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供述,在侦查机关,刑讯逼供少了,但是变相刑讯逼供还是存在的,受贿罪嫌疑人被晚上提审,白天还提审,一天就给几个小时的吃饭休息时间,连续几天谁能受得了。被告人在法庭上不承认在侦查机关的供述,有时候还会涉及到辩护律师的风险。周克华女友案件,辩护律师没有去会见过,周克华女友不承认在侦查机关的供述。本人遇到的问题是,被告人在侦查机关是有罪供述,法院按照侦查机关的供述定罪,在庭审中有罪供述,法院按照庭审中的供述定罪,总之,利于定罪的供述就按照该供述进行定罪。口供为王的定罪思路,会出现很多冤假错案,比如云南警察杜培武,身为警察都只能做有罪供述,最后无罪。佘祥林案件,也是承认杀人,最后被害人出现,佘祥林为什么会承认杀人,天下人都知道。赵作海案件也是一样,定罪量刑。口供为王的定罪思路,会滋生刑讯逼供或者变相刑讯逼供,不利于保护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的合法权利。与无罪推定的原则相矛盾。广东警察的什么一封信,涉及到被侦查机关刑讯逼供,本人还看到一遍文章法官作为犯罪嫌疑人被侦查机关刑讯逼供。只要口供为王,提审律师在场权不存在,法院的判决证据要求不提高,刑讯逼供变相刑讯逼供就会存在。冤假错案也就会存在,最近杭州叔侄的冤案也重审改判。
所以本人希望,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在侦查机关的供述不作为定案的证据。最近看香港电视剧法网阻击,犯罪嫌疑人呢多嚣张,敢直接骂警察,警察提审,律师也在场,警察的不当行为会被举报。在庭审过程中,证人都要出庭接受控辩双方的提问,有的证人直接被问出问题,侦查人员也要出庭接受控辩双方的提问。如果这些是真实的,香港对于犯罪嫌疑人的保护还是很到位的。
法院按照被告人在侦查机关的有罪供述定罪而不按照法庭的无罪供述定罪,本人怎么也想不明白为什么。为了减少冤假错案,需要排除对口供的适用。
最后很想告诫犯嫌疑人和被告人,一定要看清楚,讯问笔录中的内容是不是你所说的内容,确认一致可以签字。律师不在场,犯嫌疑人和被告人可能根本不明白自己所有说是不是讯问笔录中的内容,有时候换种说法,意思可是大不一样,但是嫌疑人被告人可能不知道。一定要看清楚想清楚是不是你所说的意思,是签字,不是要求更改。现在侦查机关都是打印,还是需要好好看看打印的内容是不是你所说的。签字了,到法庭上说不是你所说的,就晚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