿刀砍回去。

比如有歹徒A持刀砍无辜路人B,B夺下刀子对A连捅三刀致其当场死亡。以往会被认定防卫过当。最高检新的解释原则是,不以结果论防卫是否过当,而是以暴力手段论,只要暴力手段对等就可以认定正当防卫。

所以歹徒A刀砍路人B,路人B用刀回捅歹徒A,暴力手段对等,哪怕结果严重不对等,也认定正当防卫。

不过大家要注意的是,如果行为人只是进行辱骂等其他轻微行为,你就用刀将其刺死是不能被认定为正当防卫的,换言之就是你的防卫行为和犯罪人的行为相比要具有一定的相当性和必要性。

3、别人拿刀砍你,你夺下刀砍回去,砍着砍着对方跑了,你觉得不安全可以继续追着砍。

经典案例,就是不久前发生的江苏昆山“社会我龙哥”被于海明夺刀砍死案。

警方最初认定于海明拾刀在手后,龙哥已经失去了继续加害的能力,于海明的做法有防卫过当嫌疑,但在检方的帮助下于海明最终被认定为正当防卫,理由是于海明捡起龙哥掉下的刀对其追砍是因为担心跑向车的龙哥重新获得武器伤害自己。所以追上去砍的几刀是因为自觉不安全,属于正当防卫。

这个案例的正面意义在于,今后正当防卫的时长可以大大提升了,直到行凶者远离现场或完全不能对受害者构成威胁,正当防卫的合理性才算解除。

4、只要加害方表现出行凶的可能性,受害方就可以按照已经行凶进行防卫。

举例说明,甲拿刀威胁乙,,拿刀在乙面前比划称其不怎么样就对其实施杀害,也许这时候甲只是想吓唬吓唬乙,并没想真的砍乙,如果在以前,乙夺过甲的刀对其实施伤害行为,会有防卫过当或故意伤害的嫌疑,但今后这就是正当防卫,因为乙处在实质性的人身伤害威胁下,他并不需要揣摩甲的真实目的就可以实施防卫。

最高检副检察长孙谦指出,一些地方正当防卫制度实际“沉睡”,但中国关于正当防卫的立法其实已经比较完整,所以在实践中需要树立正确理念,正确贯彻执行,强化责任担当,激活正当防卫制度,彰显依法防卫者优先保护理念。

孙谦认为,激活防卫制度可以警示恶意滋事者,让公民敢于行使正当防卫权,保证公民面对凶残暴徒时无需畏手畏脚。

不过副检察长也提醒大家,充分行使正当防卫权不等于“以暴制暴”而是“以正制不正”,所以在发生社会矛盾时滥用武力不是正当防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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