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电传
苏高法电【2011】135号 签发人:夏正芳
关于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有关费用标准(2010年度)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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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一庭:
根据江苏省统计局、国家统计局江苏调查总队发布的《2010年江苏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现将2010年度我省相关赔偿费用标准所依据的统计数据通报如下:
1、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2944元 【62.86元/天】
2、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14357元 【39.33元/天】
3、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9118元 【25.0元/天】
4、农村居民人均生活消费性支出6543元【17.9元/天】
职工平均工资和江苏省分细行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表,待统计局数据公布后再做通报。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
二0一一年二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