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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韬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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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一级开发法律分析

工商事务2011-06-22|人阅读

土地一级开发法律分析

四川社科律师事务所律师:陈韬

土地一级开发,是指由政府或其授权委托的企业,对一定区域范围内的城市国有土地(毛地)或乡村集体土地(生地)进行统一的征地、拆迁、安置、补偿,并进行适当的市政配套设施建设,使该区域范围内的土地达到三通一平五通一平七通一平的建设条件(熟地),再对熟地进行有偿出让或转让的过程。本文对我国土地一级开发相关问题作简要的法律探讨。

一、土地一级开发流程 1、由土地所有者给上一级行政主管部门申报《土地整理申请》; 2、由上一级土地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同意土地处理,并向土地整理和储备中心正式行文批准; 3、土地整理和储备中心审核评估通过,并向市级土地联席会议申报,并通过联席会议审议通过下发到区土地整理储备中心; 4、土地整理储备中心招标; 5、一级开发企业中标实施; 6、三通一平交由土地储备中心上市; 7、二级开发完成投入使用之前完成管网,道路、水、电、通讯等。

二、 土地一级开发内容 1、办理各种政府审批手续,包括规划、项目核准(立项)、征地、拆迁、市政建设审批(包括交评、环评); 2、实施征地工作; 3、实施拆迁工作; 4、完成地上物拆除(注:树木可以留给二级开发商完成)、地下构筑物拆移、渣土清运、围墙施工、场地平整等工作; 5、实施市政建设; 6、招标人认为可由中标人承担的其他一级开发工作。

三、土地一级开发的模式 1、完全政府运作的模式 政府作为土地的所有者代表,将土地一级开发列为土地整理储备中心的一项职能,由土地整理储备中心或其组建机构完成全部的一级开发工作。该机构是非盈利性政府职能部门,保证国家土地所有权借以体现的土地收益的实现,而不是利用这种特权去谋取自身利益。土地储备中心一级开发实施机构由政府财政专项拨款进行土地一级开发,开发完成后或将预期的熟地交由土地治理部门,面向市场以招拍挂方式公开出让。 这种模式中,土地储备机构充当政府土地一级开发机构,开发土地的权属登记在该机构名下。《上海市土地储备办法》规定:土地储备机构围垦滩涂成陆并经验收合格后,或者与有关企事业单位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收购储备协议后,或者取得储备地块的建设用地批准文件并拆除该地块上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附着物后,可以向市房地资源局申请土地登记,领取土地储备的房地产权证。储备地块交付供给时,土地储备的房地产权证应当由市房地资源局收回。这种模式可以保证政府完全控制地价,土地开发为熟地后的增值收益不流失,且土地一级开发法律关系单纯,便于政府实施土地一级开发的各项事务。其主要缺陷是政府的土地开发资金压力较大,融资渠道窄。 2、完全市场运作模式 这种模式中,政府首先将待进行一级开发的土地一次性出让给土地一级开发公司,由其通过土地使用权出让协议的约定进行统一拆迁、补偿、安置、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和社会公共设施建设,使区域内的土地达到三通一平五通一平七通一平或需求者要求的建设条件,再面向市场转让土地使用权,期间土地使用权发生了两次转移。 这种模式中,政府可以按照经过测算的熟地价格向一级开发企业通过市场竞争方式出让生地,一级开发企业在完成一级开发前向政府支付熟地价款;或者政府向一级开发企业出让生地,一级开发企业完成一级开发后核算开发成本及酬金,待土地转让取得土地价款后扣除开发成本及酬金,剩余土地转让款归政府所有。政府通过出让协议保证其土地所有者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土地开发企业则通过与二级开发商的转让协议保证其开发利益。但该模式不利于政府控制市场地价,政府宏观调控土地市场的能力降低。 3、政府主导的市场化运作模式 土地一级开发的主体为政府,这是土地一级开发地方法规的一个基本原则,也是政府主导的主要体现。市场化运作体现在土地一级开发除必须通过行政行为完成的事项之外的开发事项,通过市场竞争方式选择具备资格的企业投资完成;体现在土地一级开发应符合市场需求,并按市场需求实施土地一级开发。该模式是我国土地一级开发的发展趋势。 这种模式中,政府根据土地市场调查确定土地需求状况,以招拍挂方式将拟开发的土地按照熟地出让,提前确定土地使用权受让人,并由土地使用权受让人分期支付土地受让价款用于土地一级开发。政府通过招标等方式确定具备资格的企业,在土地出让合同规定的期限内将出让的土地开发为符合土地受让人要求的条件,土地开发完成经验收合格后,政府与土地受让人正式移交土地。这种模式在保证政府主导土地一级开发的基础上能有效利用市场资源,减轻政府开发资金压力。

四、土地一级开发法律要素 1、法律主体 土地一级开发主要涉及三个主体:政府及土地储备机构、土地一级开发企业、被拆迁人及被征地农民。 政府是征收和补偿的主体,因此,土地一级开发第一个重要的主体就是政府,土地储备机构的设立恰恰是完成政府一级开发职能的机构。但是,由于政府部门在土地一级开发中会存在资金不足、人员不足等多方面的难题,从而会制约土地一级开发,极不利于土地的储备,鉴于此种客观情况,全国各大城市开始将一级开发引入市场机制,所以才有了政府主导、市场运作规则。 2、法律关系 在土地一级开发中,政府是土地所有权的代表,土地储备机构是政府授权负责土地一级开发工作的专门机构,土地一级开发企业是开发的具体实施者,而被拆迁人及被征地农民则是一级开发前的土地使用者。如何理顺三个主体之间的法律关系,尤其是政府与一级开发企业之间的法律关系,对土地一级开发的顺利进行,至关重要。 原则上说,政府可以基于法律的规定授权给土地储备机构,由土地储备机构独自完成土地一级开发,政府与土地储备机构之间是授权与被授权的关系。事实上,征地和拆迁是土地一级开发的核心问题,也是难点问题,土地一级开发的过程,也就是协调、处理和重新调整三者利益关系的过程,而政府及其土地储备机构很难独立完成这些工作。因此,政府或土地储备机构可以委托有实力的一级开发企业进行土地一级开发,从而解决土地储备机构资金不足、人员不足等难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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