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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红勇律师
张红勇律师
江苏-镇江
主办律师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改判采纳的代理词

其他2009-02-26|人阅读
代 理 词 审判长、审判员 镇江金荣恒顺律师事务所接受本案上诉人江苏恒顺醋业股份有限公司的委托,指派张红勇律师作为其二审代理人,开庭前,我们仔细研究了案情,收集了必要的证据,并参加了法庭调查,对本案事实有了全面的了解,现就本案事实和适用法律发表如下代理意见。 一、 上诉人没有实施捏造、散布虚假事实,诋毁被上诉人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的行为。中央电视台的《每周质量报告》曝光了“江南好、恒露、恒穗、丹玉”等不合格的制醋企业在生产过程中用霉变大米酿造或用冰醋酸勾况生产镇江香醋的行为。曝光之后,全国各地的媒体对这些不法企业进行了遣责,镇江相关的执法机关也对曝光的不法企业进行了行政处罚。在当时的背景下,上诉人制作了一份“央视曝光镇江香醋害群之马,恒顺香醋秉承传统受到表彰”的材料,这份材料是建立在央视报道、行政执法机关行政处罚材料及全国媒体的相关报道基础之上,材料一方面指责了“江南好、恒泰、恒露、恒汉、丹玉”等被央视曝光的生产不合格的“镇江香醋”企业采用霉变大米酿造或冰醋酸勾兑而成“镇江香醋”,从中牟取暴利,极大地损害了消费者的利益。另一方面告知广大消费者,市场上绝大多数醋产品是合格的,此外告知消费者购买放心镇江香醋的小知识。上诉人认为:中央电视台的报道是在中央电视台记者及国家质检总局调查人员在明查暗访的基础上制作的一档节目,其具有绝对真实性、权威性及公信力。而材料上面指责不合格的企业用霉变大米或者冰醋酸生产香醋完全忠实于中央电视台的报道。 “江南好”确实用霉变大米生产了“镇江香醋”,而恒露等企业确实用冰醋酸生产了“镇江香醋”,在刚才的法庭调查阶段,上诉人告法庭出示了一份刑事判决书,这份判决书同样证实了恒露香醋厂的法定代表人吴留娣在2004因生产假、劣性镇江香醋被丹阳市人民法院追究了刑事责任,因此上诉人不存在捏造事实的行为。 二、被上诉人的证据不能证明其在生产过程中,不存在用冰醋酸生产镇江香醋的行为,不能证实中央电视台及全国各地媒体的报道及上诉人的指责与客观事实不符。 在今天法庭调查及庭前的证据开示中,上诉人对被上诉人出示的证据进行了一一质证,综合被上诉人的证据,上诉人认为:被上诉人的证据不能证明其在生产过程中,不存在用冰醋酸生产镇江香醋的行为,不能证实中央电视台及全国各地媒体的报道及上诉人的指责与客观事实不符,对于被上诉人向法庭出示的其产品及生产原料的检验报告和行政执法机关的解除查封决定书,上诉人认为:对于这些证据,只能证明被上诉人生产的某一批产品及产品原料不存在质量问题,与本案的争议焦点(即上诉人是否捏造、散布虚假事实,实施抵毁被上诉人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的行为)没有关联性及因果关系,这些证据不能证实中央电视台、全国各地的媒体报道及上诉人对被上诉人的遣责与事实不符。此外,被上诉人向法庭出示的其卫生许可证明确了在告的许可项目是酿造食醋的生产与销售,而酿造食醋的生产工艺必须要求以粮食为原料,因此,被上诉人在生产过程根本就没有权利使用冰醋酸,而被上诉人向法庭出示的食用醋酸(即冰醋酸)检验报告恰恰能充分地说明中央电视台及各国各地媒体的报道、上诉人对被上诉人的指责与事实相符,其在生产过程中存在用冰醋酸生产镇江香醋的行为。另外,上诉人并没有在四川成都市举办的全国糖烟酒及副食品展览订货会上散发标题为《央视曝光镇江香醋害群之马,恒顺香醋质量上乘受到表彰》的传单,也没有散发与被上诉人向法庭提供与公证书不相干的另外一份传单,对于这两份传单,被上诉人在法庭调查阶段,自始自终没有向法庭提供相应的证据证实上诉人存在散发这两份传单的行为。 三、上诉人有权利对丹阳市恒露香醋厂进行指责,同时也有义务维护“镇江香醋”的声誉 中央电视台对丹阳市恒露香醋厂等不合格的镇江香醋生产企业进行曝光之后,一时间,镇江市及全国各地的媒体纷纷指责丹阳市恒露香醋厂等企业只顾赚黑钱而置百姓健康于不顾的企业,对此上诉人在法庭调查阶段向出示了全国各地及镇江本地的京江晚报、镇江日报的报道。许津荣市长在保护“镇江香醋”品牌、规范醋业市场秩序大会上痛斥丹阳市恒露香醋厂等制假销假者是“剥镇江人脸皮的害群之马”,表示对“那些昧着良心赚黑心钱的人”不给丝毫空子,要让他们赔得倾家荡产。在央视曝光之后的很长一段时间,不知情的众多消费者都在怀疑“镇江香醋”是不是不能吃了,用“谈醋色变”来形容老百姓对“镇江香醋”的恐惧程度一点也不为过。上诉人江苏恒顺醋业股份有限公司作为镇江具有百年历史的国有企业,同时作为中国酱醋业首家上市公司,在危急的时候,为了恢复消费者对“镇江香醋”的信心,同时也为了挽回镇江在中国及世界的形象及“镇江香醋”的声誉,有责任也有义务站出来矫正视听。上诉人制作的宣传资料“央视曝光镇江香醋害群之马,恒顺香醋秉承传统受到表彰”这份材料就是在这种背景下应运而生。这份材料一方面指责了丹阳市恒露香醋厂等不合格企业在生产“镇江香醋”过程中存在的违法违规行为,另一方面郑重告知消费者市场上绝大多数“镇江香醋”质量是好的、是可以放心食用的食品。可以说这份材料对于恢复市场对“镇江香醋”的信心起了积极的作用。上诉人认为:上诉人的行为是一种保护消费者利益、保护“镇江香醋”品牌及维护“镇江香醋”声誉的行为,如果说上诉人这样的行为需要承担民事责任,那么对丹阳市恒露香醋厂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报道的中央电视台及全国的媒体、镇江的媒体是不是都要对被上诉人承担民事责任呢?对丹阳市恒露香醋厂的这种败坏镇江城市形象及损毁“镇江香醋”声誉的行为反而是不是不需要承担民事责任。 四、 上诉人主观上不存在过错,上诉人无需赔偿被上诉人的损失 上诉人制作的宣传材料主观上是为了维护镇江的城市形象及“镇江香醋”的声誉,并没有抵毁丹阳市恒露香醋厂商业信誉和商品声誉的目的,因此上诉人主观不存在过错。而且上诉人也没有必要对丹阳市恒露香醋厂进行抵毁,毕竟在央视曝光以后,全国各地的媒体讨伐丹阳市恒露香醋厂的声音是一浪高过一浪,中国商业联合会下发了紧急通知,要求全国各地下架“江南好、恒露”等醋厂生产的食醋。在这种情况下,被上诉人作为一家上市公司去抵毁丹阳市恒露香醋厂这样一家没有竞争力的企业于情于理都无法成立。上诉人实施的行为建立在央视报道的基础上,并没有捏造事实,实行不正当竞争行为。因为上诉人主观不存在过错,根据我国知识产权侵权案件的审判实践,对于知识产权侵权案件,若侵权人主观上不存在过错,就无须赔偿损失。 综上所述,被上诉人指控上诉人实施了抵毁其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的行为不能成立,请求二审法院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依法改判。 镇江金荣恒顺律师事务所 张红勇律师 2006年3月 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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