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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玉倩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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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合同纠纷

合同纠纷2011-12-25|人阅读
经济合同纠纷作者:赵玉倩 来源:自写. 日期:2011年12月19日  ----------律师函解决经济合同纠纷 近年来,经济合同纠纷越来越多,很多的当事人找到我们,希望得到尽快的解决,但是,在很多的个案中,对方当事人和他们曾经有过很好的关系,或者,纠纷的起因很简单,解决也很容易,损失却很巨大。如果,直接起诉,拖得时间越久,损失越大。因此,我们根据实际的情况,和当事人商议,采用给对方发律师函,分析对方的Υ法行为以及法律后果,往往能够化解一些ì盾,使得一些普通的经济纠纷得到解决,真正达到不战而屈人之兵。 在催要、敦促结算工程款方面,律师函的使用以及取得的效果,很多人都已经知道。但是,在我们执业的经验看来,在涉及经济合同纠纷的方方面面中,均可以使用律师函,促使对方当事人意识到自己的行为将要产生的法律后果,从而,在很短的时间内,解决纠纷。以下是一例为解决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发出的律师函,在实际的案子中取得了很好的效果。云南方中事务所律师函    致:云南省昭通市XXX局 XXX云南方中律 师 事 务 所系根据中 国 法律登 记 注 册 的中 国 律 师 事 务 所,本律 师 函署名律 师 具有完全的合法 执业资 格。本律 师 依法取得昭通市沈某(以下 称 委托人)的授 权 ,就 您与 沈某房屋租 赁 合同 纠纷 一事,特致函如下:根据委托人提供的 资 料 证实 : 您 于2010年8月31日与 沈某签订房屋租赁合同, 并约定了Υ约责 任(具体 见 合同 Υ约条 款), 合同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不容置疑。因此,在此基 础 上, 你们双方的权利义务是受合同制 约 ,同时也是受法律保护 的。有 Υ 背合同的行 为 ,就必然承担Υ约的不利后果。 在合同中,您和委托人已经约定综合¥以及¥旁边的四间住房由对方租赁使用, 您必须保证对方租赁使用该房屋的正常使用权,但您 从 2011年11月5日停止对方供电,导致对方无法使用该租赁房屋,损失非常巨大。 根据我国法律的相关规定及《房屋租赁合同》的约定,您必须保证对方租赁该房屋的正常使用权,您的行为已经构成Υ约,严重Σ害了委托人的合法权益。据此,委托人授权本律师郑重函告您:限您自收到本律师函之日起十日内,对该合同约定之房屋恢复供电,保证对方的正常使用,否则,本律师将依授权采取进一步法律行动。届时,阁下将要承担因此而付出的严重法律后果及个人信誉损失。望慎重考虑,尽快履行合同义务,以免诉累。特此函告,并静候佳音。本律师函以特快专递交方式送达。云南方中律师事务所地址:昆明市北京·花苑4幢602室 赵玉倩律师电话:13108535511 云南方中律师事务所 律师函制作人:赵玉倩二零一一年十二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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