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文集

朱强律师
朱强律师
江苏-南京
主办律师

房屋相邻权纠纷二例

合同纠纷2013-04-01|人阅读

房屋相邻权纠纷二例

案例一、对各自房屋进行改造、添加附属设施,不应当影响相邻方的通行、通风、采光。

溧水县梅某和夏某先后购买了该县某建筑公司的一栋四上四下的二层结构房屋。因该房屋原是办公楼,没有厨房、卫生间等设施。梅某购买的是西侧楼上二间,楼下二间,为便于上楼,在一楼处修了铁扶梯,并和一楼东侧蔡姓住户修建了界墙,形成了各自独立的院落。夏某购买的是东侧蔡某楼上的二间房屋,有建筑物原有的楼梯上楼。夏某为居住方便,将二楼联通梅家的阳台进行了隔断,也形成了独立的居住空间。梅某要求夏某拆除阳台上的隔离墙未果,向溧水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拆除阳台隔离墙。夏某也向法院起诉,要求梅某拆除一楼界墙。

此案经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理,终审判决驳回夏某、梅某的起诉,维持房屋现有状况。

法院认为,不动产相邻各方,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尊重历史和习惯的原则,正确处理通行、通风、采光等方面的相邻关系。不动产所有人或者使用人在对不动产进行改造并添加附属设施时,应当选择对相邻方损害最低的方式。梅某和夏某对房屋进行改造后,事实上已形成了该栋房屋东、西两侧三户相邻方各有相对独立的使用空间和通道的现状。虽然夏某、梅某在未经有关部门批准的情况下各自修造了卫生间及相关生活设施,但双方所搭建的设施并未影响对方的通行、通风和采光,故各方要求对方拆除阳台通道隔墙和一楼界墙的请求,不予支持。

案例二:相邻方院内树木妨害对方房屋墙体安全的,应排除树木妨碍。

淮安市青浦区原告肖某和被告彭某相邻而居,但邻里关系不睦,互不往来。近年,原告肖某发现与彭某相邻的东屋南墙墙体有坍塌现象,在修理该房屋上方树木枝桠时遭到彭某反对(该树木由彭某院中长出,枝桠覆盖到肖某屋顶),在争吵过程中,肖某获知东屋南墙坍塌的原因系彭某院内树木临墙而生挤压墙体所致,遂向法院起诉要求彭某移除树木,承担墙体恢复原状的费用。彭某辩称,树木是野生的,其没有义务移除树木并承担恢复墙体的费用。

此案经青浦区人民法院及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终审判决被告彭某在判决生效后30日内铲除构成妨碍的树木,铲树过程中如需拆除原告受损房屋部分墙体和屋顶的,原告予以配合,被告对因铲除该树造成的原告及自家受损房屋恢复原状。拆除树木及恢复房屋原状的费用,原被告各半分担。

法院认为,我国民法通则、物权法规定,不动产相邻各方,应当按照有利于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的精神,正确处理相邻关系。由此可见,相邻关系的维护是建立在相邻人之间相互负有防免对方权利受损而须积极作为和注意义务基础上的。作为相邻一方,其因相邻法律关系的存在而负有从有利于相邻关系健康运行的角度积极注意并保证生长在自己管理范围内树木不对邻居构成妨碍的义务;如因自己的过错使树木生长对相邻另一方权利构成妨碍的,不论是野生或者栽种树木,权利人均有权要求相邻一方排除妨碍。

本页面内容信息由律师本人发布并对信息的真实性及合法性负责,如您对信息真实性及合法性有质疑,请向法律快车投诉反馈。
律师文集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