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三条规定及最高检《人民检察院办理羁押必要性审查案件规定(试行)》规定,存在四种情形,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辩护人可直接向人民检察院申请进行羁押必要性审查,申请时应当说明不需要继续羁押的理由。具体情形解读如下:(1)案件证据发生重大变化,没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行为系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为的;(2)案件事实或者情节发生变化,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拘役、管制、独立适用附加刑、免予刑事处罚或者判决无罪的;(3)继续羁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羁押期限将超过依法可能判处的刑期的;(4)案件事实基本查清,证据已经收集固定,符合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条件的。有十二类人在符合“具有悔罪表现,不予羁押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这一必备条件后,刑事辩护律师可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的建议,申请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具体解读如下:(1)预备犯或者中止犯;(2)共同犯罪中的从犯或者胁从犯;(3)过失犯罪的;(4)防卫过当或者避险过当的;(5)主观恶性较小的初犯;(6)系未成年人或者年满七十五周岁的人;(7)与被害方依法自愿达成和解协议,且已经履行或者提供担保的;(8)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9)系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10)系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扶养人;(11)可能被判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宣告缓刑的;(12)其他不需要继续羁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情形。人民检察院收到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申请书后应当根据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涉嫌犯罪事实、主观恶性、悔罪表现、身体状况、案件进展情况、可能判处的刑罚和有无再危害社会的危险等因素,决定是否允许刑事辩护律师提出的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作者单位:王成, 山东法杰律师事务所合伙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