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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舒琪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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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嘉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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汪某某涉嫌非法拘禁罪案辩护词

刑事辩护2012-01-06|人阅读

汪某某涉嫌非法拘禁罪案辩护词

尊敬的审判长、人民陪审员:

浙江兴嘉律师事务所接受被告人家属汪飞某的委托,并征得被告人汪某某的同意,指派王舒琪律师担任被告人汪某某的辩护人,出庭参与庭审。接受委托后,辩护人认真阅读了本案的全部卷宗材料,多次会见了被告人,并分析了相关的证据材料,结合今天的庭审和法律的相关规定。

首先,辩护人对公诉人指控被告人汪某某犯非法拘禁罪这一罪名没有意见,但是,提醒法庭注意本案被告人具有以下法定和酌定从轻、减轻的情节:

一、对于公诉机关认定被告人汪某某犯非法拘禁罪这一罪名辩护人没有意见,但是认为被告人汪某某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相对较小,属于从犯。

在本案中,各被告人属于共同犯罪,而且各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并不相同,能区分主从犯。根据各被告人在公安阶段的供述,以及刚才法庭调查查明的情况。被告人汪某某都没有主动参与,而是在大主任费某某和主任汪某的安排下才参与到案件中的。

在本案所涉及案件的这个传销组织中,等级是非常森严的,下级都要服从上级的安排,而且不同级别的人在传销组织中的分工以及所起的作用都是不同的。在本案中,大主任负责管理多个寝室和多个寝室的主任,主任负责安排具体的事宜,游某某作为则负责管寝室。在黄某某的案件中,业务员胡某某负责把人骗过来,大主任费某某交代安排好新人,而主任汪某则进行具体的分工,安排年某某作他的师傅,安排汪某某配合年某某24小时看住他。在汪某离开的时候,则由何某某来行使主任的权利。而徐某某案件中,徐某某是由陈某某骗来,并由大主任安排人员看管的,而且也是由费某某、汪某和游某某三人负责管理的,其他人员也都是接受他们的安排。可以说,下面的人都要接受大主任、主任和管家的安排,并没有自主的权利,而收到的钱也是在大主任手上,由大主任和主任安排,下面的人是否能拿到钱,能拿到多少钱都是不清楚的。在两起非法拘禁案件中,大主任费某某、主任汪某以及管家游某某起了主要作用,应当认定为主犯,而包括被告人汪某某在内的其余各被告人则是在他们的组织安排下参与犯罪,起到的是辅助的和次要的作用,应当认定为从犯。根据法律的规定,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

二、被告人汪某某在被抓获后就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在今天的庭审中也能主动供述,自愿认罪,依法可以酌情从轻处罚。

被告人汪某某在公安阶段被拘留后,就如实供述了自己的所有罪行。在今天的庭审中,也能如实供述案情,如实回答公诉机关和审判人员的问题。而且在今天的庭审中,被告人汪某某也自愿认罪。根据我国刑法及其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对于被告人如实供述,自愿认罪的,依法可以酌情从轻处罚。

三、被告人汪某某没有前科,系初犯,而且被告人汪某某本身也是一名受害人,是由于他对法律的无知才站在了今天的被告席上。

被告人汪某某之前没有违法犯罪的经历,他走上犯罪道路完全是出于对法律的无知,完全没有认识到自己行为的严重性。被告人汪某某本身也是该传销组织的一名受害人,他也是被其他的业务员以做水果生意为名骗到嘉兴的。在刚到传销组织的时候,他也曾经被非法拘禁过,也曾在受胁迫的情况下,向亲戚朋友借钱买了所谓的“产品”。但是,由于对于法律的无知,他没有意识到这样的行为是犯罪,所以没有去报案,而是想着要把自己被拿走的钱要回来,留在了传销组织当中。在一天天的洗脑中,最终成为了收到大主任、主任控制的人员,也成为了侵害别人人身和财产权利的罪犯。

在被公安机关抓获后,他才认识到了自己的行为是犯罪,在辩护人的多次会见中,被告人汪某某对自己的错误也有了深刻的认识,对自己的行为也表示了深刻的悔悟。

综上所述,辩护人认为被告人汪某某属于从犯,且还有多个酌定的从轻情节,恳请法庭充分考虑辩护人的意见。而且,被告人汪某某是一个罪犯,但他同时也是一个7岁单亲女孩的父亲,两个年迈老人的孩子。请法庭切实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对被告人汪某某从轻处理,给被告人一个重新做人的机会,谢谢

辩护人:

该案件最后汪某某被判决一年四个月,被告人及其家属都非常满意,表示不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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