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姜曙滨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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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上海
高级合伙人律师

江苏省盐城市受贿案件大数据分析报告

其他2018-11-23|人阅读

前言

2015年《刑法修正案(九)》到2016年《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再到2018年《监察法》的施行,受贿罪的构成、量刑以及相关程序受到了较大调整。分析上述法规施行后作出的裁判文书,有助于把握法律适用的情况;同时,详细分析具体案情,有助于全面掌握关于受贿罪的判决要点、辩护要点等各方面,以开展各项实务工作。姜曙滨律师刑辩团队(以下简称“制作团队”)以江苏省盐城市为地域范围,通过“无讼”检索工具进行检索,收集了2016年4月18日至2018年11月3日期间,盐城市各级法院对受贿案件作出的有效裁判文书,并从中选取基本案情完整的76份裁判文书进行整理、分类,得到相关方面的数据。制作团队通过对76份裁判文书及所得数据的分析,结合可视化图表,总结了盐城市各级法院受贿案件审理的基本情况,并对分析过程中所发现的问题进行研究,形成了本份盐城地区受贿罪大数据分析报告。

本报告分犯罪主体及情节、案件审理情况、强制及调查措施采取情况、案件辩护情况四个角度进行数据分析。

一、犯罪主体及情节

(一)犯罪主体分布情况

76起案件中,犯罪主体均为国家工作人员的案件数为74起,非国家工作人员与国家工作人员共同受贿的共2起。

国家工作人员处于领导岗位的有68起,占比92%。可见盐城地区国家工作人员受贿案件多发于领导岗位人群。另值得一提的是,处于领导岗位的人群中,为副职领导的有40起,占比58.8%。

76起受贿案件中,共同犯罪案件共6起,其中非国家工作人员与国家工作人员共同受贿的有2起。

(二)犯罪情节

虽然受贿罪受贿数额入罪标准分别为“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但2016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第二条第三款规定、第三条第二款分别规定三类情形,即使未达入罪标准但具有其他情节而仍需以受贿罪追究刑事责任,并分别适用“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对应的量刑标准。该三条规定如下: “受贿数额在一万元以上不满三万元,具有前款第二项至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之一,或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其他较重情节”,依法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一)多次索贿的;(二)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损失的;(三)为他人谋取职务提拔、调整的”; “受贿数额在十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具有本解释第一条第三款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其他严重情节”,依法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 “受贿数额在一百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三百万元,具有本解释第一条第三款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其他特别严重情节”,依法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因此,制作团队将犯罪情节分为以下7类,并对76起案件进行归类统计得出以下数据:(1)具有索贿情节,共11起;(2)受贿数额较大,33起;(3)受贿数额巨大,41起;(4)受贿数额特别巨大,0起;(5)受贿数额1万以上不满三万,具有其他严重情节,2起;(6)受贿数额10万以上不满20万,具有其他严重情节,0起;(7)受贿数额150万以上不满300万,具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0起。

受贿数额1万以上不满三万,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2起案件中,1起案件存在多次索贿的严重情节,另1起存在为他人谋取职务提拔、调整的的情节。

“数额较大”范围:3万以上20万以下

“数额巨大”范围:20万以上300万以下

“数额特别巨大”范围:300万以上

其他严重情节及特别严重情节指:

(一)多次索贿的;

(二)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损失的;

(三)为他人谋取职务提拔、调整的。

具有索贿情节的,对索贿部分从重处罚。

以上法律依据为:《刑法》及2016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为便于了解具体数额分布情况,与判决结果进行比照分析,制作团队对受贿数额分成若干区间进行统计,并发现76起案件中,受贿数额集中分布于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其中受贿数额在3万元以下案件2起;3万以上10万以下案件13起;10万以上20万以下19起;20万以上50万以下21起;50万以上100万以下11起;100万以上300万以下案件10起;300万以上案件0起。

二、案件审理情况

(一)审理数量走势

江苏盐城市各级法院2016年审理的受贿罪案件共43起;2017年24起;2018仅9起。数量大幅度减少。

(二)适用程序情况

76起案件中,一审终审案件共47起;二审终审28起;再审案件2起。启动二审及再审的原因主要为被告人认为一审量刑过重、程序违法、认定事实的依据为非法证据或证据不足。

(三)判决情况

1.刑种适用情况

76起案件中,判处死刑、死刑缓期执行、无期徒刑、终身监禁的案件数均为0;被判处有期徒刑的案件74起,其中适用缓刑的2起;免予刑事处罚的共2起。无判处死刑、死缓、无期徒刑、终身监禁的案件是因为76起案件中,无案件属于2016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所规定的可以适用死刑、死缓、无期徒刑及终身监禁的情形。相关条款如下:

第三条 贪污或者受贿数额在三百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数额特别巨大”,依法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受贿数额在一百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三百万元,具有本解释第一条第三款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其他特别严重情节”,依法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第四条 贪污、受贿数额特别巨大,犯罪情节特别严重、社会影响特别恶劣、给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可以判处死刑。

符合前款规定的情形,但具有自首,立功,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真诚悔罪、积极退赃,或者避免、减少损害结果的发生等情节,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可以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

符合第一款规定情形的,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可以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同时裁判决定在其死刑缓期执行二年期满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后,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

2.有期徒刑及罚金数额判处情况

判处期徒刑三年以下,并处罚金10万至50万案件37起;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以上十年以下,并处罚金20万至受贿数额2倍或没收财产案件共38起;判处有期徒刑十年以上,并处罚金50万至受贿数额2倍或没收财产0起。

其中,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以下案件3起;一年以上两年以下案件21起;两年以上三年以下案件12起;三年以上五年以下案件29起;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案件10起;十年以上案件0起。 一年以下的3起案件中包括判处免于刑事处罚的案件2起。

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以下案件中,判处罚金10万以下(包括10万)案件9起;10万以上30万以下案件25起;30万以上50万以下案件0起。

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案件中,判处罚金20万以上30万以下的7起;30万以上50万以下24起;50万以上案件7起;没收财产案件1起。

(四)减轻、从轻情节认定情况

76起案件中,被认定属自首的案件19起,认定属坦白的33起,认定具有立功的10起,具有退赃情节的60起。

认定属于自首的行为类型如下:1.主动至纪委等办案单位投案,并如实供述;2.非自动投案,但如实交代办案机关未掌握的罪行;3.非自动投案,但办案机关所掌握线索针对的犯罪事实不成立,在此范围外犯罪分子交代同种罪行的;4.案发前主动退款。

全部退还赃款的案件43起;退还大部分赃款的10起;退还赃款不足受贿数额一半的11起;完全不退赃案件15起。

可见,极大部分受贿者都会退还赃物,并且全部退还者占比过半,且发现存在向有关机关退还赃物数额稍高于受贿数额的情况,目的是提前缴纳罚金以表诚恳悔罪,希望法官酌情从轻处罚。

三、强制及调查措施采取情况

注明:留置措施虽然与取保候审、监视居住都属于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但与后两者不同,留置措施不属于刑事强制措施,但为便于对比及总结,将其放于此版块进行分析。

76起案件中,曾采取取保候审措施的案件共14起;监视居住案件6起,其中指定居所监视居住3起;曾被监察委留置的1起。

曾采取留置措施案件之所以仅1起,主要原因其他案件是案发时间在《监察法》实施前。但该唯一一起案件被告人被采取留置措施除因为案发时间在《监察法》实施后外,满足了采取留置措施的条件。根据《监察法》第二十二条,留置措施的适用条件包括两个必要条件及四个充分条件。必要条件为:(1)被调查人涉嫌贪污贿赂、失职渎职等严重职务违法或者职务犯罪;(2)监察机关已经掌握其部分违法犯罪事实及证据,仍有重要问题需要进一步调查。充分条件为:(1)涉及案情重大、复杂的;(2)可能逃跑、自杀的;(3)可能串供或者伪造、隐匿、毁灭证据的;(4)可能有其他妨碍调查行为的。

检索到的曾采取留置措施案具体情况如下:

留置起始时间

职务

受贿数额

涉及人数

受贿次数

到案经过

判决结果

2018年4月12日

盐城市某区人民医院药剂科副主任(主持工作)、主任、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成员

1065000

8人

30次

巡查组在巡查期间发现收受他人贿赂线索,后将其带至监察委留置审查。

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五万

从表格内容上看,该案应当是属于涉及案情重大、复杂的情形,故而采取了留置措施。因为从数据上看,被告人受贿数额巨大,违法犯罪次数多,涉案人数多。

四、辩护情况

(一)辩护律师聘请情况

76起受贿案件,聘请律师担任辩护人的案件共59起,由近亲属担任辩护人的2起。辩护率高达80%。

(二)辩护类型

76起受贿案件辩护类型主要分为三类:无罪辩护、罪轻辩护、骑墙式辩护。

采取无罪辩护案件共12起;罪轻辩护61起;骑墙式辨护3起。

其中罪轻辩护分两大类:1.对认定数额无异议,但具有从轻、减轻处罚情节,该类案件22起2.认为部分数额无贿赂性质,该部分不应认定为受贿,该类案件39起。

骑墙式辩护是指辩护人在进行无罪辩护的同时提出相关的量刑意见(罪轻辩护)。这类辩护针对刑事诉讼实行的定罪与量刑合一的机制,在法官定罪与不定罪概率相当时,防止坚持全程无罪辩护而丧失提出量刑意见,或者防止法官认为被告人悔罪态度差采取的辩护方案。法律依据有: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三十ー条第二款规定,对被告人不认罪或者辩护人作无罪辩护的案件,法庭辩论时,可以引导控辩双方先辩论定罪问题,后辩论量刑问题;2.2015年3月16日,两高三部《关于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规定》第三十五条规定,辩护律师作无罪辩护的,可以当庭就量刑问题发表辩护意见,也可以庭后提交量刑辩护意见。

(三)无罪辩护及罪轻辩护要点分析

第二类罪轻辩护与无罪辩护的辨护要点共同之处在于主张被告人收受的财物不具有贿赂性质,理由主要为:(1)已及时退还,不认为是受贿,该类案件15起;(2)属借款,12起;(3)未为他人谋取利益,12起;(4)送财物者无明显请托事项,6起;(5)属于感情投资、人情往来,23起;(6)接收财物无受贿故意,3起;(7)认定收受财物或财物具有贿赂性质的证据不足,32起。

此处要指出,虽然76起案件中主张被告人及时退还财物不认为是犯罪的案件有15起,但因此被认定受贿不成立的仅2起,因为其余13起案件大都混淆了退赃与及时退还两种行为,不符合及时退还的动机条件。

2007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受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九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收受请托人财物后及时退还或者上交的,不是受贿。国家工作人员受贿后,因自身或者与其受贿有关联的人、事被查处,为掩饰犯罪而退还或者上交的,不影响认定受贿罪。

由此可知,行为人退还的动机是为掩饰犯罪则不属于不应认定为受贿的“及时退还行为”,而可认定为退赃行为,在量刑时予以考量。

辩护人主张证据不足时,除主张证据的证明能力弱外,还主张公诉机关据以指控构成受贿罪的证据为非法证据,进而申请排除非法证据。76起案件中,曾申请非法证据排除的案件共20起,成功排除的1起。另,12起无罪辩护案件中,主张程序违法的案件有1起。该案为二审案件,辩护人主张一审法院未依法审查是否需要启动非法证据排除而无视其与被告人对证据的异议,故审判程序违法。

(四)罪轻辩护要点

76起案件中,罪轻辩护的要带主要为:(1)部分受贿数额认定错误;(2)具有自首、立功、坦白、认罪悔罪态度好、积极退回大部分或全部赃款、主动提前缴纳罚金等法定或酌定从轻、减轻处罚情节。

辩护人提出被告人具有自首情节意见的案件共44起,意见被采纳的共19起。不被采纳的理由主要为:(1)不符合自动投案情形,投案非自愿、主动;(2)自动投案但拒不交代,对抗调查;(3)如实供述内容属与办案单位掌握的属同种罪行或已为办案单位掌握;(4)自动投案,向办案机关如实供述,但庭审时翻供不认罪的

(五)建议缓刑及被采纳情况

在检索到的76起案件中,适用缓刑的共2起,其中一起为共同犯罪。辩护律师建议适用缓刑的案件共3起,被采纳的1起。适用缓刑的案件情况具体如下:

决结果

受贿数额

是否退赃

辩护律师是否建议适用缓刑

辩护律师意见

其它情节

有期徒刑一年,缓一年六,罚金十二万

73000

全部退赃

具有自首情节,认罪态度较好,未给单位造成经济损失,一贯表现良好,主观恶性不深,人身危险性不大,请求免予刑事处罚或者宣告缓刑

自首

有期一年,缓一年六

35011

全部退赃

应认定自首,建议免予刑事处罚

共同索贿;当庭认罪

有期一年,缓一年六

35011

全部退赃

在被立案调查前主动供述犯罪事实,应认定自首;已退出其所得的全部赃款,建议免予刑事处罚

共同索贿;如实供述

(六)建议免予刑事处罚及被采纳情况

律师建议免予刑事处罚的案件1起,判决免予刑事处罚的案件共2起。被判处免予刑事处罚的案件具体情况:

受贿时间段

受贿数额

是否退赃

辩护律师是否建议免予刑事处罚

辩护人意见

其它情节

1999年至2001年

25000

主动退全款

未建议

案发前已全部退还,不认为是犯罪

自首;为安排工作、人事调整、职务晋升方面谋利,他人受调查害怕受牵连而退还受贿款

2008年至2009年

6000

未退赃,判决受贿所得赃款人民币六千元予以没收

无罪辩护

一审非法证据排除程序违法,二审审判程序违法,故请求撤销一、二审裁判,宣告原审上诉人李进峰无罪。

立功;主动到案,但审判中拒不认罪

(七)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以下的2起案件具体情况:

判决结果

受贿数额

是否退赃

主要辩护意见

法院回应

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61500

退还全部赃款

收受的30000元是替领导接收,已于9月后退还,不应认为是受贿,较长时间未退是担心请托人闹事;部分数额属于人情往来;部分数额认定无请托人证言,证据不足;受贿事实系因其他种罪行被采取强制措施时主动供述,应认定自首

证据足以证明退还是因他人举报,且长时间未退还的客观事实亦证明其非法占有的故意明显,且与其以告知请托人领导不收的辩解矛盾;未自动投案,在办案机关掌握其部分受贿事实的情况下被带至办案点进行调查谈话,且在一审庭审中否认受贿故意及谋利事实,未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不属于自首。

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十万元

52000;其中15000元系索贿所得

退出全部赃款

索取的财物系借款;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受贿犯罪事实,属自首

证据能证明被系以借为名索贿;庭审中不承认索贿行为,不认定自首;对索贿部分从重处罚

从上述适用缓刑、被判处免予刑事处罚以及有期徒刑一年以下的案件具体情况可以发现:(1)受贿数额相对不高,法定刑范围就限制在三年以下;(2)除第二起适用缓刑的案件外,均全部退赃;(3)且大部分具有自首、坦白或立功情节;(4)即使索贿情节的存在使量刑受到诸多限制,但也有判处较轻刑罚的可能。如2012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职务犯罪案件严格适用缓刑、免予刑事处罚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受贿犯罪中具有索贿情节的一般不得使用缓刑或免予刑事处罚,但该意见同时规定,根据全案事实和量刑情节,确有必要适用缓刑或者免予刑事处罚的,可以经审委会讨论决定适用、判处。

五、常用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八条

2007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受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

2009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职务犯罪案件认定自首、立功等量刑情节若干问题的意见》

2012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职务犯罪案件严格适用缓刑、免予刑事处罚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条、第五条

2016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第二条第一款、第三条、第四条、第十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

结语

通过对2016年《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颁布以来盐城地区受贿罪裁判文书的分析,可以得出以下结论:

1. 共同受贿案件少;

2. 受贿的国家工作人员中具有领导职位的为大多数,且副职人员为主;

3. 盐城地区受贿犯罪取保候审率低,法院对自首情节认定率低、适用缓刑率低;

4. 通过受贿数额与判决结果的比照, 可以看出自首、立功及积极退赃等情节对期刑影响较大,个别案件即使有索贿情节也能适用缓刑,但对罚金数额影响不明显;

5. 大多数案件对受贿数额有争议,接收财物是否具有贿赂性质是主要辩护要点;

6. 受贿案件律师辩护率高,意味着对辩护律师在案件中能发挥积极作用的认可度高。

本次大数据分析,从被告人主体情况及犯罪具体情节、法院审理情况、强制及调查措施、辩护类型与要点等情况四大方面进行开展,通过详细分析与总结,大致掌握2016年至2018年三年来盐城地区受贿案件的审理规律,为辩护工作提供参考。同时在此劝告,不该拿的别拿,拿来了一时的财务自由,却可能将被拿走人身自由。作为国家工作人员,更应严于律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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