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曹红玲律师
曹红玲律师
湖北-武汉
合伙人律师

民事诉讼中的回避

其他2017-05-28|人阅读

最近一个来电咨询了一条关于回避的问题。咨询人说他在某法院有一个民事官司,他发现被告的律师的妻子是那个法院的工作人员(非法官、非领导),他想申请被告律师回避。

那么下面我们就来看看在民事诉讼中到底什么情况下当事人有权提出回避,以及谁回避。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审判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有权用口头或者书面方式申请他们回避:

(一)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诉讼代理人近亲属的;

(二)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三)与本案当事人、诉讼代理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对案件公正审理的。

审判人员接受当事人、诉讼代理人请客送礼,或者违反规定会见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的,当事人有权要求他们回避。

审判人员有前款规定的行为的,应当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前三款规定,适用于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

法条上很明确,回避人是审判人员、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根据《高法解释第三十二条,审判人员包括人民法院院长、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审判员、助理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另外司法解释还规定:人民法院领导干部和审判、执行岗位法官,其配偶、子女在其任职法院辖区内从事律师职业的,应当实行任职回避。

从以上的规定中可以看出回避人员中是不包含代理人(律师)的。

回到最开始所说的那条咨询,对方当事人的律师的妻子只是法院的普通工作人员,不是审判人员和书记员,所以要求律师回避是没有法律依据的。当然如果有证据证明审判人员通过律师的妻子接受当事人、诉讼代理人请客送礼,或者违反规定会见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的,则该咨询人有权要求他们回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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