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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佃亮律师
于佃亮律师
上海-上海
主办律师

口供证据应排除

刑事辩护2013-06-24|人阅读
做过刑事案件,并且进行过思考的律师,都应该比较清楚。法院判决案件基本上是依据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供述,和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其他有效证据都很少。最近涉及的一个受贿罪,法院就是按照行贿人陈述,行贿人给了被告人多少钱和卡,被告人供述中也有相应的内容。最后法院就按照供述和陈述进行判决。刑讯逼供或者变相刑讯逼供在侦查阶段还是存在的,行贿人没有一个被追究刑事责任的,也许要追究这些人行贿人的行贿罪,估计就没有行贿的陈述了。一个涉及人身自由的案件,一个涉及国家工作人员前途的案件,国家培养一个优秀干部是非常不容易的,最后就是按照口供进行判决。被告人在法庭上不承认受贿,证人没有出庭的,法院最后就按照证据充分事实清楚,进行判决。记得北京大学陈瑞华教授说过,现在民事案件的各方能够很好的举证质证,有的要开好几次庭,庭审时间比较长,而现在的刑事案件,涉及人身自由生命的刑事案件,却庭审时间快,没有民事纠纷的庭审充分。证人在刑事案件中很少有出庭的,只要证人不愿意出庭,就不出庭,李庄案件中证人在看守所都不出庭。很明显现在的刑事案件公诉机关不希望证人出庭,法院也不希望证人出庭,要是希望证人出庭,完全可以到看守所强制出庭。证人不出庭,质证书面的陈述,质什么证,有什么好证的,即使不是证人真实意思表示,有证人签字,怎么否认。只能分析是不是证人的证言有矛盾。实际上有很多有矛盾的,能够说明证人证言有问题。但是最后法院还是照样根据证人证言,最近本律师处理的一起转换型抢劫犯中,根本不是证人证言,但是中院还是根据证人证言。

被告人供述,在侦查机关,刑讯逼供少了,但是变相刑讯逼供还是存在的,受贿罪嫌疑人被晚上提审,白天还提审,一天就给几个小时的吃饭休息时间,连续几天谁能受得了。被告人在法庭上不承认在侦查机关的供述,有时候还会涉及到辩护律师的风险。周克华女友案件,辩护律师没有去会见过,周克华女友不承认在侦查机关的供述。本人遇到的问题是,被告人在侦查机关是有罪供述,法院按照侦查机关的供述定罪,在庭审中有罪供述,法院按照庭审中的供述定罪,总之,利于定罪的供述就按照该供述进行定罪。口供为王的定罪思路,会出现很多冤假错案,比如云南警察杜培武,身为警察都只能做有罪供述,最后无罪。佘祥林案件,也是承认杀人,最后被害人出现,佘祥林为什么会承认杀人,天下人都知道。赵作海案件也是一样,定罪量刑。口供为王的定罪思路,会滋生刑讯逼供或者变相刑讯逼供,不利于保护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的合法权利。与无罪推定的原则相矛盾。广东警察的什么一封信,涉及到被侦查机关刑讯逼供,本人还看到一遍文章法官作为犯罪嫌疑人被侦查机关刑讯逼供。只要口供为王,提审律师在场权不存在,法院的判决证据要求不提高,刑讯逼供变相刑讯逼供就会存在。冤假错案也就会存在,最近杭州叔侄的冤案也重审改判。

所以本人希望,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在侦查机关的供述不作为定案的证据。最近看香港电视剧法网阻击,犯罪嫌疑人呢多嚣张,敢直接骂警察,警察提审,律师也在场,警察的不当行为会被举报。在庭审过程中,证人都要出庭接受控辩双方的提问,有的证人直接被问出问题,侦查人员也要出庭接受控辩双方的提问。如果这些是真实的,香港对于犯罪嫌疑人的保护还是很到位的。

法院按照被告人在侦查机关的有罪供述定罪而不按照法庭的无罪供述定罪,本人怎么也想不明白为什么。为了减少冤假错案,需要排除对口供的适用。

最后很想告诫犯嫌疑人和被告人,一定要看清楚,讯问笔录中的内容是不是你所说的内容,确认一致可以签字。律师不在场,犯嫌疑人和被告人可能根本不明白自己所有说是不是讯问笔录中的内容,有时候换种说法,意思可是大不一样,但是嫌疑人被告人可能不知道。一定要看清楚想清楚是不是你所说的意思,是签字,不是要求更改。现在侦查机关都是打印,还是需要好好看看打印的内容是不是你所说的。签字了,到法庭上说不是你所说的,就晚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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