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系生产油漆的公司,被告需要原告的涂料,被告与原告形成订货与供货的业务关系。每批次产品都签订合同单,合同单列明订货单位名称、涂料的具体名称、规格批号、单位数量和单价、分项金额与合计总价款,以及订购日期和订购单位印章。截止2014年被告共欠货款89.7630万元。原告经多次催收未果,向法院起诉,并委托本律师团队(杨律师团队)代为诉讼执行。
对方在诉讼中提出原告的产品存在质量问题、合同无效等理由,我方指出即使所供油漆存在质量问题,应属交付货物不符合质量标准的违约行为,而不会导致合同无效的法律后果,关于产品质量,原、被告销售合同单明确约定,本批产品符合购货方生产线技术质量标准要求,经购货方确认并封样。每批产品购货方必须检测合格后使用,使用中如出现质量问题,应立即停止使用,通知供货方解决。如本批产品使用完后购货方再出现质量问题,责任由购货方负责。双方合同并没有约定产品质量执行企业标准还是行业标准,而只是约定产品质量符合购货方生产线技术质量标准要求。被告收到货物后,根据合同约定验收品种规格、花色批号、数量和质量,检验无误后入库,开具入库单。合同单和入库单充分证明所有的产品都已经被告收货验收,质量与数量无误后入库认可,表明原告所供涂料质量合格。检测产品质量是否符合生产线技术质量标准要求,是被告应负的合同义务。如果买受人经检验认定涂料质量有缺陷,依据合同法规定,应当在约定检验期间内将质量不符合约定的情形通知出卖人,怠于通知的,视为质量符合约定。未在检验期间、质量保证期间、提出质量异议,也未就其主张提供鉴定机构出具的鉴定结论以直接证明原告的产品是全部不合格还是具体到哪一批次不合格,且未在举证期限内向本院申请鉴定。故被告公司主张所供油漆存在质量问题依法不能认定。
审判最终,认定被告公司拖欠货款的事实清楚,判决被告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日内向原告支付货款89.7630万元及违约金15.27万元。后我律师团队申请强制执行,最终在一个月内,将货款89.7630万元及违约金15.27万元全部追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