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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律师服务收费标准

其它2010-09-25|人阅读

甘肃省律师服务收费标准(2009年)
甘肃法律服务网 作者: 2006-10-29 15:22:19 第 1733 位浏览者
(2009年6月15日起实施)
  一、计件、按标的额收费的指导价标准  (一)代理民事诉讼、行政诉讼、国家赔偿案件  1.不涉及财产关系的:5000元/件。可以下浮,但每件不低于800元;  2.涉及财产关系的,实行按标的额比例收费,具体依照以下比例分档、累计收取:    标的额       收费费率  100000元以下的   5%  100001元~500000元的部分  4%  500001元~1000000元的部分  3%  1000001元~5000000元的部分  2%  5000001元~10000000元的部分  1%  10000001元以上        0.5%  以上累计收费额可以下浮,但不足800元的按800元收取.  (二)代理刑事案件  1.侦查阶段:3000元/件。可以下浮,但每件不低于800元。  2.审查起诉阶段:5000元/件。可以下浮,但每件不低于800元。  3.一审审理阶段:6000元/件。可以下浮,但每件不低于1000元。  4.办理刑事自诉案件:5000元/件。可以下浮,但每件不低于800元。  5.担任刑事自诉案件的原告或公诉案件被害人的代理人参加诉讼的,不涉及财产关系的:3000元/件。可以下浮,但每件不低于800元。  6.办理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的,刑事附带民事部分按代理刑事案件收费标准执行,民事部分按代理民事案件收费标准执行。  7.办理死刑复核案件:5000元/件。可以下浮,但每件不低于1000元。曾办理一审或二审的,按照此标准酌减收费。  (三)风险代理  实行风险代理的,最高收费金额不得高于收费合同约定标的额的30%。  (四)以上各项收费标准(风险代理收费除外),均指诉讼案件一审的收费标准。未办一审而办二审的,按一审标准收费。  (五)以下案件的代理收费标准,按照本收费标准规定的同类型案件的收费标准减半收费:  1.诉讼案件开庭前又撤诉的;  2.曾办一审又办二审的;  3.代理的案件发回重审后又代理重审的。  (六)代理各类诉讼案件的再审(申诉)  1.代理再审(申诉)案件按一审案件的收费标准收费;  2.曾办一审或二审的案件再代理再审(申诉)的,按一审收费标准减半收费;  3.代理再审(申诉)案件后发回重审的案件,按一审收费标准减半收费。  (七)代理执行案件  1.单独代理执行案件,按一审标准收费;  2.曾代理一审、二审或再审(申诉)案件,再代理执行案件,按一审标准减半收费。  二、计时收费的指导价标准  计时收费适用于全部法律事务,计时收费应按办理法律事务的有效时间计算。  计时收费标准应根据律师的执业年限、服务能力、社会信誉等因素,在每人每小时50-1000元以内由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协商确定。  三、办理重大、疑难、复杂案件  对于重大、疑难、复杂的案件可以在正常标准的3倍以内由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协商收费。双方对重大、疑难、复杂案件的认定有争议的,由市(州)以上律师协会确认,并报同级价格、司法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四、少数民族地区,国家级、省级贫困县(区)的律师代理服务收费每件最低收费标准按上述规定最低标准的70%收取。  五、实行政府指导价以外的所有法律服务实行协商收费,由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协商确定收费标准。  六、本收费标准未尽事宜按《甘肃省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执行。  七、本收费标准自2009年6月15日起执行。2007年1月18日省物价局、省司法厅印发的《甘肃省律师服务收费标准》(甘价服务[2007]8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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