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汪利律师
汪利律师
宁夏-银川
主办律师

青少年普法宣传

刑事辩护2010-11-19|人阅读

青少年普法

目 录

第一部分 浅析青少年普法现状

1. 青少年犯罪的基因(第3页)

2. 提高自己的法律素养(第9页)

第二部分 青少年普法常识(第11—18页)

1. 怎样行使未成年人的继承权?

2.被宣告缓刑的未成年人能参加高考吗 ?

3.未成年人可以作证人吗?

4.学生体育课上受伤 校方承担赔偿责任

5.未成年人也有隐私权

6.未成年人偷、抢与父母有责任吗?

7.未成年人不能参加旁听吗?

第三部分 青少年普法案例集锦(第19页)

第一部分

青少年普法现状 20世纪以来,青少年犯罪是各国共同面临的一个突出的社会问题。据有关部门统计,我国青少年犯罪占全国刑事立案比例一直较高,约为65%,处于居高不下的局面。特别值得注意的是,近年来,14-18岁的少年发案率上升较快,成为违法犯罪的高发年龄阶段,并以侵犯财产型犯罪与性犯罪居多,团伙作案数量剧增。人之初,性本善,这些少年,曾经天真无邪,如同一张白纸,他们的人生座标为什么变得如此扭曲?人生最初暗淡的一笔来自哪里呢?

第一个大问题:青少年犯罪的基因,既有主观因素又有客观因素,更是主、客观因素相互作用所致。

(一)青少年身心发展的不平衡 青少年时期,是人生中至为关键的一个时期,是人从幼稚儿童期向青年期的过渡阶段。处于这一特殊时期的人,无论从生理上还是心理上,都经历着一场巨变,从青少年的心理变化来看,主要表现为: 求知欲增强,交往需要增加,有虚荣心,喜欢刺激,富于幻想,易接受暗示,模仿力强,有好胜心,易于冲动,爱感情用事,有较强的独立意向,希望根据自己的想法、兴趣去行事,认识问题直观、片面,缺乏成年人具备的分析判断、辨别能力 。 这种身心发展的不平衡,使青少年抵抗外部世界的干扰能力显得相当脆弱,一旦遇到外界不良因素的刺激,很容易作出越轨的举动,实施违法犯罪。

(二)青少年不良的个性倾向性 人的个性倾向性是个性中最主动,最积极的因素,它决定着人对现实的态度,决定着人的认识和活动的趋向与选择。个性倾向包括人的需要和动机、兴趣、信仰、观念体系等,不良个性倾向性是大多数青少年实施犯罪行为的主观心理因素。青少年的不良个性倾向在需要方面主要表现为:具有强烈的物质欲,权力欲,报复欲;在观念体系上,概括地说,主要表现为五观不端正,以自我为中心,只想索取,不愿奉献的极端利己的价值观;过分追求金钱,享乐,名利,实惠,讲究吃喝的人生观;善恶、美丑、荣辱、爱憎、是非、苦乐,得失完全颠倒的道德观;哥们义气高于一切的封建行帮式的友谊观;放荡不羁,崇尚低级感官刺激的性爱观等。正是在这些强烈,畸形的欲望驱使和错误观念的支配下,一些青少年走上了犯罪的道路。

(三)家庭不良因素的影响 家庭是青少年个体生活、成长的第一空间,是青少年最早接触的小社会。也可以说是一个大染缸。这就要求有些同学,是莲花出淤泥而不染,家庭在青少年心目中的位置,应是最为重要的。父母代表社会对子女的教化也是最为深刻的,一些家教箴言、格言及家训会影响子女的一生,甚至有的还世代相传。调查与研究表明,青少年的身心在家庭这一环境中能否健康发展,与家长对家庭的责任感,态度,对子女的教育引导,与其自身性格和言行举止有着密切的联系,若父母对家庭具有强烈的社会责任感,对子女的态度适当,教育、引导得法,自身性格,言行举止良好,家庭的内聚力,亲和力增强,正面影响加大,子女实施不道德行为,违法犯罪的可能性就很小。反之,子女受到的负面影响大,实施违法犯罪行为的可能性就大,甚至直接导致犯罪。 其中影响青少年犯罪的不良因素主要有亲情过剩,疏于管教,家庭暴力,单亲家庭,不轨家庭五种。亲情过剩。目前,在我国城镇,18岁以下的青少年大多数是独生子女,这些在四二一家庭结构中长大的独生子女,从小就受到祖辈、父辈的百般宠爱,被过度的亲情所包围,在家中俨然是一个小皇帝、小公主,处于一种特殊的地位,他们中一些人因而养成了不良性格,形成了不良的意识和行为习惯,凡事总是先考虑自己,从个人角度出发,不达目的不罢休。因此为了达到个人目的,满足自身的需要,他们可以不择手段,不受任何约束,甚至以身试法,以致违法犯罪。 疏于管教。一些家长对子女的管教缺乏应有的社会责任感,自觉与不自觉地放弃了对子女的管教义务 。对子女身上的错误和缺点,或是不闻不问,放任自流;或是晴蜓点水,关心帮助不够;或是一打一骂了事。更有甚者,为了发家致富, 有的家长竟迫使子女弃学经商,不惜以子女成为新文盲或半文盲为代价。生活在疏于管教家庭中的子女,因得不到父母及时而悉心的管教,生成不良品性,终由小错而大错,直至违法犯罪。 家庭暴力。对生活在暴力家庭之中的青少年来说,因耳濡目染或亲身体验过暴力侵害,心理受损明显,心中阴影严重,致使子女养成仇恨,冷酷,撒谎,逆反等不良性格。家庭暴力往往还导致一些常遭暴力侵害的青少年离家出走,到社会上去寻找温暖与爱心,因而难免被坏人引诱利用;或者导致一些青少年直接向社会施暴,向弱者施暴。单亲家庭,近几年来,家庭离婚解体现象越来越严重,单亲家庭日益增多,这对青少年健康成长极为不利。由于种种原因,一些单亲家庭的父母缺少了原来对子女的关心,体贴,爱护,管理和教育,有的家长甚至从一个极端走到另一个极端,粗暴的打骂子女,虐待子女。这一切都给子女的身心造成了伤害,一些子女因此变得孤僻、抑郁、自卑、冷漠、任性,仇恨父母,对学习、生活和家庭失去了信心。 这种心理很容易被别有用心的人所利用,导致违法犯罪。 不轨家庭。不轨家庭是指家庭成员中有不道德或违法犯罪行为的家庭。生活在不轨家庭中的青少年,易接受暗示,模仿成人的不良举止,久而久之,逐渐同化、堕落,最终滑入违法犯罪的泥潭。 近几年来,因不良家庭因素导致青少年违法犯罪的例子屡见不鲜。如:自97年上半年以来,佛山的一个少年暴力犯罪团伙共三十多人,最小的仅11岁,最大的17岁,在追求称霸一方,为所欲为的目标下,以由小到大,由近到远,吃干吐净为盟,排列座次,三人成伙,五人成群,穿插结合,交替作案,渐渐发展一个犯罪团伙.并于1999年被公安部门依法逮捕。

(四)从犯罪年龄看,逐渐趋向低龄化。在受到刑事处罚的未成年人当中已满14岁不满16岁的人数逐渐增多,而因不满16岁不予刑事处罚和不满14岁不负刑事责任的人数也占相当大的比例。有些少年从10—13岁就开始走上犯罪道路。

(五)从犯罪身份看,辍学少年人数居多。 从这些犯罪行为来看,主要的原因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不良动机是产生犯罪的一个重要原因。凡违背禁止性规范的动机均为不良动机,它可以诱发很多犯罪,成为犯罪人实施犯罪的内在动力,如经不住金钱诱惑的拜金主义会产生贪污、贿赂等犯罪,不劳而获、不思进取、贪图享受的享乐主义可以诱惑青少年去盗窃、抢劫,同态复仇的报复心理可以导致去杀害、伤害别人,不良气习如赌博、吸毒等均可以引发大量刑事案件的发生。 2、青少年自身素质不高,抵御能力差。由于文化素质较低,分辨事非能力较差,其涉世的无知性、盲目性就很难应付来自社会各方面的影响,经不起诱惑,很容易被别人拉拢、利用,或控制不住自己的情绪,义气用事,不计后果等,从而走上了犯罪的道路。 3、文化糟粕的影响。一些“黄色”书刊的毒害,一些新闻媒体播放的暴力等影视制品的影响,也使得一些青少年效仿而犯罪。 4、婚姻、家庭的影响。一些青少年因恋爱、婚姻的不成功,造成与恋人或夫妻反目为仇,进行凶杀强奸等报复,有一些因父母感情不好或离异造成性格孤癖、内向、不好交往、憎恨男性或女性等不正常心态导致犯罪,还有的因父母溺爱,不良影响(如赌博、吸毒等)失足犯罪。 5、学校教育的漏洞。当前,有些学校对青少年学生的思想和法制教育不够,导致许多青少年学生缺乏正确的理想信念,不知什么是违法,什么是犯罪,缺乏普通的法律常识,头脑中没有辨别是非的标准,不懂法、不知法,也就谈不上遵纪守法,这是导致青少年犯罪的又一个重要原因。 6、社会影响也是诱发青少年犯罪的一个原因。目前正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很容易产生高消费意识盲目膨胀,追求物质金钱的欲望及腐朽思想严重侵蚀了青少年的身心健康,一时间拜金主义、享乐主义重新抬头,经济收入的差距加大,造成了青少年心理上的不平衡,诱发青少年向往金钱物质,使得一些青少年为获不义之财疯狂作案。

从上述这些原因来看,我们要健康成长,就必须学习法律知识,提高法律意识。 第二的大问题: 怎样提高自己的法律素养?我们如何做个遵纪守法的好公民呢?我想,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要有远大的理想,要有正确的人生观和价值观。(不能贪图享受、追求金钱)在商品经济发展中出现的拜金主义、享乐主义、极端个人主义及党内滋生的腐败现象等,在学生心灵中产生了极大的负效应,成为引发学生索取不义之财、满足物质享乐而不惜铤而走险的催化剂。

(二)要认真学习各种科学文化知识和法律知识。

(三)自觉抵制不良诱惑一些影视、书刊、出版物等宣扬色情和暴力的文化毒品,严重污染着社会风气,侵害学生的身心健康,诱使他们跌入犯罪的深渊。不阅读黄色书刊、不观看黄色电影、电视、不迷恋游戏、赌博、上网、远离毒品、不结交狐朋狗友。

(四)要学会保护自己。第一个方面是人身安全 第二个是要注意交通安全。 第三个注意消防安全:不玩火、注意野外用火,学会在火灾中逃生(西湖变压器爆炸案例:全部趴在地上逃生)。

第二部分 青少年普法常识

1.怎样行使未成年人的继承权?

  继承法第六条规定:“无行为能力人的继承权、受遗赠权,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为行使。”“限制行为能力人的继承权、受遗赠权,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为行使,或者征得法定代理人同意行使。”  行为能力,指权利主体凭自己的意思表示能够产生民事法律后的资格。各国法律规定已达法定成年年龄的自然人为有行为能力人,在一定年龄以下的未成年人,精神病患者以及被依法宣告为禁治的人为无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指行为能力受限制的自然人,只有不完全的行为能力的资格,也就是仅有部分行为能力的人。

司法实践中对于16岁以上未满18岁人,从保障他们合法的权益出发,承认他们有部分行为能力,即限制行为能力人。  法定代理,指由于法律上的直接规定而产生代理权的代理行为。  无行为能力人和限制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和保护人为他们的法定代理人;法律机关办理的法定代理人。我国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父母有管理和保护未成子女的权利和义务,在未成年子女对国家、集体或他人造成损害时,父母有赔偿经济损失的义务。”依此规定,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法定代理人。

  综合上述法律规定和法律规则,未成年人行使继承权和受遗赠权分为两种情况:①完全无行为能力人,应当由他们的父母或监护人代为行使;②有部分行为能力的限制行为能力人,即可以由他们的父母、监护人代为行使,也可以在征得父母、监护人同意后自己去行使。

2.被宣告缓刑的未成年人能参加高考吗 ?

  去年底,我因犯抢劫罪被当地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年,缓刑1年。今年我刚满17岁,在校读高三。请问:被宣告缓刑的未成年人缓刑期内可否参加高考?                     专家意见:国家教委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条例》规定:有刑事犯罪行为的,要经过两年考查,方可决定是否能参加高考。《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也规定:人民检察院免予起诉,人民法院免除刑事处罚或者刑满释放的未成年人,复学、升学、就业不受歧视。你作为缓刑期内的未成年人,不可以参加今年的高考,但刑期已满后,又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就可以参加高考。

3.未成年人可以作证人吗?

  前不久的一个假日,我家居住的居民楼发生一起盗窃案。正当犯罪嫌疑人从被盗房间往外搬电视机、微波炉等物品时,被我和另一个同学(我和我的这个同学今年都是12岁)发现了,我们立即报告了派出所,不到4个小时就抓获了犯罪嫌疑人。事后,公安局的警官找我们两人作证,但我们的父母有顾虑,说我们系未成年人不能作证人。请问:未成年人是否可以作证人?

  首先,你们发现犯罪嫌疑人正在盗窃他人财物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的做法是正确的,有关部门应当给予表扬或奖励。

其次,我国法律并没有规定一切年幼的人都不能作证。我国《刑事诉讼法》第48条规定:“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人,都有作证的义务。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或者年幼,不能辨别是非、不能正确表达的人,不能作证人。”虽然从某种意义上讲,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相对于成年人来说都可以认为尚属年幼,但决不是说凡是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都不能作证人,因此,实践中,对“年幼”的掌握,必须与是否具有“辨别是非”的能力和是否能够“正确表达”联系起来予以考虑。即:要看年幼的人是对什么事项作证,看他对于作证的事项能否理解和能否正确加以表达。你和你的同学都是12岁的小学生,你们发现邻居的财物被盗,并及时报告公安机关,协助破了案,这说明,你们虽然年幼,但是非观念鲜明,具有正确判断的表达能力,所以,你们的父母认为你们年幼不能作证的观点,无论是在法律上,还是在实践中都是不对的。

  需要指出的是,根据《刑事诉讼法》第98条的规定,询问未成年的证人,其法定代理人可以到场。这是法律赋予未成年人及其父母的权利。因此,你们在作证时,你们可以要求父母到场,你们的父母也可提出这一要求,一般情况下,公安机关是允许的,这既保证了公安机关获取证据的真实性,也可消除你们的恐惧心理。

4.学生体育课上受伤 校方承担赔偿责任

  日前,河南洛阳市吉利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人身损害赔偿案,一审判决校方吉利高中赔偿学生周存良医疗费4687元。

  原告周存良系洛阳市吉利区高级中学九九(五)班学生。原告在上体育课期间,体育老师让学生跑步后自由活动,原告即与同学们踢足球,在原告带球进攻时,与一名前来阻截的同学刘某发生相撞,原告被撞倒,教师遂将原告送至医院,经诊断为左股骨下段骨折,花去医疗费万余元。原告遂将校方告上法庭,要求校方赔偿全部医疗费,被告拒绝。

  法院审理认为,原告受伤时15岁,系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学校对在校的未成年学生负有管理之责,应保护其人身健康和安全。在上体育课时,让学生自由活动,在一定程度上使学生脱离了教师的管理与指导。虽然教师在自由活动之前交待学生注意安全,但对于未成年的学生来说,这样的简单交待不足以防止损害的发生。对原告的损害,学校有一定的过错,原告与相撞者也有过错,均应负相应的责任。但原告未起诉刘某,故刘不是本案必要的共同诉讼参加人。据此,法院遂作以上判决。

5.未成年人也有隐私权

问:我今年15岁,是一名初中三年级的学生,前不久,为了使同学们集中精力学习,班主任在班里宣布了一条规定,凡本班同学的个人信件均应向班长报告主要内容,否则班长或班主任有权暂扣或开拆,违者将受到点名批评。我和其他许多同学虽很有意见,也知道班里的规定是不合法的,但不知究竟违反了法律的哪些规定?

答:应当说你们的班主任要求你们集中精力搞好学习其出发点是好的,但班主任的做法欠妥,侵犯了你们的个人隐私。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三十条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披露未成年人的个人隐私。”个人隐私是涉及个人生活秘密,不宜向社会公开的事实。保护公民个人隐私,是法律赋予的一种重要权利,侵犯这一权利,应当承担法律责任。未成年人也有自己的隐私,如有关未成年人出生的情况,父母的情况以及家庭成员的情况等。披露这些情况会给未成年人造成巨大的心理压力,社会也可能对其形成偏见,极不利于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学校和教师以及社会其他人员掌握或了解了一些未成年人的隐私,不能向社会披露,否则将承担法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第四条规定:“通信自由和秘密受法律保护。”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对未成年人的信件,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隐匿、毁弃,除因追查犯罪的需要由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检查,或者对无行为能力的未成年人的信件由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代为开拆外,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开拆。”隐匿、毁弃或开拆未成年人的信件,是一种侵犯未成年人通信自由权利的行为,使未成年人的信件失去了安全,不仅其他公民或社会组织不能这样做,未成年人的父母或其他监护人也不能这样做。

6.未成年人偷、抢与父母有责任吗?

我的同学王某,父母在北京做服装生意,留下他在家上学。然而父母刚走几个月,王某便从约同学在家玩扑克,发展到租黄色录像带,进而和社会上不三不四的人混在一起,经常逃学,没钱就去偷和抢。我们学校的老师和同学都感到非常惋惜,这样一个品学兼优的好学生怎会沦落为一个小偷呢?这其中父母应付怎样的责任呢?

答:对王某来说,他尚未成年,思想尚未定型,而此时家庭教育确实空白的,因此在无人管束的情况下,丑陋最能乘虚而入,诱惑他走上邪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保护法》第8条规定:“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依法履行对未成年人的监护职责。”这监护职责包含着保护管教,要对子女不良行为加以必要的管理约束。所以,王某父母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经当地村委会教育后,要将孩子带在身边或安排在当地学校住宿,定期与学校联系,履行监护义务。

7.未成年人不能参加旁听

  邻居家孩子张哥(化名)比我孩子大4岁,在大学读书。前些日子,他因早恋伤害了他人已被逮捕。一个大学生转眼间变成了阶下囚,我真替他惋惜。前不久,我从法院公告上得知张哥开庭的日期,并允许群众旁听。我想让孩子接受一下教育,便于开庭那天把孩子也带去了。可是法警却不让我孩子进去,说是不满18岁的未成年人不允许参加法庭旁听。对此,我很不理解。我觉得这是一个教育孩子的好机会,而且公告上明明写着允许群众旁听,为什么未成年人不能参加旁听?

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凡是依法公开审判的案件,都允许群众参加旁听,但对参加旁听的人员范围以及旁听人员的行为作了限制性规定。不能参加旁听的人员包括:(1)不满18岁的未成年人;(2)精神病人和醉酒的人;(3)被剥夺政治权利、正在监外服刑的人和被监视居住、取保候审的人;(4)携带武器、凶器和其他危险物品的人;(5)其他有可能妨害法庭秩序的人。不允许不满18岁的未成年人进入法庭参加旁听,是因为未成年人,特别是少年儿童的社会知识、阅历都不足,也就是说他们尚未完全成熟,还缺乏分辨是非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因而在旁听时容易受到公开审判中揭露出来的犯罪行为和不良行为的影响,同时还可能会影响法庭秩序。所以,人民法院在公开审理案件之前都做好这方面工作,必要时采取发入场证的办法,控制未成年人进入法庭,对已经进入法庭的也将劝其退出。

第三部分 青少年普法案例集锦

1.小学生秦某因学习成绩不佳,其父经常对其打骂、冻饿,这构成犯罪吗?

  [案例简介]秦某,男,12岁,系小学五年级的学生。秦某的父亲是一名装卸工,虽然文化不高,但一心希望儿子能出人头地。所以对秦某的学习要求非常严格。可是,秦某贪玩好动,智力水平中等偏下,因而成绩平平,便经常遭父亲的打骂。几次冬天,秦父为惩罚儿子,竟然让秦某身穿单衣站在冰天雪地之中持续3小时以上。秦某因精神长期处于恐慌中,又经常吃不饱饭,从1997年初开始生病,秦父认为是小孩子装相,迟迟不给治疗,直到1997年4月,秦某的病情出现危急情况时,才被送到医院。

[律师的话]虐待罪,是指对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经常以打骂、捆绑、冻饿、有病不给医治、强迫超体力劳作、限制自由等方式,从肉体或精神上摧残、折磨,情节恶劣的行为。本罪的主体是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彼此之间存在相互扶养的义务。本案中,秦父为惩罚儿子,经常对其打骂,不给吃饱、有病不给治疗、使其在雪地中受冻,使秦某在肉体和精神上均受到摧残,完全符合虐待罪特征。我国《刑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犯虐待罪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如果引起被害人重伤、死亡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此类案件属于自诉案件,如果被害人因受强制、威吓无法自己提起诉讼的,人民检察院和被害人的近亲属也可以提起诉讼;但如果虐待行为引起被害人重伤或死亡的,就不再是自诉案件的范围,应由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主动追究。

2.未成年人程某毁弃他人信件,构成何罪?

  [案例简介]程某,男,16岁。程自小喜爱集邮,千方百计搜罗邮票。一次他发现信架上有一封信的邮票非常漂亮,只可惜不是他家的信。几经犹豫,程某还是把这封信拿回了自己家,撕掉邮票之后,便把信扔掉了。第一次尝到了甜头,程某便一发不可收。他不再满足于自己家所在大院的那几封信,而是窜遍周围的所有大院。有时,趁人不备,还溜进机关、学校。程某采用此种方法,积攒了200多枚精美邮票。

[律师的话] 侵犯通信自由罪,是指隐匿、毁弃或者非法开拆他人信件,情节严重的行为。我国《宪法》第四十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保护。除因国家安全或者追查刑事犯罪的需要,由公安机关或者检察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对通信进行检查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侵犯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本案中,程某为非法获取他人邮票,毁弃信件200多封,已构成犯罪。依法应处以1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3.未成年人发现犯罪事实有义务报案吗?

  [案例简介] 王波是某市实验小学三年级的学生,今年10岁。5月4日下午3点左右,王波放学回家,路过街心公园,发现在一座假山的背后有一位老爷爷躺在地上,王波便上前搀扶,哪知老人双眼圆睁、牙关紧闭,一动不动。再瞧印堂发黑,王波感觉不好,便报告了就近的派出所。后经侦察勘验,发现老人系被人毒死。

[律师的话]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在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有权利也有义务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报案或者举报。”因为任何犯罪都是对国家、单位安全和利益的破坏,是对公民个人人身、财产权利及其他合法权益的侵犯。我国《宪法》第四十五条也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维护祖国安全、荣誉和利益的义务。”所以,未成年人发现了犯罪事实或犯罪嫌疑人,也有义不容辞的责任报告司法机关。本案王波正是很好地履行了这一义务。

4.未成年人可以作为证人出庭作证吗?

  [案例简介] 李恩,男,29岁,系某运输公司的货车司机。一天傍晚,李恩驾驶130货车去采购货物,由于违章超车、车速太快,将顺行的骑自行车正常行驶的曹某撞伤。李恩见天色已暗,车辆稀少,便将曹某拖到路边树丛中,后逃离现场。哪知,这一切被正在树丛中玩耍的9岁男孩田亮亮全部看在眼里。案发后,检察机关要求田亮出庭作证。

[律师的话]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人,都有作证的义务。”本案田亮亮目睹李某肇事的全过程,因而有作证的义务。为保证证人证言的可靠性,《刑事诉讼法》第四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或者年幼、不能辨别是非、不能正确表达的人,不能作证人。”如果某人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但对其所感受的案件事实却能辨别是非,正确表达,则可以作证人。年幼的人,能否作为证人,应视其智力发展状况,判断其能否辨别是非,正确表达。本案中,田亮只有9岁,但如果对目睹的事实能正确表达,能辨别是非,则应该肯定他的作证能力,允许其作证。

5.未成年人犯罪未遂,要追究刑事责任吗?

  [案例简介] 丁某,男,17岁,系某部队新入伍的战士。去年4月30日晚,丁某在本连举办的露天舞会上见到隔壁连队的女青年徐某,即起歹念。舞会散场后,丁某便潜伏到徐回宿舍的必经路上。当徐行至路口时,丁某窜出堵住徐的去路,并抓住徐的胳膊欲拖往僻静处,徐不从,紧紧抓住路旁电线杆呼救。丁卡住徐的脖子并威胁说:“你再叫,就掐死你!”此时因有人路过,丁某松手逃离现场。徐随即报案。

  [审理结果] 某市基层法院依法判处丁某犯强奸罪(未遂),判处有期徒刑3年。

  [律师的话] 根据我国《刑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犯罪未遂是指:“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已经着手实行犯罪,是指已经开始实行刑法规定的某一具体犯罪的客观上的行为。没有得逞是指没有完成犯罪。本案,丁某的行为是已经着手实施强奸妇女的行为,但由于丁某意志以外的原因——有人路过而没有完成其预定的强奸女青年徐某的犯罪行为,已构成强奸罪(未遂)。未遂犯已经着手实行犯罪,如果不是意志以外的原因就达到了既遂,其社会危害性比预备犯更大,因此,更需追究其刑事责任。但毕竟没有达到既遂,所以,我国《刑法》第二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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