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肖中城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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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广安
副主任律师

农村土地征收补偿费分配方案违法的处理

商法2019-05-28|人阅读

2017 年,因小平故居互通修公路项目政府征用了浓溪镇某村某组部分土地,并对所征收土地进行了相关赔偿。广安区浓溪镇某村某村民小组召开村民会议,讨论制定了《浓溪镇某村某组 2017年小平故居互通修公路占地本组分配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其中第7条约定,“农转非的小孩经后结婚 (男方或女方)是农村户口的,同样可在本组上户,同样参加土地和一切分配, (但需按国家政策,女方父母无儿子,只能一个女儿的,招进男方做婿),如有两个女儿就不能全招。第二女儿如户口在我组,生的子女不参加分配。”依据该《条例》,《浓溪某村第某组互通公路第一次征用土地款分配明细表》上确认每人分得10950元,但杜某未分到此款。 经查杜某2017年5月16日出生,2017年6月28日因出生登记入户其母亲杜某某户籍地广安市广安区浓溪镇某村某组。参与征地补偿款分配户口冻结日期是2017年7月19日。双方就杜某是否享有分配征地补偿产生纠纷。

【代理意见】新生儿常住户口登记,随父随母可以自由选择,原告杜某户籍随母登记在浓溪镇某村某组,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和有关政策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不动产和动产,属于本集体成员集体所有。”原告杜某因出生户口登记在浓溪镇某村某组,应当认定属于某村某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且是在参与征地补偿款分配户口冻结日期之前取得户籍,应享有与其他村民同等的分配土地补偿款的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 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村民自治章程、 村规民约以及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的决定不得与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相抵触,不得有侵犯村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合法财产权利的内容。”浓溪镇某村某村民小组召开村民会议,讨论制定的《浓溪镇某村某组2017 年小平故居互通修公路占地本组分配条例》约定,“如有两个女儿就不能全招婿上门。第二女儿如户口在我组,生的子女不参加分配。”排除了原告杜某的参与土地补偿款分配权,侵犯了原告杜某的合法财产权利。

判决结果被告广安市广安区浓溪镇某村某村民小组向原告杜某支付征地补偿款1095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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