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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海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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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安阳
主办律师

未经备案的离婚协议是否有效7

婚姻家庭2013-09-21|人阅读

【案情简介】李甲与王乙原是合法登记的夫妻,婚后共同购买了2处房产均登记在2人名下。由于感情不合双方签订离婚协议,协议中约定双方自愿离婚、2处房产分割等内容,并约定《离婚证》颁发之日是本离婚协议生效日。签订离婚协议十日后,双方到民政局办理了离婚证。在办离婚证时,民政局的工作人员说需要用他们的格式离婚协议才能顺利办理离婚手续,双方又填写了民政局提供的格式离婚协议。由于双方为了图省事就在格式离婚协议上填写双方婚后无房产,民政局的格式离婚协议双方各持有一份,另一方存到民政局备案。双方在离婚前10日签订的离婚协议也各有一份但没有存到民政局备案。领取离婚证后,李甲按约定为王乙顺利的办理了房产过户手续,办理到王乙一人名下;当李甲要求王乙按照双方约定为其办理另一处房产的过户手续时,王乙拒不配合,要求李甲另补偿其5万元要么就不配合办理过户手续。李甲无奈只好委托本律师帮助其起诉至法院,要求王乙按照离婚协议配合其办理过户手续。

【办案小结】接受委托后,我对本案进行了法律分析,由于2人签订了2份离婚协议,第一份离婚协议充分表达了2人的真实意思,并且对双方共有的房产问题作出了详细的约定,而第二份离婚协议是双方为办理离婚登记按照民政局要求填写的格式离婚协议,而2人为了图省事并没有将第一份离婚协议中的内容誊写到格式离婚协议中。可见第一份离婚协议约定办理离婚证即生效,该离婚协议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也是合法有效的。2人共有2处房产,这完全可以通过律师到房管局调查可以查明真实的房产登记。这足以说明2人在民政局填写的格式离婚登记并没有反应真实情况,该离婚协议并不因为在民政局备案而效力高于未经备案的离婚协议。根据《婚姻法解释三》第十四条“当事人达成的以登记离婚或者到人民法院协议离婚为条件的财产分割协议,如果双方协议离婚未成,一方在离婚诉讼中反悔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财产分割协议没有生效,并根据实际情况依法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根据《婚姻法解释二》“第八条 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或者当事人因离婚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因履行上述财产分割协议发生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而第一份协议的生效条件已经达成,2人已经在民政局办理了离婚登记。由此第一份离婚协议是合法有效的。据此按照第一份离婚协议起诉要求王乙为李甲办理房产过户手续,该案起诉后,王乙经过办案法官的解释,充分认识到自己有义务配合对方办理过户手续,2人最终达成调解,王乙同意配合李甲办理房产过户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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