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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未经清算注销登记的责任承担

其他2011-08-18|人阅读

公司未清算注销登记的责任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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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 情:海悦公司2009年设立,注册资金500万元,马庆民江普公司分别出资245万元、255万元。马庆民海悦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及财务负责人。批发中心于2011年7月与海悦公司签订购销合同一份,批发中心向海悦公司供货7,000张建筑模板。后海悦公司拖欠货款。2008年3月,工商机关批准对海悦公司的企业法人资格予以注销。申请人和保结人为马庆民江普公司未参与保结及注销。批发中心于2009年6月向人民法院起诉江普公司马庆民等买卖合同纠纷案,人民法院2010年1月20日作出判决:马庆民江普公司于判决生效后三个月内对海悦公司的财产进行清算,以清算所得财产支付批发中心货款490,200元、逾期付款违约金29,412元及案件受理费10,206元。马庆民20102月2日死亡,马庆民掌管的海悦公司的账册、财产下落不明。批发中心于2010年6月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人民法院2011年2月裁定中止执行。之后,批发中心以江普公司怠于履行股东责任、逃避债务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江普公司赔偿损失529,818元(即前述人民法院判决中货款、逾期付款违约金及案件受理费之和)及利息。

问题:江浦公司是否应当对海悦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评析: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公司法》司法解释之规定,公司解散应当在依法清算完毕后,申请办理注销登记。公司未经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导致公司无法进行清算,债权人主张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以及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债务承担清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公司未经依法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股东或者第三人在公司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时承诺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债权人主张其对公司债务承担相应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作为公司清算义务人,应当忠于职守,依法履行清算义务,如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本案中,马庆民未经依法清算办理海悦公司注销手续,显属滥用权利和股东有限责任,其逃避债务的故意明显,现海悦公司的账册、财产下落不明,直接导致批发中心依法享有的债权无法获得清偿,债权人利益受到损害。马庆民作为公司注销登记的申请人和保结人,应当对上述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同时,江普公司作为海悦公司的另一股东,与马庆民共同负有法定的公司清算义务。虽然公司未经清算被注销系作为公司法定代表人和财务负责人的马庆民所为,但是作为海悦公司大股东以及清算义务人,江普公司马庆民的违法行为确未尽到应有的注意义务,存在过失。依据公司法关于督促清算人切实履行清算义务,充分保护公司外部债权人利益的相关规定,江普公司应承担连带责任。即江普公司应当赔偿发中心损失529,818元及利息。

问题:实践中,像本案类似的情况常见吗?

评析实践中,公司未经清算而被注销的,债权人要求公司股东对原公司债务承担责任的案件不在少数。本案的特殊之处在于恶意注销公司的控制股东已经死亡,而被要求承担责任的股东对控制股东注销公司逃避债务的行为并不知情且其并不掌握公司账册等重要资料。

问题: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义务人谁?

评析:清算义务人是指在公司解散时,依法负有组织成立清算组织,对公司的债权债务进行清理的责任主体。如果不履行清算义务,清算义务人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然而公司是一个社会组织体,在其构成部分中谁负有组织清算的义务在法律上长期未获明朗。我国2005实施的新《公司法》虽然规定由公司股东、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确定的人员组织清算,但仍未明确规定承担清算义务的主体究竟是谁。2008年最高人民法院《公司法》解释(二)第十八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未在法定期限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导致公司财产贬值、流失、毁损或者灭失,债权人主张其在造成损失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这样就明确了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的清算责任。本案中,江普公司作为被注销公司的股东,尽管没有实际控制公司也不掌管公司财务,但它毕竟通过公司获取利益,享有全部的股东权利,理应负有组织清算的股东义务。

问题:海悦公司主要财产、账册、重要文件被另一股东马庆民掌控,江普公司马庆民恶意注销公司的行为并不知情,江普公司是否可以此为由免除对对海悦公司的责任?

评析:19世纪德国伟大的法学家耶林曾说:使人负赔偿损害的,不是因为有损害,而是因为有过失。 股东未尽清算义务需要承担的民事责任也应当遵循过错责任原则。当股东故意不进行清算或通过销毁公司账册、转移重要资产、逃避债务等行为导致清算无法进行时,其主观心态为故意的过错,当然要承担责任。而公司非控制股东虽未积极为恶意逃避清算之行为,但其未尽清算义务本身就不能谓无过错。之所以这么理解原因如下:其一,股东对公司的清算属于作为行为,如果义务人不去作为,法律就要通过增加其不作为的成本来激励其作为。这种责任配置是向社会宣示一种倾向,潜在的当事人会按照法律的责任配置来安排自己的行为,使得实践中被当事人屡屡忽略的清算制度慢慢受到重视。其二,如果消极不履行可以免责,一方面等于给股东开了一条“搭便车”之路,关了一扇内部互相监督之门,那些对公司事务不闻不问、仅获取利润不清偿债务者反倒乐得逍遥,这于情于理说不过去;另一方面可能引发股东之间互相串通逃避债务,有偿付能力的一方股东通过恶意串通,以修改章程、内部文件等手段将责任推给无偿付能力的一方股东。其三,清算义务的履行直接关系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实现,而股东之间过错的大小仅作用于内部责任的分担,对外不能对抗债权人。所以,在有限责任公司未经清算即注销而导致原债务未获清偿的情况下,全体股东均应当因未积极履行清算义务而承担责任。

问题:公司的股东应当以出资额为限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本案中,江普公司为什么用自己的财产为海悦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评析:有限责任……清算……破产或者解散。公司未经清算而被注销后,怠于履行清算义务的股东对原债权人承担的是清算责任、清算赔偿责任、还是清偿责任?清算责任是指作为公司清算义务人的股东在法定期间内没有组织清算人对公司进行清算而导致的责任。清算责任的内容是执行法律规定的事务,性质上属于法定的提供特定内容的劳务的责任,它依赖于自然人的行为,具有人身性,不可以强制执行。在股东不自觉履行责任的情况下,要求其承担的责任只能转化为其他性质的法律责任,比如金钱责任。本案中,股东对原债权人承担的责任不可能是清算责任,因为清算责任的对象是公司本身,内容是履行清算义务。清算赔偿责任是指清算义务人在公司解散后因未尽清算义务给公司造成损失,并最终导致债权人经济损失而应予赔偿的责任。它在性质上属于侵权责任,其特征是间接性,即须由公司财产减少这一直接后果而间接侵害债权人的利益。而清偿责任是指股东对公司债权人承担的依法清偿债务的责任,一般来说,具有独立人格的公司其股东享有有限责任的保护,不需要直接对公司债务进行清偿。但如果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逃避债务侵害债权人的利益,那么等于违背了有限责任制度的初衷,必须根据具体情形让股东直接对债权进行清偿。本案中清算义务人需要承担的究竟是清算赔偿责任还是清偿责任?我们认为应当是后者。因为本案中债权人的债权不能实现并不是由于公司财产损毁、灭失、贬值,偿债能力下降造成的,而是因为控制股东恶意逃避债务,未经清算即注销公司,使得债权人求偿无门。在这种情况下,公司独立人格已成为恶意股东躲避债务的邪恶面纱,只有直接让其股东承担清偿责任才符合公平正义。虽然江普公司并非始作俑者,但在公司法人人格被否认后,它作为股东需要承担公司被“刺破面纱”后应直接向债权人承担的清偿责任。

问题:公司人格被否认后,股东是否承担无限责任?

评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二十条规定:公司未经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导致公司无法进行清算,债权人主张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以及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债务承担清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从该条法律规定来看,股东应当承担的应是无限清偿责任。在存有多个清算义务人时,清算义务人之间应承担连带责任。

问题:本案的主要法律问题请你再给我们总结一下好吗?

评析:本案是一起恶意注销公司的控制股东死亡后,原债权人要求其他股东承担债务清偿责任的纠纷。在有限责任公司未经清算而被注销的情况下,全体股东作为清算义务人因不履行清算义务而需要对原公司债务承担责任,个别股东不能以无过错为抗辩理由要求免除对外责任。全体股东对原公司债权人承担责任的性质是公司法人人格被否认后的清偿责任,其承担范围及方式上应为无限、连带清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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