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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有荣律师
秦有荣律师
广西-桂林
主办律师

跳还是不跳——辞职需注意<一>

劳动工伤2009-09-05|人阅读
当发现自己所在的单位不是职业生涯的归宿时,跳槽也许是不错的选择。跳槽无罪,但“游戏规则”不可违。因此,跳槽时需审时度势,正确行使辞职权利,降低辞职成本,真正实现无风险跳槽。 一、提前通知辞职的,不要说走就走。 劳动者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3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1、需提前:一般而言,劳动者只要提前30天或者提前3天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就可以走人了!但有例外:如果双方签订有服务期协议或竞业限制协议的,须按协议履行。 2、需通知:通知要有相应的证明,所以应是书面通知,而非口头通知,如单位负责人签收辞职书的材料、领导同意辞职的回复件或者办公室人员出具的盖有行政公章的签收单。如果单位一方拒签,最好的办法是用特快专递邮寄,在附言一栏注明是某某的辞职信,这样,一旦发生纠纷,单位不承认收到您的辞职申请书,特快专递回执单就是有效的证明。在实践当中(包括在桂林),未持有书面通知单位的凭据就一走了之,往往会涉及到赔偿问题。 二、随时通知辞职的,可以说走就走。 在实践当中,最常见的是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和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出现这种情况,劳动者不用提前通知,而可以随时通知单位走人。 三、无需通知辞职的,可以想走就走。 用人单位以暴力、胁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无需通知用人单位,可以直接走人。这一新制度是我国法律新创设的,对于维护特殊情况下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具有现实意义。 ……未完待续《跳还是不跳——辞职需注意<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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