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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可平律师
陈可平律师
山东-济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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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危机为不可抗力,可以变更贷款等合同内容!

合同纠纷2008-11-25|人阅读
一、从社会公共利益角度上来看,变更合同内容具有必要性 现在金融危机越演越烈,经济出现下滑,其中,房地产行业也未幸免危机的侵蚀,虽然房地产商采取房屋降价销售等花样繁多的促销形式,但是房屋买卖合同签约率直线下降。而这次危机也直接影响了购房者即社会公众的利益,无论对已经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并且入住的当事人来说,还是对尚未入住且已经签订按揭贷款的当事人来说影响都是很严重,尤其对2007年下半年至2008年上半年签订买卖合同及贷款合同的当事人影响最为严重,例如,2008年上半年签订买卖合同的当事人,需要用担保贷款来支付房款,而此时的贷款利率高,房价很高,而下半年出现的房价下降,银行接连降息,致使当事人在房屋价格及贷款利率上都受到很大损失。如果购买人与银行签订的为固定利率的借款合同,那么在银行接连降息的情形下,当事人还要依据合同中的高利率条款支付高额的利息,致使购买人继续履行借款合同,则有失公平。特别是在复杂的就业形势及经济衰退时期,公司效益不好,裁员时有发生,总体上,购买人的收入逐渐下降,如再按照固定利率还款,会直接影响到购买人的生活水平,进而影响社会稳定,当购买人不足以支付贷款或不支付贷款时,次贷危机现象必然产生,国民经济会雪上加霜,银行业也会受到冲击。从社会公共利益的角度来看,变更双方已经签订的借款合同中有关固定利率条款的内容,适用降低后的利率具有必要性。 二、从民法理论及司法实践角度看,变更合同内容,显示公平、正义,具有合法性 《合同法》第117条明确规定了不可抗力原因导致合同不能履行的免责规定,说明即使不履行合同,借款人可以依据不可能力进行抗辩,而不必承担违约责任,那么相对于根本违约情形的部分变更合同来说,应当被予以准许,当事人依据不可抗力,以继续履行合同显失公平,要求变更合同内容符合法理精神,也符合公平、正义的民法理论。上述理论被称为情势变更原则。所谓情事变更原则,是指合同依法有效成立后,全面履行前,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的原因,使合同赖以成立的基础或环境发生当事人预料不到的重大变化,若继续维持合同的原有效力则显失公平,受不利影响的一方当事人有权请求法院或仲裁机构变更或解除合同且免除违约责任的承担的法律制度。在1999年审议《合同法》时考虑了 “根据现有经验,对情势变更难以作出科学的界定,而且和商业风险的界限也难以划清,执行时更难以操作…。”最后在通过的《合同法》中没有规定情势变更原则。但是司法实践中却认可情势变更原则,并且据此原则有判决的先例。 因此,综上所述,在当今经济衰退的特殊情形下,购房人要求银行变更合同内容的请求应当被予以准许,因为,其不仅具有必要性,而且也体现了民法原则中的公平、正义 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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