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覃臣寿律师
覃臣寿律师
广西-玉林
主办律师

高某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

其他2011-09-20|人阅读

案由: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

受援人:高克昂,71

援助单位:博白县法律援助中心,广西国海律师事务所

承办人:覃臣寿,广西国海律师事务所律师,“1+1”中国法律援助志愿者律师,博白县法律援助中心。

案情:2010919日下午,受援人驾驶无号牌摩托车从博白县三滩镇驶往博白县亚山镇,在216省道49公里处,与商家均驾驶的桂AH1931号中型货车相刮碰,造成受援人受伤致七级伤残。经博白县交通管理大队出具【2010】第101-1306好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受援人承担本次事故主要责任;商家均承担次要责任。

受援人当天即被送到博白县人们医院救治,共住院53天,支出医疗费86356.8元后家庭不堪重负被迫出院。20101230日经玉林市明正司法鉴定所鉴定,其属七级伤残。受援人至今半身瘫痪在床,由其子女照顾。

办案过程:201113日,受援人之子高小魏来到博白县法律援助中心,要求法律援助中心指派律师为其父亲提供法律援助,起诉肇事者商家均。经过审核,博白县法律援助中心决定为其父亲提供法律援助,指派2010年“1+1”中国法律援助志愿者律师覃臣寿为其诉讼代理人。

经覃臣寿律师查询得知,肇事车辆桂AH1931号中型货车实际车主为徐鸣表,该车在中国太平洋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宁中心支公司投保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保险,保险期限从20091126日零时起至2010112524时止。商家均为徐鸣表雇请的司机,该车是在其营运过程中发生的交通事故。受援人为城镇居民。确定各个被告之后,覃臣寿律师拟写好民事起诉状,于2011221日向博白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1、被告中国太平洋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宁中心支公司在交强险责任范围内赔偿87671元给受援人;2、对受援人的损失,在保险限额外的不足部分78476.8元由被告商家均、徐鸣表按百分之四十的责任连带赔偿给原告。本案受理费由被告承担。

承办结果:2011330日,本案如期开庭,因为在庭前代理律师与主审法官的充分沟通,了解到被告商家均、徐鸣表、被告中国太平洋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宁中心支公司对本案交通事故发生的事实及交管部门对交通事故的认定没有异议,愿意与受援人协商解决本案的事实,以及主审法官的努力,双方直接进入调解程序。经过半个小时的协商沟通,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1、被告中国太平洋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宁中心支公司于2011410日前赔偿88千元给原告;2、受援人自愿放弃本案对各个被告的其他诉讼请求;3、本案案件受理费1341元由受援人自愿承担。双方签字后博白县人民法院随即下达了调解书,该案得以圆满解决。

点评:本案受援人已经71岁,因为交通事故受伤致残,在支出巨额医疗费后还是半身瘫痪在床,境况凄凉,家境陷入绝境中。但因为其在交通事故中承担主要责任,家属对于获得各个被告赔偿并无多大信心,只是抱着试一试的心态找到博白法律援助中心为其年迈父亲提供法律援助。后当调解成功后,受援人家属简直不敢相信会得这么多的赔偿,拿到调解书时激动得热泪盈眶,连声对法律援助律师说谢谢。本案代理律师通过对《民法通则》《道路交通安全法》、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的娴熟运用,为受援人争取到了最大权益,充分发挥了法律援助为老年人、残疾人提供法律帮助的基础职能,获得群众的一致好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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