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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成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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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宿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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醉驾的刑责界定

其他2011-09-20|人阅读

醉酒驾驶的刑责界定

­ ——以三阶层的犯罪论体系为视角

安徽黄淮律师事务所 王成艳

[内容摘要]随着201151日《刑法修正案(八)》的生效实施,全国各地因醉酒驾驶而以危险驾驶罪定罪的案件纠纷出现,“醉驾是否一律入罪的争议”,关系到统一司法适用问题,本文以三阶层的犯罪论体系为视角,可以更好地厘清这一问题。

[关键词]醉酒驾驶 三阶层犯罪论体系 司法解释建议

一、“醉驾是否一律入罪”问题的提出

2011225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修正,并于201151日生效实施。其中第22条: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因为按照《刑法修正案(八)》第22条条文理解,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才构成危险驾驶罪;而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即构成危险驾驶罪,没有明确规定情节严重或情节恶劣的前提条件。

一时间,“醉驾一律入罪”的观念深入人心,顺应民意,老百姓拍手叫好,体现了刑法震慑力。随着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张军在全国法院刑事审判工作座谈会上讲话:要求全国各地法院,在51日以后,要正确把握危险驾驶罪的构成条件,对于追究危险驾驶罪刑事责任应当慎重稳妥,不应仅从文意理解《刑法修正案(八)》的规定,认为只要达到醉酒标准驾驶机动车的,就一律构成刑事犯罪,要与修正后的道路交通安全法相衔接,一石激起千层浪。

张军讲话,把“醉驾是否一律入罪”讨论推向高潮。

主张“醉驾一律入罪”者,是根据全国人大成委员会2011422日关于修改道路交通安全法的决定,第九十一条第二项和第四项分别规定: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醉酒驾驶营运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十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后,不得驾驶营运机动车。因为道路交通安全法中的没有类似刑法总则第十三条第二款得但书规定,因此道路交通安全法的上述规定已经把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关于醉驾的立法解释为醉驾一律入罪。

主张“醉驾不能一律入罪”者,是根据《刑法》第十三条“但书”规定: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刑法》分则条文应受《刑法》总则条文的制约,即醉酒驾驶行为认定为危险驾驶罪时,必须把“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情况排除在犯罪之外。虽然刑法修正案(八)中没有规定情节恶劣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才构成危险驾驶罪。只是表明,情节一般的,醉酒驾驶的才构成危险驾驶罪。这与“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醉驾行为排除在危险驾驶罪并不矛盾。这条但书适应于刑法分则的每一项罪名。

二、关于三阶层犯罪论体系

著名法学家陈兴良教授积极主张在我国直接采用大陆体系的三阶层的犯罪论体系。三阶层的犯罪论体系主要是指构成要件该当性,违法性和有责性。这三个要件第一大特点为具有严密的逻辑性,是层层递进的关系,即先进行构成要件该当性的判断;具备构成要件该当性基础之上,再作违法性判断;具备违法性之后,再作有责性判断。若前一个要件不具备的,就不需要进行下一个要件判断,就直接排除犯罪。这三个要件的第二大特点在于遵循定罪的三个基本原则,即客观判断先于主观判断;形式判断先于实质判断;类型判断先于个别判断,具有科学性。有利于罪刑法定原则,有利于避免主观定罪,有利于保护人权。

构成要件该当性,是指判断一行为是否与构成要件相符合,构成要件是指刑法分则所具体描述的各种犯罪类型要件。

构成要件的该当性主要有以下五个要素:危害行为、危害结果或危险状态、刑法上的因果关系、犯罪主体与犯罪客体。危害行为具有有体性、有急性与有害性三大特征,包括作为与不作为。

违法性,在行为具备构成要件该当性后,定罪活动就进入了违法性阶层。违法性,是指行为在法律上不能被容许的性质。违法性的判断,一般不直接判断什么是违法,而是消极地判断是否存在违法阻却事由,从而认定违法性是否存在。刑法分则中“情节恶劣”、“情节严重”,刑法总则中“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的规定,都是对实质的违法性的程度的规定,只有行为的实质的违法性超出了“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程度时,才能构成犯罪。违法阻却事由有三大项:正当防卫;紧急避险;超法规的违法阻却事由。

有责性,由罪刑法定原则可推导出构成要件该当性的要件,由法益保护原则违法性的要件得以解释,无责任则无刑罚责任原则导出有责性要件,责任阻却事由:责任无能力;期待不可能;欠缺违法性认识的可能性。

故意成立,要求行为人对符合构成要件的客观事实必须有所认识,并在此基础上有意欲(希望或放任),是一种事实性认识。而违法性认识是指行为人知道其行为违反法秩序,也知道法律对其行为方式的评价。

行为人对法律的无知或错误是不可避免的(是否具有违法性认识的可能性),若行为人缺乏违法认识的可能性,进而缺乏对于行为人的非难可能性,可以阻却责任。

行为人具有责任能力,也具有故意或过失以及违法性认识的可能性,但因特殊情况难以期待行为人做出适法行为,不能对行为人予以责后非难。责任阻却事由有三项:责任无能力;欠缺违法性认识的可能性;期待不可能。在有责性判断的是行为人的主观犯罪成立条件,包括行为人的故意、过失和责任能力。三阶层把行为人责任年龄和责任能力当做责任阻却事由,而非犯罪构成要件。

三、以三阶层犯罪论体系来破解“醉驾一律入罪”的难题。

先来看看北京发生的三起醉驾入罪的真实案例:

201151凌晨,25岁的内蒙古司机李俊杰醉酒驾车行至东城区朝阳门桥时被民警查获。李俊杰血液酒精含量为159.65mg/100ml517日,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对李俊杰作出一审判决,以危险驾驶罪判处李俊杰拘役2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

201152010分许,郭术东驾车经过北京房山区碧桂园小区路口处,致三车相撞。经鉴定,郭术东血液中酒精浓度为153.2mg/100ml59日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以危险驾驶罪判处郭术东拘役4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

20115922时许,音乐人高晓松驾驶越野车发生交通事故,致四车追尾,三人受伤。高晓松血液内酒精含量为243.04mg/100ml517日,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对高晓松作出一审判决,以危险驾驶罪判处高晓松拘役6个月,并处罚金4000元。对于上述案例,采用三阶层犯罪论体系来分析。第一步先作出构成要件该当性判断,从危害行为、危险状态、刑法上因果关系、犯罪主体与犯罪客体上均符合危险驾驶罪的构成要件的该当性;然后作出第二步违法性判断,不是正当防卫,不是紧急避险,也不具有超法规违法阻却事由,均不具有违法阻却事由;最后作出第三步有责性判断,行为人具有责任能力,也具有故意、违法认识的可能性以及期待可能性,均具有有责任。因而上述醉驾行为均构成危险驾驶罪。

醉驾是否一律入罪关键在于三点判断:一是对构成要件该当性中危险状态判断;二是对违法性中对法益的威胁(违法程度)的判断;三是对有责性中违法认识可能性的判断。

先对构成要件该当性中危险状态判断,以醉酒驾驶机动车为客观行为之一的危险驾驶罪侵犯的同类客体为公共安全即不特定人或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或重大财产利益。危险状态的判断必须结合醉驾的时空环境,醉酒人血液中酒精含量,醉酒人的自身体质以又醉酒人的控制行为能力来综合判断,例如,深夜二三点,醉酒人在人车稀少道路上短距离慢速行驶,血液酒精含量为85毫克,自身体质抗酒性较强,对车辆控制能力也较强。此种情况以不具有构成要件的该当性,直接排除犯罪。这也符合刑法总则第13条但书的规定。

具有于构成要件的该当性后,再看对违法性对法益威胁(违法性程度)的判断,醉酒驾驶行为分为“情节显著轻微”,即不具有违法性,予以排除犯罪;“情节一般的”“情节严重的”“情节恶劣的”按照具有危险驾驶罪的违法性予以判断;“情节达到与放火、爆炸等相当的”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违法性予以判断,如因醉酒而基本丧失驾驶能力后在车辆行人较多的路段长时间高速行驶的,如因醉酒而基本丧失能力后在大雾、暴雨进高速行驶的。

具有构成要件该当性、违法性判断后,才进行有责性判断。再来看看有责性中违法认识可能性的判断。在特殊情况下,醉酒驾驶的,警察追飞车抢夺着的,公民见义勇为抓罪犯的,公民急救病危病人等,可以以欠缺违法性认识的可能性,成立责任阻却事由,排除犯罪行为。

四、对醉酒驾驶司法解释的建议

关于共犯的规定:

(一)明知他人驾驶机动车的,强行劝酒后,对驾驶机动车不阻拦的以危险驾驶罪共犯论处。

(二)单位领导或上级明知他人已醉酒,强行命令他人驾驶机动车的,领导或上级以危险驾驶罪处罚,驾驶人按危险驾驶罪的胁从犯论处。

关于定罪量刑的规定:

(一)在荒郊野外,行人车辆较少醉酒后短距离慢速度驾驶机动车的,血液中酒精含量在80mg/100ml 100mg/100ml之间的,可以认定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构成危险驾驶罪。

(二)没有造成危害后果,血液酒精含在100mg/100ml200 mg/100ml之间的,属于情节一般的醉驾行为,以危险驾驶罪处1个月以上3个月以下拘役,并处3000元以下罚金。

(三)造成较大的财产损失,或人员受到轻伤害的醉驾行为,血液酒精含量为200 mg/100ml以上的,属于情节严重,以危险驾驶罪处3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的拘役,并处5000元以下罚金。

(四)醉酒驾驶造成达到交通肇事罪的危害结果的,以交通肇事罪论处。

(五)醉酒驾驶达到“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危险程度的,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论处。

参考书目:陈兴良:《刑法总论精释》 人民法院出版社2010年版。

参考文件:

1张明楷:危险驾驶罪及其与相关犯罪的关系 《人民法院报》 2011年5月11理论周刊6

2赵秉志、张伟珂: 醉驾入罪的法律分析 《检察日报》 2011年5月17实务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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