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龚振中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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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南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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让法律服务插上网络的翅膀------同望律师事务所的网络化经营之路兼议西部律师业务的开拓与发展

其它2009-03-31|人阅读

让法律服务插上网络的翅膀 ------同望律师事务所的网络化经营之路兼议西部律师业务的开拓与发展 龚振中   同望律师事务所隶属广西壮族自治区司法厅直接领导和管理,成立于1996年,目前有执业律师56人、辅助工作人员17人(含柳州分所)。同望律师事务所是一家注重基础建设的律师事务所。目前,事务所有面积近1100m2的办公楼,拥有小汽车20辆,建立了局域网、专业网站和能与客户对接的网上办公系统,实现了办公条件现代化,已走在全区律师事务所的前列。2005年6月,同望律师事务所以位列广西第一的成绩被中华全国律师协会授予“全国优秀律师事务所”称号,并被广西壮族自治区司法厅授予“全区优秀律师事务所”称号。   同望律师事务所之所以取得这一些成绩,固然有全体同仁的努力等许多因素在内,但很重要的一点,同望律师事务所坚持规模化、专业化和网络化,而这三个特点是现代优秀律师事务所的基本特点,并且,网络化是其中尤为重要的一点,利用网络进行法律服务,开拓和发展业务,已是十分的普遍和成熟,在我国,这一特点,也在不断的发展和完善,和许多规模化、专业化的律师事务所一样,同望律师事务所自2003年开始,充分地认识到网络业务的重要性,投入了大量的人力、物力和精力,构造了区域网上办公系统和互联网协作平台,实现了律师与律师之间,律师与客户之间办公的无纸化和网络化;开通了法律网站、在线展示自身形象,提供网上法律服务。结合规模化、专业化的建设,同望律师事务所向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的方式,完全实现了网络化,同望律师事务所的网络化经营之路,已经驶上了时代发展的高速路。   网络化经营之路的内涵和特征是什么      网络化经营之路的内涵是什么?博客中国法律无忧集团网站长王继丰,把“网络化经营之路”定义为,“随着互联网技术和网络经济的高速发展,中国律师利用现代互联网通讯技术,构建自身软硬件网上业务平台,储备具有网络知识的律师人才,通过内部网站进行业务管理、业务交流和业务协作,通过外部网站展示自身形象并提供网上法律服务的经营之道。”   网络化经营之路的特征是什么?在传统法律服务当中,我们的律师一支笔一叠纸、一张嘴,二双脚紧紧跟在当事人身后转,忙于奔波,疲于奔命。而传统法律服务与相比,“网络化经营之路”具有如下两种表现形式和实现途径:第一种是服务方式的“网络化”。法律服务方式上的创新,律师通过互联网站或其他网络通讯技术或手段,在线为客户提供迅速、便捷的法律服务;例如本所建立了内部的区域网上办公系统,通过前台,把本所的电脑全部形成一个网络,进行了网上办公,本所还建立了互联网协作平台:tw.nh3000.com.律师之间,律师与当事人之间,无论在天涯海角,只要有网络存在的地方,都可以进行联动办公,律师可以向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第二种服务内容的“网络化”。是法律服务内容上的分离,一部分具有网络知识的律师,利用自身特长为客户提供与互联网络、电子、电信、电子商务相关的具有特定内容的法律服务。比如本所的龚律师就担任了柳州电子商务协会的法律顾问。   再有,“网络化经营之路”与“规模化经营之路”、“专业化经营之路”明显不同,具有如下显著特征。      一、中介媒体特定化。中国律师“规模化经营之路”和“专业化经营之路”,不需要借助特定媒介即可实现,而“网络化经营之路“必须借助于互联网络和现代通讯技术才能实现。例如,本所律师事务所通过内部局域网tw.nh3000.com.实现对本所律师业务管理和律师协作,律师通过国际互联网:www.tongwanglawfirm.com在线为客户提供法律服务等等。      二、受众对象年轻化。计算机和互联网是新时代产物,老年律师对它们很陌生,不具有使用它们的技能技巧,也没有使用的习惯,而青年律师容易接受新事物,掌握新技能,对互联网的使用和依赖,已是青年律师和广大当事人的实际情况,他们往往是“网络化经营之路”的真正实践者和受益者。      三、办公便捷化。从时间上看,只要有需要,就可以马上上网查资料,与对方连线,进行实时、互动地交谈,包括文件的同步传送、召开视频会议等。从空间来看,不需要出差,也可以通过网络进行远程办公,将事情办好。也就是说,网络法律服务不仅具有传统法律服务方式的特点,还融合了网络无地界、快速、便利的优点,同时也为当事人提供了一种相对低廉的纠纷解决渠道。      四、法律服务立体化。“规模化经营之路”突出的是“规模”,即横向扩张,包括人数多、场地大等等;“专业化经营之路”突出的是“专业”,即纵向延伸,包括律师的少而精,专业知识精通等等;“网络化经营之路”突出的是“网络”,即立体扩张,包括法律服务方式上的网状扩张和内容上的专业延伸等等。“网络化经营之路”不仅需要律师具备扎实的法律知识,而且需要他们能够熟练使用计算机和互联网,具备电子、电信、IT、网络软件硬件方面的基本知识和技能技巧。   五、律师协作多元化。网络化经营之路,更适合不同单位、不同地区、不同专业律师之间开展合作,进行信息共享、团队作业。   六、低成本运作化。按照目前的价格,制作一个中等的内部办公系统和互联网协作平台,其价格不会超过10000元,制作一个中等的律师专业网站,其价格不会超过8000元,建成之后,其每年的维护费用不会超过2000元,其费用与我们进行传统的宣传费用,如与电视台、报纸合作栏目的费用,是非常合算和低成本的,这与西部律师目前经费紧缺,业务急需开拓与发展的形势是非常适应的。      律师能用网络做些什么   已经大步踏上网络化经营之路的同望律师事务所,十分重视网络信息平台和自动化办公管理体系建设,并投入一定人力、物力和精力加以完善。下面是我们的一些基本做法。      一、健全自动化办公管理体系。本所律师事务所的内部tw.nh3000.com.集合案件管理、案件收费、人事管理、法规查询、文书文件库等软件系统,实现律师管理的现代化,适应了网络法律服务办公方便、快捷高效的内在要求。   二、加强事务所的内部交流和资源共享。例如本所建立了内部的区域网上办公系统和互联网协作平台tw.nh3000.com.通过本所公告,任务布置、内部邮件和内部U盘,加强律师与律师之间的业务协作,进行资源共享。   三、创建内外部法律服务网站。除了本所的专业网站:同望律师事务所网站以外,本所的律师开设了大量的网站,如本所如龚振中律师的龚律师热线、龚振中律师网;邝永发律师的广西律师服务网、广西企业法律顾问律师网;林籽光的博士律师网;韦仲想律师的广西婚姻家庭律师网。通过上述网站,利用网络,加强律师与客户之间的业务联系,律师与律师之间的业务协作,发挥外部网站的宣传窗口作用,树立律师良好的社会现象。      四、有意识地招聘、储备一批具有计算机、互联网、电子、电信、电子商务应用技术并精通相关法律规定的律师,以便为开展网上法律服务和网络法律服务提供条件。      五、通过网络加强与全国各地律师的联系,并建立固定的网上法律业务协作团队。比如,本所龚振中律师与加盟法律168网站,成为中国律师网、中国法院网的协办单位。      六、借助“网络化经营之路”,开创新的法律服务方式和新的法律服务内容,通过网络与其他媒体进行联动,建立宣传窗口,树立品牌,并在各地设立网络分支机构或招募合作伙伴加盟,发展中国律师的“连锁”和“特许加盟”事业。   比如,本所就担任广西电视台的<<资讯频道>>栏目,南宁电视台的<<关注>>栏目,广西、南宁最具人气的论坛,新桂论坛和时空论坛、新华社广西视窗、法制网广西频道,广西平安网,中国法院网等网站的点评律师,或与其进行协办栏目。      网络化经营之路带来什么   一、获得最新知识。现在是知识爆炸的时代,新事物不断涌现,刷新率很快,通过网络可以有效弥补书本自学、师徒帮带、社会培训等其他方式获得法律知识速度较慢的不足,进而随时随地获得最新知识。      二、作为办案帮手。网络是很好的办案帮手,通过网络搜索引擎技术,我们可以快速、准确地找到需要的法律法规,案例、学术研究和相关新闻,以便办案时作为参考。      三、对外宣传的窗口。法律网站是律师对外宣传的窗口,一个好的网站,必然会提升律师良好的社会形象。给客户留下第一印象好了,以后的法律服务也就更容易被接受。      四、节约成本,提高效率。发挥网络自身特点和功能,可以大量的节约律师事务所及律师的办公成本,有效提高律师工作效率,加强律师与客户之间的业务联系,以及律师与律师之间的业务协作。      五、创新服务。网络化经营之路必然带来法律服务方式和内容上创新。网络化法律服务方式,可以给客户提供更及时、更快捷、更方便的法律服务,网络类法律服务内容,可以拓展律师事业的新领域,促进律师事业的新发展。   六、产生效益。通过网络化的发展,让受众和客户以几何级的数量进行倍增,最终是拓展了业务,增加了案源,产生了直接的经济收益,比如,本所有的新律师,主要利用网络和国优所的资源,执业第一年,就做到二十多万元的业务量,比如,日本草野观的涉嫌诈骗罪一案,当事人通过互联网,直接找到本所龚振中律师辩护,宁明县土地案件通过网站找到本所郑秋儿律师代理,某某房地产公司通过网站找到本所吴静律师担任公司法律顾问等等。   目前,中国律师的网络化经营之路还处于起步阶段,实践中的案例多表现为在线法律咨询和少数律师的网络类诉讼业务,其数量有限,质量欠佳,操作模式不一。然而,随着计算机网络信息技术和电子商务的不断发展和相关法律制度的不断健全,我坚信,中国律师的网络化经营之路必将在包括西部地区在内的全国范围内得到普遍应用和深入发展,也必将作为一个现代的手段和特征,拓展西部律师的业务,推动西部律师事业的发展。   (作者:龚振中,广西同望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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