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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子半夜上错床 能否定男子强奸罪

其他2011-07-05|人阅读

女子半夜上错床 能否定男子强奸罪

第一部分 【案情简介】

第二部分 【强奸罪解释】

第三部分 【观点分歧】

第四部分 【陈建良律师评析】

第五部分 【民事救济】

第一部分 [案情简介]

女子半夜回错房上错床 是否涉嫌强奸警方难认定

http://www.fabao365.com/news/846000.html

一女子和男友在小旅社开房,半夜女子起床上厕所后,却走错了房间,错把陌生男子当成了自己男友,发生关系后女子才发现对方不是自己的男友。女子随即报警说被强奸。该事件是否涉嫌强奸?警方感到很为难。

小娟(化名)今年26岁,家住威宁。627日,因为给朋友过生日玩晚了不方便回家,她便和男友去该县星光路一家小旅社开房。半夜,小娟起床上厕所,厕所是公厕,在楼道的末端,上完厕所后,迷迷糊糊的小娟走进了虚掩着门的隔壁房间。

该房间内是一名青年男子,在迷糊中,小娟错把对方当成了自己的男友,和对方发生了关系。随后,男子便穿衣服起身准备离开,小娟感到很疑惑,问对方去哪,对方称去厕所,直到当男子站起来正要出门时,小娟才认出对方并不是自己的男友,可是,还没等她回过神来,男子已一溜烟跑了。

深感委屈的小娟看到男友后,哭泣不已,在男友的追问下,才道出了事情的原委。随即,小娟向该县威昭路派出所报案,称自己被强奸。可是因为事情发生时,小娟是自愿的,所以该事件是否涉嫌强奸,警方也觉得难以认定。(贵州商报 记者 赵婷丽)

第二部分 [强奸罪解释]

  1、相关法律规定

《刑法》第236条 【强奸罪】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

  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

  (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

  (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的;

  (四)二人以上轮奸的;中国刑事辩护网提供

  (五)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2、强奸罪构成要件

1)客体要件。我国的强奸罪保护的是性自主权。强奸罪侵犯的客体是妇女的性的不可侵犯的自由权利;强奸罪的法益是妇女性的自己决定权,其基本内容是妇女按照自己的意志决定性行为的权利(幼女由于缺乏决定性行为的能力,因此,与幼女发生性交的行为,即使征得其同意,也应认为侵犯了其性的自己决定权)。

2)客观要件。客观上采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使妇女不能反抗、不知道反抗、不敢反抗,强行与妇女发生性交。其最本质特征是违背妇女意志。

所谓“暴力手段”,是指不法对被害妇女行使有形力的手段,即直接对被害妇女采取殴打、捆绑、堵嘴、卡脖子、按倒等危害人身安全或人身自由,使妇女不能反抗的手段。所谓“胁迫手段”,是指为了使被害妇女产生恐惧心理,而以恶害相通告的行为;胁迫的实质是足以引起被害妇女的恐惧心理,实现对被害妇女的精神强制,使妇女不敢反抗的手段,从而实现强行奸淫的意图。胁迫的手段多种多样,既可以直接对被害妇女进行威胁,也可以通过第三者进行威胁;既可以是口头胁迫,也可以是书面胁迫;既可以以暴力进行威胁,如持刀胁迫,也可以以非暴力进行威胁,如以揭发隐私、毁坏名誉相胁迫。需要注意的是,利用教养关系、从属关系、职务权利等与妇女发生性交的,不能一律视为强奸。关键在于行为人是否利用了这种特定关系进行胁迫而使妇女不敢反抗,而不在于有没有这种特定关系。换言之,特定关系只是认定是否胁迫的线索,而不是认定胁迫的根据。所谓“其他手段”,是指采用暴力、胁迫以外的使被害妇女不知抗拒或者不能抗拒的手段,具有与暴力、胁迫相同的强制性质。司法实践中常见的其他手段有:用酒灌醉或者药物麻醉的方法强奸妇女;利用妇女熟睡之机进行强奸;冒充妇女的丈夫或情夫进行强奸;利用妇女患重病之机进行强奸;造成或利用妇女处于孤立无援的状态进行强奸;假冒治病强奸妇女;组织和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或者利用迷信奸淫妇女等等。

3)主体要件。主体是已满14周岁,具有辨认控制能力的自然人,通常是男子,其中直接正犯只能是男子。妇女可以成为强奸罪的教唆犯、帮助犯,也可以成为间接正犯与共同正犯。

4)主观要件。主观方面是故意,明知自己的行为违背妇女意志,而决意强行奸淫。

第三部分 [观点分歧]

一种观点认为,该男子的行为构成强奸罪。理由是:该男子年满14周岁且具有刑事责任能力;该男子明知小娟不是自己的性伴侣,还与之发生性行为,主观上具有奸淫的故意;性行为违背小娟意志;性行为侵犯了小娟性权利。

另一种观点认为,该男子的行为不构成强奸罪。

[第四部分] 律师评析

本人支持第二种观点,即该男子的行为不构成强奸罪。

第一,强奸罪最本质的特征是违背妇女意志,如何认定是否违背妇女意志?满足二个条件,一是行为人认识到妇女不同意,二是妇女确实不同意。两个条件必须同时具备。本案中,性行为显然违背了小娟的意志,但无法认定该男子是否认识到小娟不同意,毕竟她是自己半夜“送”上门的。

第二,行为人客观上采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这里的“其他手段”是指具有与暴力、胁迫相同强制性质的手段。这些手段是强奸行为的有机组成部分。如果行为人没有采取这些强制手段,即使其行为客观上违背妇女意志,也不成立强奸罪。本案中,该男子没有采取任何强制手段,且从证据上说,无法认定小娟到底是真的上错床还是自愿的(当然,从报道中小娟事后反应看,完全可以判断是真的上错床了,不是自愿的)。

因此,从刑事诉讼证明标准及疑罪从无的原则,不宜对该男子定以强奸罪。

当然,该男子品行显然很有问题,应受到强烈的社会道德谴责。

[第五部分] 民事救济

虽然不宜对该男子定强奸罪,但小娟可以以人身侵权为由对该男子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等损失。

民事诉讼证明标准与刑事诉讼证明标准不一样。刑事诉讼要求所有证据在总体上已足以对所要证明的犯罪事实得出确定无疑的结论,即排除其他一切可能性而得出的唯一结论;民事诉讼实行的是“高度盖然性标准”,即依照日常经验可能达到的那样的高度,疑问即告排除,从而产生近似确然的可能性。

本案中,根据:该男子明知自己没有性伴侣、事后一溜烟跑走、小娟事后哭诉报案等事实情节,可以认定该男子的行为构成侵权,应承担侵权责任。这样做,精神意义远远大于经济意义,可以还小娟清白,不被人们误解。

当然,如果旅馆建设不符合相关标准,设施不完善,没有必要的照明、房间没有设置编号之类的明显标志等,而导致小娟走错房上错床的,小娟还可以以起诉旅馆,要求精神损害赔偿。

以上观点若有不妥之处,请大家指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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