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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舒琪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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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嘉兴
主办律师

如何在合同审查中做到“规圆矩方”又“旗帜鲜明”

合同纠纷2019-05-13|人阅读

案例:A单位是一个驾校,B是A单位的学车教练。B觉得驾驶培训利润可观,就与A单位协商签订了一个《业务承包合同》,承包了A单位名下三辆教练车。约定这三辆教练车的培训由B负责,由B招聘教练、发放工资,并招收学员,费用也由B收取,B每年固定向A单位交纳承包费50万元。

小张报名学车,正好进了B承包的教练车学习。结果小张在学车过程中不慎撞伤了另一正在学车的小李,造成小李受伤。小李主张向A单位索赔保险外的赔偿20万元。

A单位主张与B签订了《业务承包合同》,应当由B承担责任。法院认为A单位取得驾驶员培训行政许可后,没有亲自经营而将行政许可经营的教练业务发包给没有获得行政许可经营权的B,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许可转让的规定,故该协议属于无效协议,事故赔偿责任还是由A单位承担,应依法赔偿小李20万元。

点评:A单位的的问题就在于没有审查合同的标的,他不明白驾驶员培训是一个行政许可,而承包经营具有部分转让的性质,事实上是行政许可的转让,在法律上不允许转让

生活中,因为没有对“合同标的”进行审查,出现状况的不在少数。

要避免这样的情况,我们在签订合同前,必须要对“合同标的”进行审查,并且坚持以下两个原则:

(一)“合同标的”应合法

1、标的物本身要合法。

如果标的物是法律禁止转让的,例如“枪支”、“毒品”等,即使签订了合同也是无效合同,还有可能承担刑事责任。

2、 标的物处分人要有权处分。标的物的处分人要合法持有标的物,并有相应的处分权,如转让不动产,要求转让人系不动产所有权人,并且取得了共有权人的授权。转让专利,要求转让人系权利人,并且保证其所转让的专利真实,合法,具有排他性。

3、标的物不存在不能转让的情形。如专属人身的赔偿权、抚养费等就不可转让,再如案例中讲到的依法取得的行政许可,除法律、法规规定依照法定条件和程序可以转让外,不得转让。

二)“合同标的”应明确

标的不仅要写明名称,在许多情况下还应当写明规格、型号等。如果一单交易的标的种类较多,最好列表载明。

1、 在签订合同时,要使用标的物的正式名称(全称),如果有编号(编码)要一并列明。

2、如果是物,要写明型号、品种、等级、规格和花色等。

3、如是不动产,要写明其座落位置,楼栋单元号等。

4、如果是行为,往往依赖于特定人技能,要注意行为人的确定以及与代为履行禁止相协调。

……

只有法律允许流转的东西才能成为合同的标的,才能为法律所保护。同样的,只有合同标的明确具体,才不会产生歧义,才不会被合同对方偷梁换柱。

所以我们要牢记“规圆矩方”,在法律的框架内签订合同,对于“合同标的”的约定一定要清楚明确,做到“旗帜鲜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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