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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起诉书

离婚2012-01-28|人阅读

山东菏泽武合金律师 手机13954034008 13184069543

原告:李小四,女,198042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菏泽市富裕·022号,电话12345678910.

被告:张小三,男,198512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菏泽市幸福·389号,电话05303456789.

诉讼请求

1、与被告离婚;

2、婚生女孩由原告抚养,被告支付抚育费;

3、依法分割共同财产;

4、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等损失,并赔偿原告精神损害抚ο金¥5000元;

5、原告离婚后生活困难,判令被告给予经济帮助;

6、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原告与被告于2008526日登记结婚,200891日婚生女孩张小雅。结婚后,原告与被告性格极不相合,被告多次殴打原告,ÿ次都打原告头部,原告在怀孕期间被打病,住院治疗期间被告不闻不问。原告与被告的感情早已彻底破裂,为解除这桩不幸的婚姻,特向贵院提起诉讼,请依法裁判如诉讼请求。

此 致

牡丹区人民法院

起诉人:李小四

二〇一二年一月二十八日

附:本诉状副本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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