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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昊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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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营市残疾人证管理规定

行政复议2009-10-06|人阅读

东营市残疾人证管理规定

东残联[2003]61号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残疾人证》管理,依法维护残疾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国残疾人实用评定标准》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管理办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残疾人证》是指由中国残疾人联合会统一印制并套印其印章;东营市残联审核,各县区残联填报发放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具有法律效力。

第三条 我市《残疾人证》的管理按属地原则,残疾人办证必须到户口所在地办理。办证必须确定专人具体负责,已办证的残疾人必须建立档案。残疾人办证情况必须每年12月底前向市残联写出报告,市残联对发证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第四条 残疾人证的发放范围是,凡具有本市常住户口,符合《中国残疾人实用评定标准》的视力、听力、言语、智力、肢体、精神六类残疾人。

第五条 办理残疾人证应执行下列程序:

(一)须持村(居)委会介绍信及有效身份证,到乡镇(办事处)残联填报《山东省东营市残疾人状况登记表》(以下简称《登记表》);县属企、事业单位的残疾人;须持单位介绍信,到县级残联填报《登记表》;户口在东营市内的中央、省属、市属企事业单位和胜利油田残疾人;须由单位统一持介绍信,每周三到市残联填报《登记表》。

(二)残疾人持审查机关盖章的《登记表》及有效身份证件,到县级以上定点医院进行残疾等级鉴定。

(三)残疾人持加盖医院医务专用章的诊断证明书及本人有效身份证件,户口本、3张2寸近期免冠正面彩色照片,到县级以上残联办理《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及相关材料由县级残联上报市残联组宣部审核,符合标准并填写规范的加盖市残联公章。

(五)县级残联向市残联领取审核批准的残疾人证,负责函告残疾人所在单位或镇(办事处)残联或村(居)残疾人协会(或小组)将残疾人证领回并发到残疾人手中。

第六条 残疾人等级医疗鉴定机构的设立;按属地由各(区)卫生行政部门指定专门医院;负责辖区内残疾人的残疾等级评定,市属单位及油田残疾人的等级评定,由市人民医院负责。

第七条 被指定的医疗鉴定机构,应确定专门的专业医务人员,按照《中国残疾人实用评定标准》,对残疾人的等级进行评定。

第八条 填写残疾人证,应按照项目要求,一律用钢笔逐项填写,字迹工整、清晰,数字一律用阿拉伯数码,并签署经办人姓名,加盖单位公章。

未成年残疾人及智力、精神残疾人,须填写法定监护人姓名。

第九条 残疾证编号格式以行政区域为单位,共编为6位数字。市县区6位编号打头数字依次是市直“0”、东营区“A”、河口区“B”、广饶县“C”、垦利县“D”、利津县“E”,编号前应冠以“鲁东营”简称。尽快实行网络化、程序化管理。

第十条 残疾人证的工本费,由各级残联承担;残疾人办证所须的体检费、照相费等,由残疾人个人承担。

第十一条 验证制度,每年安排一定的时间进行验证。在验证工作过程中,要组成验证工作领导小组,指定专人负责,采取逐人面检的形式,对残疾程度与残疾标准不符的要进行及时修正,不符合残疾标准的《残疾人证》要及时收回。对不参加当年验证的,经书面通知后仍不按规定的时间和地点验证的,《残疾人证》作废,并由县残联进行公布。

第十二条 残疾人应妥善保管残疾人证,只限本人使用,不得涂改、转借,谨防假冒、伪造残疾人证。如有遗失,应向原发证机关申请补发。对死亡人员的证件,应及时收回。

第十三条 残联工作人员和残疾人等级医疗鉴定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尚不构成犯罪的,应由所在单位给予行政处分,建议组织部门调离岗位;构成犯罪的,应交给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四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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