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文集

孙葆华律师
孙葆华律师
山东-淄博
主办律师

职业病维权

其他2009-04-13|人阅读
山东大学法律本科毕业 2001年从事律师执业 擅长单位法律顾问、刑事辩护、劳动争议、交通事故、民商事代理。 主持人:我们从市职业病防治院了解到,目前我市有涉及职业病危害的企业1300余家,接触职业病危害行业的作业人员4万多人,查出患各类职业病的5000余人。在各类职业病患者中,煤炭、采矿和水泥等行业最为严重,今天我们就请山东博港律师事务所的翟律师和孙律师来谈一下关于职业病维权的问题。 在谈到职业病维权之前呢,我们首先来了解一个案例。职工高某于1980年至1993年在某村办甲煤井从事井下采掘工工作。自1993年至2003年又到该村办乙煤井从事井下采掘工工作,主要接触煤尘等有害物质。2003年1月份,因胸闷、气短、呼吸困难渐进性加重,而到淄博市职业病防治院住院治疗90天,经医院诊断为I期煤工尘肺。查出职业病后,该职工被单位辞退回家。两个单位均没有为职工加入任何工伤医疗保险。职工高某要求乙煤井赔偿,乙煤井将其推给甲煤井,说是在甲煤井工作时就患了职业病,职工高某又到甲煤井要求赔偿,甲煤井又推给乙煤井,说是在乙煤井工作时患得的职业病。如此相互推诿,高某无奈于2007年5月份,找到我们为其代理诉讼。经过调查取证,援引法律法规的规定,在我们的艰苦努力下,一审判决:乙煤井赔偿高某各项损失14万余元,村委对上述款项承担补充责任。村委不服向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市中级人民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使该案最终落下了帷幕。通过这案子我们感触颇深,一个是感受到职业病人生活上的困难,精神上的痛苦;一个感受到职业病维权的艰难。 通过这个案子,我们首先了解一下什么是职业病,职业病有那些种类? 《职业病防治法》第2条规定,职业病是指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的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等因素而引起的疾病。职业病的分类和目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规定、调整并公布。 根据卫生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于今年4月最新颁布的《职业病目录》的规定,法定的职业病现有10大类,115种。包括:尘肺、职业性放射性疾病、职业中毒、物理因素所致职业病、生物因素所致职业病、职业性皮肤病、职业性眼病、职业性耳鼻喉口腔疾病、职业性肿瘤和其他职业病。职业病是由于职业活动而产生的疾病,但并不是所有在工作中得的病都是职业病。职业病必须是列在《职业病目录》中,有明确的职业相关关系,按照职业病诊断标准,由法定职业病诊断机构明确诊断的疾病。因此,在工作中得的病不一定是职业病,得了《职业病目录》中的疾病也不一定是职业病。 什么是职业病危害? 职业病危害,是指对从事职业活动的劳动者可能导致职业病的各种危害。职业病危害因素包括:职业活动中存在的各种有害的化学、物理、生物因素以及在作业过程中产生的其他有害职业因素。职业病危害分布很广,其中以煤炭、冶金、建材、机械、化工等行业职业病危害最为突出。 职业病诊断的程序是什么? 职业病由于有明确的病因,所以在诊断上有以下特征,根据《职业病防治法》第39条,40条规定,: (1)职业病诊断机构是有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并获准开展职业病诊断项目的医疗卫生机构。我市唯一的职业病诊断机构就是位于张店山泉路的淄博市职业病防治院,其他医疗机构的诊断均不具有法律效力。(2)职业病诊断应具备以下资料:①病人职业史;②职业危害接触史和现场危害调查;③临床表现及辅助检查结果。 主持人:劳动者都享有哪些卫生保护的权利呢? 根据《职业病防治法》第36条规定:劳动者享有多项卫生保护的权利:有获得职业卫生教育、培训;获得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疗、康复等职业病防治服务;了解工作场所产生或者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危害后果和应当采取的职业病防护措施;要求用人单位提供符合防治职业病要求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改善工作条件;对违反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以及危及生命健康的行为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进行没有职业病防护措施的作业;参与用人单位职业卫生工作的民主管理,对职业病防治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在从事有职业病危害行业的劳动者中,许多人都没有进行过健康体检、作业场所检测等卫生服务。劳动者在务工时应警惕作业场所环境条件,劳动者面对职业病威胁时应懂得依法维权。首先,在从事有职业病危害的工作前,要主动要求接受职业病危害培训,在工作中认真防护;其次,进行定期体检,可以及时发现职业病尽快治疗,避免酿成大病。最后,结束工作时也要进行体检,确定工作期间是否染上了职业病,以依法得到职业病危害赔偿。 主持人:造成职业病的原因主要有哪些呢? 究其原因,一是这些企业为了追求经济利益的最大化,没有采取职业病防护措施,未严格执行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二是企业在经营过程中经常采用“干一段时间就换人”的手段,规避法律责任,导致许多职工患病后不能做到早发现、早诊断、早治疗;三是劳动者本身缺乏职业病危害防护知识,抱着侥幸心理从事缺乏防护的有害作业。我们可以看到在从事有职业病危害行业的劳动者中,许多人都没有进行过健康体检、作业场所检测等卫生服务。因而,劳动者在务工时应警惕作业场所环境条件,如果患上职业病要懂得依法进行维权,而不要自认倒霉。 主持人:那么通过该案职业病维权都面临那些难题呢? 接过这个案子,我们发现主要面临三大难题。一是煤井没有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第4款规定:患职业病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但高某在申请劳动仲裁时,因没有劳动合同,而很难证明与用工单位之间存在劳动关系;二是职业病有一定的潜伏期,而农民工流动性大,经常更换用人单位,该职工就换了两家用人单位,要证明在哪家用人单位患病几无可能。三是职工不知何时维权,向哪里维权,如何维权,往往错过了维权的最佳时机。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17条规定:职工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的,所在单位应当在30日内、职工或其直系亲属1年内向统筹地区劳动保障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区属以下企业(即乡镇企业、村办企业、个体工商户包括区属企业)要到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申请认定,市属企业要到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申请认定。而该职工于2003年查出患有职业病2007年才找律师维权,时隔4年,已经超过了1年的工伤认定申请期,工伤认定程序这条路已经走不通,我们就另辟蹊径按雇员受害赔偿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今天,我们就专门针对职业病维权的几大难题,一一为职工进行破解支招,让遭受职业病危害的职工能够及时运用法律武器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如果,职工一旦患有职业病我们应当如何维权? 劳动者如果怀疑所得的疾病为职业病,应当及时到市职业病进行职业病诊断。申请职业病诊断时应当提供职业史、既往史、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复印件、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工作场所历年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资料,以及诊断机构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用人单位应当按照诊断机构的要求,如实提供必要的资料。对诊断结论有异议的,可以在30日内到市卫生行政部门申请职业病诊断鉴定,鉴定后仍有异议的,可以在15日内到省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再鉴定。诊断为职业病的,应到市劳动保障部门申请劳动能力鉴定,并与所在单位联系,依法享有职业病治疗、康复以及赔偿等待遇。用人单位不履行赔偿义务的,劳动者可到当地劳动仲裁委员会提起劳动仲裁,对劳动仲裁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一、如何搜集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据呢? 1、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七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工名册备查。第十条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因而,当职工到用人单位工作时,应当要求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的劳动合同,当用人单位不愿订立合同时,劳动者可以到当地的劳动行政部门报告,通过国家机关督促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是证明存在劳动关系的最有利证据。 2、基于我国当前实际情况,很多劳动者都处于弱势群体,很难要求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这就需要职工平时注意搜集相关证据。所搜集的证据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职业病防治院的职业史调查表(在职业病人的住院病历当中都有)、工作服、工作证、考勤表、工资单、工资卡、押金单、用人单位平时出具的一些有关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明、相关的证人证言等都可以作为证据使用。我们接手的这个案子就是通过职业史调查表来证实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的。 第二、由于,职业病存在一定的潜伏期,农民工又经常更换工作单位,这种情况应当如何处理呢? 根据《职业病防治法》检举第32条规定: 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组织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并将检查结果如实告知劳动者。职业健康检查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如果用人单位不为职工办理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职工可以主动到市职业病防治院检查。一旦查出职业病就可找用人单位赔偿。另外,根据《职业病防治法》第53条规定:劳动者被诊断患有职业病,但用人单位没有依法参加工伤社会保险的,其医疗和生活保障由最后的用人单位承担;最后的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该职业病是先前用人单位的职业病危害造成的,由先前的用人单位承担。高某这个案子,最后用人单位乙煤井没有为高某进行岗前检查,不能证明是在原用人单位甲煤井患的职业病,就应当承担高某的工伤赔偿责任。 如果,职工超过了一年的工伤认定期怎么办? 职工被诊断患有职业病的应在1年内申请工伤认定,如果有些职工不知道何时维权,向哪里维权,如何维权,导致超过了维权的最佳时机。职工仍然可以通过以下几种途径维权:(1)以雇员受害赔偿向法院起诉,赔偿项目为: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伤残赔偿金等;(2)仍然按工伤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赔偿项目为:停工留薪期待遇、伤残补助金、伤残津贴、一次性医疗补助金、一次性就业补助金等。高某的案子我们就是通过第一种方式起诉的。 主持人:俗话说“防患于未然”,治疗不如预防,能不能谈一下关于职业病的预防问题?   据了解,目前大部分职业病是不能够彻底治愈的。职业病的发生不仅给劳动者个人带来了身体上和精神上的伤害,也给劳动者家庭造成了较重的经济负担;企业也为此付出了惨重的经济代价。职业病虽难治愈,但却可以通过良好的预防措施控制其发生。预防职业病要注意以下三点:一是要合理使用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保证工作场所的职业病危害因素达到国家卫生标准;二是劳动者要严格按照操作规程进行生产,正确使用个人防护用品,减少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威胁;三是按照要求进行职业健康查体,及时发现职业禁忌征和职业病患者,做到早发现、早诊断、早调离、早治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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