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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勇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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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六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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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

其他2011-09-08|人阅读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安徽省人民检察院 安徽省公安厅关于盗窃罪数额认定标准问题的规定皖高法〔1998〕110号各地、市中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 分院),各行署、市公安局: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 关于盗窃罪数额认定标准问题的规定》,结合我省经济发展水平和社会治安状况,现对我省盗窃罪数额认定标准规定如下:一、个人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以一千元为起点。二、个人盗窃公私财物“数额巨大”,以一万元为起点。三、个人盗窃公私财物“ 数额特别巨大”,以五万元为起点。一九九八年五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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