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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海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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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酒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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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事故损害赔偿的法律适用问题

损害赔偿2010-09-16|人阅读

浅议医疗事故损害赔偿的法律适用 甘肃神舟律师事务所 刘海

文章摘要:医患纠纷的处理各地法院各有风格,同案不同判的事情常有发生。归根结底是由于法律的冲突和法律认识的差异。那么,如何在维护法律尊严的情况下又能最大限度的保护患者的利益呢?本文将从法律的时间、空间效力上予以论述。关键词: 医疗事故 赔偿 法律适用针对医疗事故引起的损害赔偿,在我国以专门的立法进行规范的较晚。到目前为止,各地法院处理医疗事故损害赔偿适用的法律依据包括:2002年2月20日颁布了《医疗事故处理条例》,施行时间为2002年9月1日、1986年4月12日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2003年1月6日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参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审理医生事故纠纷民事案件的通知以及2003年12月26日通过并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3)第20号等等。2009年12月26日通过,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于2010年7月1日起施行。在该法律中,对因医疗事故造成的损害赔偿提供了一定的法律依据,但仍不具体、明确。但在侵权责任法实施前、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生效后该如何适用法律,法院应当如何适用上述相关法律?这个问题一直是法律界争议非常大的问题,在我处理的几个医疗事故损害赔偿案件中对如何适用法律都谈到了自己的看法,但由于司法环境以及其他因素,法院只采纳了我的部分观点,且基本上全案适用了《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但我认为:法院适用在此时间段内适用《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就是错误的,因为法院错误认定法律的适用效力和时间效力:首先,从法律适用效力上讲:《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由全国人大通过,属于法律性质的规范性文件,且调整民事关系的根本法,在发生医疗事故造成人身损害的,应无条件的适用该法的相关规定。那么在发生医疗事故损害赔偿后,法院又怎会适用《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呢?根本原因就在于2003年1月6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了“关于参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审理医疗事故纠纷民事案件的通知”,在该通知中,明确规定,在《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生效后构成医疗事故的案件,要参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相关规定,因医疗事故以外的原因造成的人身损害,适用《民法通则》的相关规定。我们知道,国务院的行政法规重在医疗的行政处理,针对具体案件也仅仅是参照适用,而真正能贯彻人权保护的法律只有《民法通则》。所以,最高人民法院的“关于参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审理医疗事故纠纷民事案件的通知”从法律效力上讲就无合法的存在依据。其次,从法律适用的时间上讲: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参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审理医生事故纠纷民事案件的通知的施行时间为2003年1月6日,假定上述通知符合立法目的,则在此之后发生的医疗事故损赔偿可以参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进行处理,但2003年12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后,对于此类案件又如何适用法律?我认为:既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参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审理医疗事故纠纷民事案件的通知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都属于司法解释的范畴,那么根据新旧法律冲突的解决方式,发生人身损害赔偿案件应当适用人损司法解释的规定。在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的司法解释中,针对工伤损害赔偿和国家损害赔偿予以了明确的排除,即由于上述两种原因造成的损害赔偿都不适用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的司法解释。既然工伤、国家损害赔偿和医疗事故损害赔偿都属于广义的人身损害,且上述三种案件的法律颁布时间都在人损司法解释颁布之前,那么为什么在人损司法解释中仅对工伤和国家损害赔偿予以了例外,而没有明确医疗事故造成的人身损害赔偿适用《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呢?所以,在发生医疗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从时间上讲,因人损司法解释施行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参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审理医疗事故纠纷民事案件的通知后,在适用产生相互冲突的情况下,要优先适用人损司法解释的规定,在人损司法解释没有规定或是规定赔偿数额低于《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规定的情况下,才可以适用《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再次,我国宪法明确规定,尊重和保障人权,即人权要实现最大限度的保护,民法通则和《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也都体现了对人权的保护,但如何最大限度的保护,则由于法律规定的不同会产生巨大的差异,《医疗事故处条例》中针对患者死亡,连最起码的死亡赔偿金都没有做出规定,针对被抚养人生活费,是按照最低生活保障计算,对于残疾赔偿金的计算依据,是依据消费性支出计算,上述三点和人损司法解释的计算相差甚远。所以,如果在人损司法解释实施后,还以《医疗事故处条例》作为主要的判案依据,与制定法律维护人权的目的相悖。最后,不构成医疗事故的医患纠纷属狭义的医疗过错,医方的责任相对构成医疗事故的责任要小,根据一般常识,医方的过错越大,承担的赔偿责任就应越大,但结合《医疗事故处条例》的赔偿标准和范围与人损司法赔偿的标准和范围,《医疗事故处条例》的赔偿数额要相对低于人损司法解释的规定,可以讲,如果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参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审理医疗事故纠纷民事案件的通知的规定,医方的过错越大构成了医疗事故,其承担的赔偿责任则小;反之,医方的过错小不构成医疗事故,反而其承担的赔偿责任大。所以,从最简单的赔偿数额和计算方式看,在人损赔偿司法解释施行后,还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参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审理医疗事故纠纷民事案件的通知处理医患纠纷,并无合法、合理的依据。综合以上四点,我认为:在我们立法机构繁杂而又混乱的情况下,坚持保护人权是最根本的,在实际的适用法律中,要以法律为准绳,在法律没有明确规定或与立法目的不相符的情况下,才能适用其他的规范性文件,达到保护人权的宪法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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