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 | 释义 | 赔付标准 |
医疗费 | 是指因治疗交通事故所受创伤使身体复原所必需的医药费和治疗费。 | 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和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赔偿义务人对治疗的必要性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异议的,应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器官康复费和适当的整容费及其他后续费用,赔偿权利人在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但根据医疗证明或鉴定结论确定必然发生的费用,可以与已经发生的医疗费一并予以赔偿。 |
误工费 | 是指定残前交通事故伤者抢救治疗期间的费用。 | 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按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 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的可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
住院护理费 | 是指交通事故伤者在抢救治疗期间因伤势严重生活不能自理,所需专门人员护理的费用。 | 护理人员有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规定计算。 护理人员无收入或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计算。护理期限应计算至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止。 受害人因残疾不能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最长护理期限不得超过20年。 |
伙食费 | 是指交通事故伤者住院抢救治疗期间所需补助伙食的费用。 | 可参照当地国家工作人员一般伙食标准。 |
交通费 | 是指伤、残者就医或办理丧葬事宜、参加事故处理等的车、船票费等。 | 交通费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以正式凭据为证。 |
营养费 | 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决定。 | |
住宿费 | 是指伤、残者到外地就医等,参加事故处理等需要住院、住亲属家以外的住宿费用。 | 按交通事故发生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出差住宿标准。 |
伤残赔偿金 | 是指因交通事故致残而给残者的生活补助费。按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农村居民年人均纯收入标准计算: | 受害人在60周岁以下 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可支配收入和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20×伤残赔偿指数 受害人在60周岁至74周岁之间 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可支配收入和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20-(受害人实际年龄-60)]×伤残赔偿指数 受害人在75周岁以上 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可支配收入和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5×伤残赔偿指数 。 |
残疾用具费 | 是指因残疾而造成全部或部分功能丧失需要配制补偿功能的器具的费用。
| 计算假肢配用时间应与残疾生活补助费的时限相同。残疾用具凭配置机构意见确定 。 |
丧葬费 | 是指办理丧葬事宜的必需的费用。 | 标准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6个月总额计算。 |
死亡赔偿金 | 是指因交通事故死亡对死者家属的抚慰金心及死者家庭遭受损失的补偿金。 | 受害人在60周岁以下 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20 受害人在60-74周岁之间 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20-(受害人实际年龄-60)] 受害人在75周岁以上 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5 |
被抚养人生活费 | 是指死者生前实际抚养的、没有其他生活来源的人的生活费用。 | 被扶养人是在18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 [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农民人均年生活的消费支出×(18-被扶养人实际年龄)]÷对被扶养人承担扶养义务的人数×伤残赔偿指数(如果受害人死亡的不需要差异伤残赔偿指数) 被扶养人是在18至60周岁之间 被扶养人生活费=[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农民人均年生活的消费支出×20]÷对被扶养人承担扶养义务的人数×伤残赔偿指数(如果受害人死亡的不需要差异伤残赔偿指数) 被扶养人是在60至74周岁之间 [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农民人均年生活的消费支出×20-(被扶养人实际年龄-60)]÷对被扶养人承担扶养义务的人数×伤残赔偿指数(如果受害人死亡的不需要差异伤残赔偿指数) 被扶养人是在75周岁以上 [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农民人均年生活的消费支出×5]÷对被扶养人承担扶养义务的人数×伤残赔偿指数(如果受害人死亡的不需要差异伤残赔偿指数) |
精神损害赔偿金 | 提出的赔项目与偿数额要合法,如果诉讼请求赔偿数额太高,还存在一个诉讼费用承担的问题。多提出来的不合理的费用是要自己承担的,所以请求赔偿数额不可漫天要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