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文集

庄志明律师
庄志明律师
江苏-扬州
主办律师

女性同胞不要再误读婚姻法解释(三)了

其他2011-08-28|人阅读

庄志明律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以下简称解释(三))一出台,是一石激起千层浪,各种声音沸沸扬扬,尤其是女性的抨击之声占据上风、震耳欲聋。而媒体和网络更是借助时机推波助澜,大量吸引众人的眼球,就像关注动车事故一样,拼命加热了这锅滚烫的沸水,掀起全民学法说法议法的热潮。对解释(三)的批评主要是认为解释(三)损害了广大妇女的根本利益,导致女性成了婚姻(特别是在离婚时)的最终受害者,对此丈母娘很生气,后果很严重。其实解释(三)本来就不是什么对以往的颠覆性变化,要说婚姻方面对财产的颠覆,2001婚姻法修正版才是真正的颠覆。而解释(三)的法律依据仍是2001年修正版的婚姻法,其后迄今婚姻法也没有进行过任何修改,解释(三)和婚姻法是一脉相承的,大家不要误读,更不要将所谓“不利”责难于解释(三)。

误读一, 婚前首付、按揭买房,婚后还贷,房产归产权登记人,这对女方不利不公平。误读来自解释(三)第十条:“ 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女性同胞质疑,由于我国当前的婚姻状况通常是结婚时由男方出钱交首付购房准备婚房,婚后由夫妻共同还贷。此种规定实际上让女性离婚后人房两空,降低了男方离婚的成本,不利于女性婚后财产权益的保护。实际上,该条文并不是对婚前首付、婚后共同还贷情形按照单一的判决方式简单机械的处理,而是首先按照尊重当事人、协议优先的原则,即离婚时双方可以就房产达成协议,优先按照双方的协议进行处理。有时作为男方如欲离婚,通常会自己做出让步,比如在房产归属方面,如此的话女性则谈不上吃亏。如果在双方互不让步的情况下,离婚很可能是一场拉锯战。即使在不能达成协议而法院又必须判离的情况下,也只是可以判决房产归产权登记的一方,即一般情况下的倾向性,并非所有情况下必须这样做。裁判时仍可以根据具体情况按照婚姻法的相关原则权变处理,不是说一定对女方不利。女方净身出户之说纯属空穴来风,因为在房产中对应的货币财产女方是有权得到相应补偿的。

深入的说,在分割共同财产时,是按照婚姻法中照顾子女及妇女权益的原则。如当初房产登记在男方名下,即或判决房产归男方,对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男方对女方进行补偿。注意是补偿不是补助。再看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这个原则本来就是处理离婚时财产分割的原则,解释(三)在此着重强调,实际为了应对女性离开原居住房时的重点保护,即女性在共同还贷及其对应财产增值部分中应该享有照顾性的补偿,即利益向女性倾斜,便于女方获得新的居住条件。在这种情况下,怎能说女性净身出户呢?最多只是说出户,但没有净身,她带走了货币资产。房屋的物权本来在婚前已经确立,就是不结婚,房产也是男方的,女性因一段婚姻而得到以上的照顾性补偿,怎能说是吃亏呢?

有的女性会说,这还是不公平啊,你想,这男的就因为首付清楚、房产登记显然,房子就归了男方,女性当初也是带了财产过来结婚的,到最后财产很可能混同了,一下子变成了夫妻共同财产,这不冤吗?这个问题说的好,但也很好办。男方婚前买房、首付,对此证据是明摆的,那女性也可以充分证据证明婚前财产啊。婚姻法第十九条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女性完全可依据这一条和男方约定,确定明示好自己的婚前财产,这样这部分财产同样就成了女方明明白白的个人财产,和男方婚前首付有同样的法律地位和权利了。个人财产的孳息和自然增值也是个人财产,男方婚前的首付及其自然增值是其个人财产,女方的婚前个人财产及其孳息和自然增值也是其个人财产,这不是很公平的吗?有的女性会说,夫妻哪好意思书面明确约定婚前财产啊,如果真不好意思,那女方就用心保留这部分婚前财产由来形态以及后来形态变化的证据。其实约定个人财产状况也不存在不好意思的问题,因为男方某种程度上已经向你明确了他的婚前财产了,即通过婚前房产购买的行为确立了他对该房产的物权地位,产权证上面也没有女方的名字,他敢于不让你加名,你当然可以和他明确你自己的婚前财产啊。

误读二,房产证没有女方名字,女方将得不到房产。这种观点认为,传统习惯是男方为户主,所以很多时候房产证就登记男方一人的名字,对此女方认为,一旦离婚,女方必分不到房产。但情况并非如此,房产登记在哪方名下,有时就是个形式,改变不了房产所有权的实质。如房产登记在男方名下的情况属男方婚前购买,婚后共同还贷,则此种情况如上文,这里不再赘述。如属夫妻婚姻关系存续期内,以夫妻共同财产购买的房产则不论登记在谁的名下皆属夫妻共同财产,除非有相反的书面约定或一方放弃享有共有产权的书面承诺。再有,如果男方是隐瞒女方以“私房钱”(实际本质还是夫妻共同财产)购买房产,则该房产仍属夫妻共同财产,这当无疑义。至于男方(不论婚前婚后)以其婚前财产购买房屋,这才算是男方个人财产,当然这必须得有充分的证据证明。关于误读二这个问题,情形各异而繁多,这里不一而足。

要说解释(三)真有一点对女性利益构成“挑战”的话,那恐怕是第七条第一款规定:“ 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解释(三)明确在这种情况符合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即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为夫妻一方的财产。其实在2001年修正版婚姻法施行后,司法实践中也有很多案例就是按照这种做法的,只不过没有从总体上统一起来。这次解释(三)具体明确了,婚后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登记在自己子女名下的,就认定为符合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的的个人财产的规定。这样从司法实践中进行了统一,便于今后案件的认识和审理,实际这种做法并没有违反婚姻法的规定,这正是婚姻法在具体情况下的合理解释和现实生活的正确反映。

作者,庄志明,律师,财经评论员,手机13004316734,作于2011827日。

  

  ;

本页面内容信息由律师本人发布并对信息的真实性及合法性负责,如您对信息真实性及合法性有质疑,请向法律快车投诉反馈。
律师文集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