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季秋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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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苏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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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部分罪名的定罪数额标准

刑事辩护2009-06-10|人阅读
江苏省部分罪名的定罪数额标准 罪名 刑法条款 数 额 标 准 抢劫 263 抢劫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5000元以上的为数额巨大。 盗窃 264 个人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1000元以上的,为数额较大; 个人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1万元以上的,为数额巨大; 个人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6万元以上的,为数额特别巨大。 诈骗 266 个人诈骗公私财物3000元为数额较大的起点; 个人诈骗公私财物4万元为数额巨大的起点。 抢夺 267 抢夺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1000元以上的,为数额较大; 抢夺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1万元以上的,为数额巨大; 抢夺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5万元以上的为数额特别巨大。 聚众哄抢 268 聚众哄抢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3000元以上的,为数额较大; 聚众哄抢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1万元以上的,为数额巨大。 敲诈勒索 274 敲诈勒索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3000元以上的,为数额较大; 敲诈勒索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2万元以上的,为数额巨大。 故意毁坏财物 275 故意毁坏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3000元以上的,为数额较大; 故意毁坏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2万元以上的,为数额巨大。 挪用资金 272 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借贷给他人,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进行营利活动的,以挪用资金3万元为数额较大的起点,以挪用资金30万元为数额巨大的起点; 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借贷给他人,进行非法活动的,以挪用资金15000元为追究刑事责任的数额起点,以挪用资金10万元为数额巨大的起点。 挪用公款 384 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进行营利活动的,以挪用公款15000元为数额较大的起点,以挪用公款20万元为数额巨大的起点; 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以挪用公款8000元为追究刑事责任的数额起点,以挪用公款5万元为情节严重的情形之一。 职务侵占 271 以1万元为数额较大的起点; 以10万元为数额巨大的起点。 集资诈骗 192 个人进行集资诈骗数额在20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巨大; 个人进行集资诈骗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特别巨大。 单位进行集资诈骗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巨大; 单位进行集资诈骗数额在250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特别巨大。 贷款诈骗 193 个人进行贷款诈骗数额在1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较大; 个人进行贷款诈骗数额在5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巨大; 个人进行贷款诈骗数额在20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特别巨大。 票据诈骗 194 个人进行票据诈骗数额在5000元以上的,属于数额较大; 个人进行票据诈骗数额在5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巨大; 个人进行票据诈骗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特别巨大。 单位进行票据诈骗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较大; 单位进行票据诈骗数额在30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巨大; 单位进行票据诈骗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特别巨大。 信用证诈骗 195 个人进行信用证诈骗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巨大; 个人进行信用证诈骗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特别巨大。 单位进行信用证诈骗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巨大; 单位进行信用证诈骗数额在250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特别巨大。 信用卡诈骗 196 诈骗数额在5000元以上的,属于数额较大; 诈骗数额在5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巨大; 诈骗数额在20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特别巨大。 恶意透支数额在5000元以上的,属于数额较大; 恶意透支数额在5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巨大; 恶意透支数额在20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特别巨大。 保险诈骗 198 个人进行保险诈骗,诈骗数额在1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较大; 个人进行保险诈骗,诈骗数额在5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巨大; 个人进行保险诈骗,诈骗数额在20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特别巨大。 单位进行保险诈骗,诈骗数额在5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较大; 单位进行保险诈骗,诈骗数额在25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巨大; 单位进行保险诈骗,诈骗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特别巨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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