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贺鸿德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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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惠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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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赴台湾地区办证须知

离婚2007-10-05|人阅读
申请赴台湾地区办证须知 申请赴台湾地区办证须知 一、申请条件 (一)大陆居民申请因私事前往台湾探亲、定居、访友、旅游、接受和处理财产,处理婚丧及其他私人事务(简称因私赴台),以及申请前往台湾进行本企业经贸交流活动。 (二)大陆居民申请应邀前往台湾进行经济、文化、科技、体育、学术等活动或者参加会议、进行两岸事务性商谈、采访,以及执行海峡两岸直航运任务等(已经国务院台办审核,简称应邀赴台)。工作所在地与常住户籍所在地不属同一地(市)级公安机关管辖区的,也可由工作所在地的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受理申请。 (三)定居国外的中国公民来大陆后申请前往台湾,由暂住地的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受理。 二、申请材料 (一)提交填写完整的《大陆居民往来台湾地区申请审批表》(除持国务院台办"赴台批件"人员申请前往台湾无须提交所在工作单位意见外,其他属登记备案的国家工作人员的,按干部管理权限出具单位意见),申请人浅蓝色底光学光面正面半身彩照(规格为48mmX33mm)两张(其中一张贴在申请表上); (2)提交申请人居民身份证、户口簿或其他户籍证明的复印件(交验原件);定居国外的中国公民交验本人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旅行证》、定居国外的证明复印件(交验原件)。属他人代办的,提交代办人居民身份证件复印件(交验原件)。 (三)提交有效的入台许可证明或经确认能够进入台湾地区的有关证明复印件,交验原件。 (四)已持有效《往来台湾通行证》的,提交《往来台湾通行证》。 (五)提交与申请事由相应的证明材料。 应邀前往台湾的,提交国务院台办"赴台批件"原件(如无原件,须经省台办确认盖章)。在非常住户籍所在申请的,提交工作证明,交验暂住证原件,并提交复印件。由组团单位代办的,代办人须提交单位介绍信。 经国务院台办经济局审核立项前往台湾进行经贸交流活动的,提交国务院台办经济局"关于应邀往来台湾立项批复"原件。 (六)提交公安机关认为确有必要的其他证明材料。 请用黑色或蓝黑色笔填写申请表,所提交复印件使用A4纸张复印,并按顺序装订上述所列提交的申请材料。 三、证件的补发、换发 (一)持证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换发证件: 1、证件有效期不足6个月或所申请签注有效期超过证件有效期的; 2、证件内页用完; 3、证件损毁。 (二)申请补发、换发证件,须提交下列有关证明: 1、补发证件的,提交证件报失情况说明; 2、换发证件的,提交原持有的《往来台湾通行证》。证件损毁的,提交证件损毁说明书。 四、申请方式 申请人到市局出入境管理处办证大厅申请,未满16周岁和70周岁以上的大陆居民申请因私赴台,可以由其直系亲属或其他监护人代办,应邀赴台,可以由组团单位集中代办。代办的,提交代办的居民身份证复印件,交验原件。 五、办结时限 首次申请往来台湾通行证及前往台湾签注,15个工作日;持有有效往来台湾通行证再次申请签注,10个工作日。 六、收费标准 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 每证 30元 加注 每项次 20元 一次签注 每项次 20元 多次签注 每项次 100元 七、温馨提示 如果您想了解更详细办证信息或查询办证结果,可以到全市各公安出入境办证大厅现场咨询或选择下列方式: (一)信息咨询服务热线: 96897、95000100(自动台) 邮政速递查询电话:020-11185(广州);0755-11185(深圳)。 (二)登录出入境便民网: http://www.sz3e.com 深圳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处 二 O O 五 年 三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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