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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大常委会应尽快撤销《医疗事故处理条例》

其他2011-04-10|人阅读

建议全国人大常委会撤销《医疗事故处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对我国法律效力位阶的规定是: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法律的效力高于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地方性法规的效力高于本级和下级地方政府规章;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的效力高于本行政区域内的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遵循上述规定,才能建立健全国家立法制度,建立和完善我国法律体系,保障和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推进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相反,违背上述规定,国人依法治国,建设法治国家的美好愿望将被化为泡影,几十年改革开放所取得的伟大成就将毁于一旦。从这个意义上来说,国家立法机关及国务院随时修改或撤销那些与上位法相抵触的相关法律法规,意义非常重大。

众所周知,《医疗事故处理条例》是1986629日国务院发布的《医疗事故处理办法》的替罪“羊”,这个替罪“羊”的产生,也是由于《医疗事故处理办法》在当时的现实法律环境和国民的反对声中实在无法继续生存才出生的,而且《医疗事故处理办法》本身的合法性在当时也应当受到依法质疑,其“恶法”的性质不但长期损害了广大患者的合法权益,也培养了广大医务人员长期不依法行医的行业习惯,同时也破坏了我国法制的公平和统一。作为替罪“羊”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承继了《医疗事故处理办法》的恶法特性,变本加厉地侵害和腐蚀着医务人员依法行医的基本职责和心灵,导致医疗侵权案件频频发生,并阻碍患者依法维权,使医患关系长期处于争议之中。正是因为这样的原因,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并于201071日生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单列专章对医疗侵权的过错,相关举证责任和赔偿原则作出了详细规定,这些基本规定与《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规定完全不同,《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规定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的规定,至此,《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赖以存在的官方借口——医疗侵权没有民法明确具体规定的借口彻底流产,但相关部门对这样一部违反现行法律的行政法规却不闻不问,置之不理,既不修改,也不撤销,明显没有履行《立法法》规定的法律职责。《立法法》规定,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机关依照本法第八十八条规定的权限予以改变或者撤销: ()超越权限的;  ()下位法违反上位法规定的;  ()规章之间对同一事项的规定不一致,经裁决应当改变或者撤销一方的规定的;  ()规章的规定被认为不适当,应当予以改变或者撤销的;  ()违背法定程序的。  很明显,《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违法属于“下位法违反上位法规定的”的情形,根据《立法法》第八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有权撤销同宪法和法律相抵触的行政法规,有权撤销同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地方性法规,有权撤销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的违背宪法和本法第六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基于上述法律规定,我建议全国人大常委会尽快撤销《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以维护法律的权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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