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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检法下发《办理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件座谈会纪要》

刑事辩护2010-02-22|人阅读
本报北京1月13日电(记者徐日丹)今天上午,记者从全国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协调小组办公室召开的新闻通气会上了解到,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日前联合下发了《办理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件座谈会纪要》(下称《纪要》),为司法机关正确地认定黑社会性质组织和准确地定罪量刑提供了更为具体的指导。 全国“打黑办”相关负责人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介绍说,2009年7月,高法、高检、公安部在深入调研、广泛听取意见并借鉴各地经验和做法的基础上,专门召开座谈会分析、研究了当前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形势、任务以及如何正确适用法律等相关问题,在达成共识的基础上形成指导性文件《纪要》。 《纪要》重点对黑社会性质组织的“四个特征”(即组织特征、经济特征、行为特征及危害性特征)作了具体的规定;还对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的主观明知、黑社会性质组织成员的刑事责任等8个问题提出了较为具体的意见,这为公、检、法机关依法严惩“保护伞”、贯彻落实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提供了具体的指导。 《纪要》提出,公、检、法机关要严格依照刑法、刑事诉讼法以及有关法律解释的规定办理案件,确保认定的事实清楚,据以定罪的证据确实、充分,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认定准确无误。对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组织者、领导者及其骨干成员要依法从严惩处;对犯罪情节较轻的其他参与人员以及初犯、偶犯、未成年犯,要依法从轻、减轻处罚。 《纪要》提出,公安机关在办案中要紧紧围绕法律规定的黑社会性质组织的“四个特征”,全面收集、固定证据,严禁刑讯逼供、滥用强制措施和超期羁押,对重要犯罪嫌疑人的审讯及重要取证活动要全程录音、录像。检察院要把好批捕、起诉关,还要切实履行法律监督职责,加强对看守所监管活动的检察监督,防止串供、翻供等情况的发生。法院要严格审查事实、证据,不断强化程序意识,全面提高审判工作质量和效率。 来源: 检察日报 作者: 徐日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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