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阮金炳律师
阮金炳律师
浙江-台州
主办律师

一起本能避免的事故引起的思考

刑事辩护2016-03-09|人阅读

2016年办案手札之一

【案情简介】2014年9月1日14时30分许,叶某(化名)驾驶无号牌燃油助力车从某乡下开往市区方向,到一村口时驶入阶梯便道,导致车辆侧翻,造成叶某本人及乘坐人张某(化名)受伤,张某经送医院抢救无效而死亡。当地公安机关以过失致人死亡罪对叶某进行刑事拘留,而检察院批捕科以其有自首情节并有取保条件,无社会危害性,无逮捕必要为由,决定不批准逮捕。案件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时,检察院以交通肇事罪要求追究其刑事责任。一审法院以交通肇事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叶某未上诉,该判决今天已生效。

【律师办案感言】近几年,虽然交通事故时有发生,但类似本案同时没有驾驶证和行驶证而发生的事故却已不多见,毕竟法律对于没有两证而上路的打击力度明显加大。本案的特殊之处是发生事故的位置不属于道路,这也就导致该案的公权力机关由当地的交警部门转为派出所,也是导致该案在审查起诉期间会被退回补充侦查的决定性因素,包括罪名由过失致人死亡罪变成交通肇事罪,在取得被害人家属谅解的情况下,能够将被告人叶某在没有驾驶证和行驶证时,还能对其判处仅仅一年的有期徒刑,而且是缓刑。虽然得到判决结果后的叶某欢天喜地,但笔者的心情却是异常沉重:1、这真的是一起不能避免的事故吗?2、这起事故的发生,导致了本已与叶某育有两个孩子的女子带走其中只有一岁多的孩子而远走他乡,让两个年幼的孩子从此天各一方,再也不能享受父母的天伦之乐;3、被害人张某也只能在天国看着自己两个未成年的孩子饱尝人间的艰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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