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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健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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贷款人将全部借款打入借款人账户又划走的

合同纠纷2009-06-17|人阅读
2007年4月6日,某银行营业部与甲公司签订一份借款合同,约定该银行营业部贷款给甲公司500万元,4月9日,该银行营业部将500万元贷款打入甲公司账户,接着又以特转方式划走420万元。现该银行营业部起诉至法院,要求甲公司归还500万元的本金及利息。甲公司负责人找到本人,就此进行咨询。 在本案中,诉争的关键问题是甲公司的实际借款额到底是多少? 某银行营业部划转420万元的行为与其履行500万元贷款合同的行为,两者是密切相关的。在未经甲公司同意的情况下,该银行营业部利用优势地位从甲公司账户划款的行为,违反了借款合同约定的给付甲公司贷款500万元的合同义务,其实际发放的贷款(即甲公司实际得到的款项)是80万元。因此,该银行营业部认为将500万元打入甲公司账户,履行了发放贷款的义务的理由是不能成立的。甲公司应以实际进入公司账户的款项为还本付息的依据。同时根据《合同法》第二百零一条的规定,甲公司可以要求该银行营业部承担不完全履行合同义务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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