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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晓良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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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石家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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读者咨询

损害赔偿2014-02-21|人阅读

读者咨询:

一方驾驶助力摩托车与另一方出租车相撞后,双方均有不同程度的损失。其中,助力摩托车一方人员人身受损产生若干费用,另,助力摩托车报废(未作评估)。出租车一方车辆等相关财产损失(可能虚假)超过助力摩托车一方的人身损失。事故认定结果:双方负同等责任。问:助力摩托车一方人身损失能否获得赔偿。

答:因读者不能说明一方助力摩托车是否能认定为“机动车”,假定双方均合法上路前提下,(财产损失虚假情节尚无证据确定,在此不做考虑),分两种情况分析如下:

一、认定为“机动车”的情况下

出租车和助理摩托车双方,根据实际损失结合事故认定书的责任划分,由双方投保的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分项赔付。超额部分,按照双方过错程度区别分配赔偿责任。

二、认定为“非机动车”的情况下

出租车一方投保的保险公司应当在交强险限额内依法赔偿助力摩托车人员的人身损失。至于,超额损失,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因此,出租车车辆的相关损失应依法并参考事故认定书的责任划分具体由双方分担。

综上,无论何种情况,交通事故肇事双方均存在交强险限额外损失互相抵消的问题。因此,如果在交强险限额外,一方人身损失小于另一方财产损失的,则可能会出现人身损失一方无法获得赔偿的情形。

注:司法实践中,会遇一些极端的案例,比如在某起交通事故中存在肇事一方人身损失远小于肇事另一方的财产损失,但受害人一方又急需大笔医疗费的情形。因人身权益在法学理论中,处于比财产权益较高的法益,理论上属于优先保障的权益。所以,在个案中,出于优先及时保障人身权益的考虑,可以考虑由仅肇事车车损一方在交强险限额外先行支付人身赔偿,其次,再考虑财产损失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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