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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克虎律师
周克虎律师
四川-广安
副主任律师

贩卖毒品辩护词

刑事辩护2019-04-12|人阅读

贩卖毒品辩护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人民陪审员:

四川圣梓律师事务所受被告人石某及其家人的委托,指派我担任本起案件中被告人石某的辩护人,参与本次诉讼活动。开庭前,我会见了被告人,详细阅读了起诉书、案卷材料等相关法律文书,根据本案事实及相关法律规定提出如下辩护意见,供合议庭参考。

辩护人对起诉书中指控被告人石某涉嫌贩卖毒品罪的定性不持异议,被告人石某本人也供认不讳,自愿接受法律制裁。辩护人认为:从全案来看,被告人石某具有以下法定或酌定的从轻减轻情节。为维护其合法权益,辩护人现结合相关法律法规,发表如下罪轻辩护意见,供合议庭在合议时参考:

一、被告人系从犯。本案是由被告人周某向石某的要求和引诱引起的,而非石某主动向被告人周某介绍交易对象。被告人的行为仅是向王某、谢某提供了周某的电话,并没有积极撮合其毒品交易,具体毒品价格、数量、种类完全是王某、谢某与周某谈,被告人对具体交易并不知情,也未从中获取任何利益,根据2015年座谈会纪要的规定,居间介绍者实施为毒品交易主体提供交易信息、介绍交易对象等帮助行为,对促成交易起次要、辅助作用的,应当认定为从犯。根据我国《刑法》第27条的规定,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二、被告人犯罪未遂。尽管被告人石某将周某的电话提供给了王某、谢某,王某和谢某将购买毒品的现金转给了周某,但因周某不能及时够得毒品,就把谢某购买毒品的4000元退回,王某最终也没有获得毒品。故被告人石某尽管介绍了交易对象,但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未得逞,符合犯罪未遂的特征,根据我国《刑法》第23条的规定,对于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明确规定:对于未遂犯,综合考虑犯罪行为的实行程度、造成损害的大小、犯罪未得逞的原因等情况,可以比照既遂犯减少基准刑的50%以下。此处明确是减少,而不是从轻。

三、本案被告人石某认罪态度好,深有悔罪表现,可以减轻或从轻处罚。

根据卷宗材料显示,石某在被查获抓捕过程中没有任何逃跑或抗拒的行为,并且其在侦察、起诉和审判期间,对自己进行毒品犯罪活动的全部过程,均能够如实向办案人员交代,积极配合办案人员落实案情,认罪态度较好,有真实的悔罪行为。这充分表明被告人决心痛改前非,与自己过去决裂重新做人。《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明确规定:对于当庭自愿认罪的,根据犯罪的性质、罪行的轻重、认罪程度以及悔罪表现等情况,可以减少基准刑的10%以下,依法认定自首、坦白的除外。

被告人石某介绍的交易对象交易的毒品虽有一定的数量,但及时被公安机关抓获控制,并未扩散到社会上,并未对社会和个人造成任何实质性的危害,社会危害性较小。

最高院《全国部分法院审理毒品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大连会议纪要)明确规定毒品数量是毒品犯罪案件量刑的重要情节,但不是唯一情节。对被告人量刑时,应当综合考虑毒品数量、犯罪情节、危害后果、被告人的主观恶性、人身危险性以及当地禁毒形势等各种因素,做到区别对待。所以,辩护人认为,本案在量刑时,要考虑到本案被告人犯罪行为的具体情节,只有这样,才能更加体现司法的公平和正义,我建议法庭在量刑时,对于本案被告的犯罪行为不能唯数量论。

五、被告人石某本身有严重疾病,且家庭贫困。

综上所述,由于被告人石某受人引诱参与本案犯罪,系从犯;认罪悔罪态度较好,有真实的悔罪行为。辩护人建议法庭能够综合考虑到本案被告人确属受蛊惑而为他人介绍交易对象的事实,谨慎、全面地对本案被告人的以上事实情节进行认定。从教育挽救的方针出发,从有利于社会、有利于被告人改造的角度出发,给被告人一个重新做人、改过自新的机会,恳请法庭给予被告人石某减轻刑事处罚! 以上辩护意见敬请合议庭采纳,谢谢

此致

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最后法院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三年。

辩护人:四川圣梓律师事务所

周克虎 律师

0一八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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