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尹利兵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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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拆“危”代拆迁的有关法律问题

行政诉讼2020-01-16|人阅读

笔者:尹利兵律师

近年来,地方政府为了及时完成拆迁任务,在实施房屋征收和拆迁过程中各种拆迁措施真可谓是层出不穷,既有将被拆迁人的房屋认定为“违法建筑”来强拆的老套路,也有将被拆迁人的房屋鉴定为“危房”而以“解危”的名义实施强拆的新戏法对于个别地方政府各种名义实施的曲线拆迁套路,只能说让被拆迁老百姓猝不及防因此,笔者作为拆迁维权律师,认为有必要就以拆除“危房”名义实施拆迁的有关法律问题予以关注,让广大被拆迁老百姓擦亮眼睛,维护好自己的合法权益。

一、关于“危房”的有关概念。

危房,即危险房屋。根据《城市危险房屋管理规定》,危险房屋是指,“结构已严重损坏或承重构件已属危险构件,随时有倒塌可能,丧失结构稳定和承载能力,不能保证居住和使用安全的房屋。”

根据房屋的危险性及受损程度,鉴定等级划分为:A级:结构承载力能满足正常使用要求,未腐朽危险点,房屋结构安全。B级:结构承载力基本满足正常使用要求,个别结构构件处于危险状态,但不影响主体结构,基本满足正常使用要求。C级:部分承重结构承载力不能满足正常使用要求,局部出现险情,构成局部危房。D级:承重结构承载力已不能满足正常使用要求,房屋整体出现险情,构成整幢危房。

二、关于“危房”的认定程序

一般来说,关于鉴定为危房需要经过申请、受理和审批三方面的程序。这其中,需要注意以下几方面的问题:

(一)只有房屋的所有人或使用人才能提出鉴定的申请。因为房屋的所有人和使用人对其所有或使用的房屋状况是最了解的,房屋状况与他们的利益关系也是最紧密的,所以一般情况下是由他们来启动房屋安全性鉴定的程序。

(二)需要有专业的鉴定机构进行鉴定。这类鉴定机构是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专门设立的专业鉴定机构,有统一启用的“房屋安全鉴定专用章”。鉴定机构根据房屋所有人或使用人的申请,派遣鉴定人员进行安全鉴定,出具房屋安全鉴定报告。

(三)整个鉴定过程需要遵循法定程序。鉴定机构进行房屋安全鉴定应按下列程序进行:(1)受理申请;(2)初始调查,摸清房屋的历史和现状;(3)现场查勘、测试、记录各种损坏数据和状况;(4)检测验算,整理技术资料;(5)全面分析,论证定性,作出综合判断,提出处理建议;(6)签发鉴定文书。

三、被认定为“危房的法律后果

根据前面对“危房鉴定等级的划分,如果被鉴定为危险房屋的,一般可分为以下四类情形进行处理:

(一)观察使用。对于A级“危房”,适用于采取适当修缮、加固措施后,尚能短期使用,但需继续观察的房屋。

(二)处理使用。对于B级“危房”,适用于采取适当修缮、加固措施后,可解除危险的房屋。

(三)停止使用。对于C级“危房”,适用于已无修缮价值,暂时不便拆除,又不危及相邻建筑和影响他人安全的房屋。

(四)整体拆除。对于D“危房”,适用于整幢危险且无修缮价值,需立即拆除的房屋。

这四类处理方式是由房屋安全鉴定机构鉴定后提出的,房屋的使用人或使用人必须遵照执行。而适用整体拆除这一处理方式的前提是,房屋已无修缮价值,不仅对房屋居住人有紧迫的危险,还对相邻建筑和来往他人构成安全威胁。

四、关于行政机关“危房”解危的合法性问题

对于被征收老百姓而言,最关心的莫过于是行政机关是否有权力直接强拆危房吗?答案是否定的。主要原因是在关于危房管理的法规中,从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的《城市危险房屋管理规定》到各地危房管理的相关规定,没有一条规定行政机关有权力强拆被认定为危房的建筑。对于行政机关来说“法无授权不可为”,任何行政权力都源于法律授予,否则就可能涉及违法行政。

 综上,不管是拆除“违建”,还是拆除“危房”,本是改善居民居住条件的好事,但是一些地方征收部门打着危房解危改造的幌子,强行拆除被征收人的合法房屋,以拆“危”代拆迁,逃避征收补偿责任。这样的做法不仅损害了被征收人的利益,也损害了基层政府的形象。目前依法治国的大环境之下,根据行政法的基本原则“法无授权即禁止”,为了限制公权力的扩张和滥用,政府在执法时必须遵照严格的法定程序,尤其在涉及老百姓生计的房屋问题上,希望部分基层政府部门在征收的过程中,能够从老百姓的切身利益出发,严格执行国家法定程序、标准,确保被征收人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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